新冠疫情的爆发让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其他省市在控制自身疫情的同时,也出人、出力、出资支援湖北。不仅国内各企业、组织、个人自发捐款捐物,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友人也都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山川异域日月同天”“岂曰无衣 与子同袍”的热议不仅是文化之间传承和保留的问题,在法律层面更是捐赠和国际捐赠的问题。下文简要分析国际捐赠相关问题。
一、捐赠与国际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参考以上规定,本文认为国际捐赠是指境外自然人、境外法人境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行为。
二、新冠疫情下捐赠涉及的法律规范
(一)国内相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要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要点: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3、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要点: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外地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湖北省。
4、武汉市红十字会对社会公告第六号
要点: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如有定向捐赠意愿,可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直接联系,确认后可以将捐献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单位。捐赠单位或个人如有捐赠凭证需要,后期可凭定向受捐单位证明在武汉市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
5、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要点: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6、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要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国际捐赠相关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要点:捐赠对象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要点: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3、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要点: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4、武汉市红十字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海外物资捐赠流程
要点:提供了捐赠物资标准、相关证明材料、接收物资海关、指定清关公司的联系方式、供参考的物流公司信息、收货人信息、收款账户等。
5、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要点: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包括便利防疫物资进口,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
6、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要点:(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的减免税,包括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各海关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要认真执行三级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
(3)我国政府主管部委(包括部委代管局)和国务院直属机构,需指定一个司局级单位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由该单位向有关直属海关出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证明》由上述主管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按照本文所附的格式自行印制和管理,并将加盖在《证明》上的印章印模样本送海关总署备案,由海关总署发文通知各直属海关。
三、国际捐赠特殊问题
1、明确捐赠对象,免征进口税收
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捐赠对象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因此,在境外向国内捐赠时,需按照上述规定明确捐赠对象,符合免征进口税收的要求,能够让更多物资直接用于抗击疫情。
2、关注捐赠物资质量,确保物资符合国际及国内标准
首先,捐赠的物资捐赠必须跟疫情防治相关,并确保保证捐赠物资质量合格。在境外向国内捐赠物资时,务必要保证物资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标准及行业标准,避免采购的物资不符合标准而不能使用,造成浪费;
其次,在国内疫情逐渐得到控制,而国外疫情越来越严重的当下,我们说到的国际捐赠不仅是境外向我国的捐赠,现在更多的是我国向境外的捐赠。此种情况下,我国在对外捐赠时就需要特别注意捐赠的物资符合国际及所在国规定的质量标准,避免捐赠的物资无法使用,甚至有可能带来巨额的索赔主张。
因此,在国际捐赠中,不仅要注意捐赠的物资是否符合所在国的标准,更要关注是否符合国际标准及接受捐赠国的标准。
3、多元化捐赠模式,提高捐赠效率
疫情防护紧急,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签署书面的捐赠协议需要时间,尤其是国际捐赠中,签署书面的协议可能耗费更多宝贵的防疫时间,建议各方可采用多元化的捐赠模式,通过捐赠人出具捐赠意向书或线上签署电子协议等方式快速的完成相关的法律手续,让捐赠的物资尽快用到疫情防护第一线。
(作者:秦华代,文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