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形势下健全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 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意见
日期:2023-09-18 阅读:2,826次
为深化发展新形势下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健全完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合力推进平安中国示范区、法治中国示范区建设,有力服务保障“两个先行”,根据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深化发展新形势下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
1.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部署,共同恪守良好职业道德,建立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全省法官要争当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确保律师合法权益的模范;全省律师要争当依法依规诚信执业与尊重法律、尊重法庭、尊重法官的模范。
2. 全省法官要牢固树立“保障律师履职就是保护自己”的意识,依法、理性、文明、友善对待律师,尊重律师职业和律师人格,重视律师作用,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全面保障律师阅卷权利。除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文件明确规定不允许律师查阅、复制的材料和不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外,应允许辩护律师、代理律师查阅和复制。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利。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限制律师的会见权利。法官应为审判阶段有需要会见或会见遇到特殊困
难的辩护律师提供必要的协助。有效保障律师参与庭审权利。庭审中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代理意见,不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开庭传票依法送达,开庭时间如有变更,及时通知律师;律师因正当理由无法到庭的,调整开庭时间。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确保律师有会见、阅卷等工作时间;发现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避免工作交叉和法律服务资源浪费。强化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逐步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率;依法可以不开庭的,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代理律师意见。积极发挥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作用,律师在审判阶段作无罪辩护的,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得到从宽处理。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对于辩护人、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理由的,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律师提交其他类案作为诉辩理由的,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3. 全省法院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不得对立案进行限号,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或者变相阻挠立案。诉前调解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及时立案;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调解时间不得超出法定期限。要建立批量维权案件引入示范诉讼机制,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尽快实施。
4. 全省律师要充分尊重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和诉讼指挥权,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信任法官,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认真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向当事人、新闻媒体或在公众场合、自媒体平台等发表可能激化矛盾、干扰正常审判执行秩序、损害法官声誉、影响司法权威等不适当言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律师执业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派员旁听庭审等,及时发现律师在诉讼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依法调查处理。
5. 全省法院要重视发挥律师调查令制度功能,合理合法签发调查令;强化与金融机构、相关行政机关互联互通,与数据存储企业沟通协作,提高对律师调查令的重视和配合程度。律师应依法申请、合理合法使用调查令。律师在使用调查令过程中遇到阻碍且协助调查人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协助调查人的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司法建议。
二、全面提升数字化改革背景下双方在线良性互动水平
6. 全省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业务协同,优化完善“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律师在线”“12368 诉讼服务热线”功能,为律师网上预约、自助查询、网上阅卷、在线开庭等提供一网通办服务,实现诉讼事务在线办理、网上流转、全程留痕。鼓励支持律师对法院的网上办案系统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引导律师使用办案平台,加强平台操作的指导和培训。重视审判流程节点的信息反馈,支持律师通过文字、语音法官,对律师的文字、语音等信息,法官应依法及时回复。
7. 强化在线诉讼适用力度。提升律师参与在线庭审的规范程度,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统一明确律师线上开庭的办公地点、设备设施、庭审礼仪等要求,指导各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协会及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建设“在线诉讼律师工作室”。充分利用我省“共享法庭”优势,向没有在线庭审场所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开放使用。
8. 持续深化律师与法官在线互评。秉持自愿、保密、便捷、有效、实事求是、相互促进原则积极推进双方互评,确保互评渠道通畅,及时共享互评结果,将互评参与情况纳入双方职业素养综合评价体系;对互评中反映的问题开展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及时反馈。
9. 建立从业信息共享通道。将从业限制信息嵌入法院立案系统和律师执业审批系统,及时掌握离任法官从业情况,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从业行为和人员,实现违规申请执业证书与违规代理案件双向预警,从源头上避免离任法官违规从业、律师违反回避制度代理案件。强化全省律师信息数据共享。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状态、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变动的,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应及时更新,并与省法院动态共享。
10. 探索建立法官与律师办理案件动态监测平台,对法官与律师关系进行动态监督。法官承办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内由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代理达到规定次数的,启动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查处法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健全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机制
11. 全省法院要重视律师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鼓励支持律师参与案件调解、判后答疑、协助执行等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探索建立“律师志愿服务岗”制度,落实“特邀律师调解员” 制度,完善诉调衔接机制和调解平台建设,引导律师参与构建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
12. 全省律师协会要积极引导、鼓励律师参与诉调衔接机制建设,建立完善律师调解员名册动态调整机制。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应当向委托人阐明法律原则,分析证据利弊,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与法院、调解组织相互协作,共同做好调解息诉工作。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四、健全完善法官与律师常态化良性互动机制
13.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推动法官与律师公开、透明、规范接触交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日常走访、沟通交流、执业服务等良性互动机制。省法院研究室、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为良性互动日常联系部门。
14. 健全意见征询机制。法院推行与律师执业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事项、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充分征询律师群体意见、听取律师行业建议。探索建立部分与律师权益密切相关文件委托律师协会起草制度。
15. 建立重大敏感案(事)件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涉诉信访重大敏感案(事)件等,探索开展联合沟通研判,为政府依法行政、社会治理创新提供合理化建议,为人民群众权益保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16. 完善相互监督机制。各级法院在审判大厅或在线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接受律师投诉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畅通律师投诉渠道。落实律师投诉快速办理机制,确保律师投诉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律师违反职业操守或违法违纪线索的,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律师违法违纪执业行为处置过程中,发现法官存在违反职业操守或违法违纪线索的,及时向当地法院通报。
17. 优化司法服务效能。鼓励有条件的法院建立律师服务中心、律师驿站等,完善会见室、阅卷室、休息室、专门通道等接待服务设施,为律师等候开庭、停车等提供便利。
18. 加强日常业务交流。推进法学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通过互派资深法官、律师相互参与学术研讨,共同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学习研讨等活动,组织评审优秀裁判文书、案例、辩护词、代理词、实务理论文章等方式,增进法官与律师业务交流,统一理解认识,强化职业认同。拓宽资料、信息共享范围,推进省法院《浙江审判》《案例指导》、省律师协会《浙江律师》等刊物及双方其他业务资料、信息等可通过数字化司法服务平台及时交流共享,依法依规不予公开或不宜交流的除外。
19. 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进一步推动破产管理人选任公开透明。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逐步扩大破产管理人队伍,并实行动态管理。法院选任律师行业破产管理人时,应积极听取律师协会意见。
20. 共同培育法律精神和价值共同体。将实现公平正义作为共同追求,捍卫法律尊严、弘扬法治精神、坚定共同信仰,构建“亲”不逾矩、“清”不远疏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法院应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监督、杜绝法官违规接受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全面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强化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律师自觉规范与法官接触交往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为我省在高质量发展中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