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律师协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台律处字〔2023〕第4号
被处分人:邵勇,男,汉族,群众,浙江椒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10199610605186。
关于邵勇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一案,经台州市司法局查明:2019年4月5日,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指派邵勇律师担任其与顾某军、刘某山买卖合同纠纷代理人。2021年3月15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件。邵勇已知晓案涉推土机被原告占有的事实,但在审理过程中未如实向法庭陈述案涉推土机已被某公司占有的事实,致一审法院做出于客观情况不符的判决。后被告之一刘某山上诉,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案件发回余杭区人民法院重审。2022年11月2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审理,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期间邵勇亦未主动说明相关事实。12月2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 浙0110司惩17号《决定书》,对邵勇虚假诉讼的行为罚款5000元。12月29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12月30日,邵勇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撤销惩戒决定。2023年1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1司惩复4号《复议决定书》,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台州市司法局认为,邵勇在代理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诉顾 某军、刘某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隐瞒且未如实陈述案涉推土机已被某公司占有事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违规行为。2023年11月24日,台州市司法局作出给予邵勇停止执业八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邵勇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台州市律师协会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