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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列席会议工作规则
日期:2023-09-18    阅读:802次

  (2019年11月18日浙江省律师协会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6月28日浙江省律师协会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履行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监事会的监督职责,明确监事会监事列席会议的工作职责和注意事项,依据《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浙江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律协组织召开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会议和会长会议,以及秘书处落实章程和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工作会议,监事会应当指派监事列席会议。
  省律协组织召开的各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指派监事列席会议。
  第三条  监事列席本工作规则第二条所列各类会议的,相关会议组织者应提前七日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监事会,提前三日将会议议题、议程、资料和参会人员名单提交监事会。
  如会议以网络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组织者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外,还应提前三日将使用何种网络视频会议系统、进入该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的路径或操作方法告知监事会,并通知全体与会者应实名参加网络视频会议。
  如会议系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组织者无法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通知监事会的,应在通知与会者同时,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应会议资料。
  第四条  受指派列席会议的监事,应提前熟悉所列席会议相对应的职责及工作规则,认真研究会议议题,准时并全程列席会议。
  第五条  监事列席会议时,应认真履职,对会议议题、程序、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予以监督,可以在会议结束前发表监事意见。会议结束后,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及时填写《浙江省律师协会监事列席会议情况记录表》报监事会备案。
  第六条  列席会议的监事如发现会议议题、程序、内容不合法、不合规,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及时指出,并有权要求会议组织者予以纠正。会议组织者未予以纠正的,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可以向相应机构提出监督意见与建议。
  第七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将全体监事分成若干监事工作小组,分工负责列席本工作规则第二条所列各类会议。
  第八条  本工作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经2019年11月18日省律协一届监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