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研究的是可信时间戳在电子证据中的合理运用。可信时间戳是一种加盖于电子数据上的电子凭证,它通常用以证明某一电子数据的形成时间、作者信息、内容完整性,可信时间戳的权威性来源于它的颁布者是第三方公共时间戳服务机构,而该机构由国家授时中心保证其时间源的权威。同时相较于公证程序,可信时间戳是一种更低成本、高效率赋予电子数据证据能力的技术手段,基于此,笔者研究了可信时间戳在电子证据领域运用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笔者在本文中采用了个案分析法,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可信时间戳在电子证据中的合理运用进行了研究分析,研究发现,电子数据亟待可信时间戳来加强其证据能力,可信时间戳也可以取代公证程序赋予电子证据证明力。
关键词: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电子签名法》数字签名
前言
进入20世纪以后,全球步入信息化时代,2004年8月28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至2019年,该法已经经过第二次修正,《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不断修正,是因为如今我们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都已经离不开互联网计算机,电子证据也正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诉讼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同时电子数据的易删改性、不稳定性也显露出它极高的法律风险,电子数据的不易留存引发学界对增强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的研究,本文探讨的就是将可信时间戳技术运用于电子证据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一、可信时间戳概念
在深入探讨可信时间戳在电子证据中的合理运用问题之前,笔者将先介绍几个相关概念,以便读者更清晰地阅读本文。
首先,时间戳指某一事件发生的时间节点,它通常表现为一串字符,比如在一个Windows计算机系统中,一个文本文档在新建的时候会产生三个时间节点,分别是创建时间、修改时间、访问时间,这就是三个时间戳,一个时间戳可能写作:2021年6月5日星期六 20:58 ,这个时间节点的形成依据一般是该文件形成的初始计算机载体本身附带的操作系统时间值,而每台计算机自身附带的时间可能会有差别,因此同一时间在不同计算机上形成的文件的时间戳并不一定相同。
其次,我们要引入一个概念:“国家授时中心”,每一个国家都有其标准时间,例如我国的标准时间为“北京时间”,从地理学角度来说是地球东经120°上的时间。国家授时中心就是发布一国标准时间的机构,国家授时中心所发布的时间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来自于它的高精度原子钟,并结合卫星传输技术与国际原子时间相联系,是我国的法定时间源。
在了解国家授时中心之后,我们引入“第三方公共时间戳服务机构”一概念,所谓第三方公共时间戳机构就是颁发一个具有权威性时间戳的机构,其颁发的时间戳的权威性来源于:第三方公共时间戳服务机构经过国家授时中心认证,其时间均来源于国家授时中心,且由国家授时中心对其时间进行检测和溯源,因此其提供的时间具有权威性、准确性,从第三方公共时间戳服务机构对时间的管理来看,他们有专门的、独立的机房,以保证机房的安全性和时间的不被篡改性。
综上所述,可信时间戳指的是第三方公共时间戳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授时中心播报的时间所颁发的一个时间戳,从性质上来说,它是一种电子凭证。
二、可信时间戳的应用现状
相较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的电子化发展时间更迟一些,对于可信时间戳的应用现状,笔者将国外和国内的不同情况作了比较。
(一)国外应用现状
在美国,早在一个半世纪前就确认了计算机记录这一证据形式,根据美国的《电子签章法》规定,电子签名的过程可以进行公证,但在那时还是会因为“传闻证据规则”而影响电子签名的证据能力。但后来在美国的科罗拉多州,该州的证据规则规定了对该种电子证据属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同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通过一个判例确认了电子证据是可以直接被法庭采信的。
在加拿大,颁布了《统一电子证据法》,加拿大通过此法对电子证据的采信方式进行了规定。他们通过将电子文件的原件分为两类,一类是电子记录,一类是计算机系统,若同时证明了电子记录和计算机系统的真实性、合法性,就能证明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德国,也早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电子证据,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德国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德国信息与通讯服务法》等法律,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以电子形式输出或存储的文件是具有证明力的,只要文件制作者身份可识别、内容可读、电子签名可确认。
从上述国家的电子证据取证规则从看出,各国对电子证据的标准都是要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但是都没有从电子证据的时间源出发对电子证据做出要求,因此,我们得出在一些发达国家,可信时间戳在电子证据领域尚未得到普及。
(二)国内应用现状
我国国内早在2008年就有首例应用可信时间戳技术裁判的案例——深圳市 “利龙湖”案,在当时,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就认可了可信时间戳的证据价值,但笔者查阅大量判决文书发现,自“利龙湖”案以来的十多年间,不同的法院对可信时间戳的认可态度并不相同,有的法院会直接认可可信时间戳,例如上述案件中的法院,而有的法院则要求可信时间戳要配合其他补强证据或者是经过公证。
2015年,在一起著名的侵权案件——华盖公司诉途牛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华盖公司曾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关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说明》,这份文件是由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发表的;另一份是《关于推荐使用〈TSA时间戳版权保护系统〉的意见》,这份文件是由中国版权协会出具的,这两份文件都表明可信时间戳是具有公信力的一种时间戳,无须再经过另外的公证程序就可以为法院所采信,该观点最后为法院所采信。
综上所述,虽然国外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比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更早一步,但不论是其他国家还是我国对可信时间戳的地位都没有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或标准,尽管国内外对电子证据的要求都是从其原始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不可抵赖性处罚,但是对电子证据形成时间的时间源都没有制定具体的要求,可信时间戳关键在于“可信”二字,如何证明时间戳的可信性,笔者认为还是要依附于国家授时中心所颁发的权威国家标准时间,在我国,提供可信时间戳的专业时间戳服务机构就是由国家授时中心作为国家法定时间源负责建设的,它保障了所提供时间戳的权威性,目前,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合作的较为大众熟知的企业就有:腾讯、百度、字节跳动、高德地图、360、大众、抖音等一众知名大型企业,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领域中,还是有更多的人倾向于通过公证程序来证明电子证据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可信时间戳的了解和应用还没有普及。
三、电子证据引入可信时间戳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手机、计算机来进行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的交互,从最基本的日常生活需要看,我们每天消费会选择使用微信钱包、支付宝支付,与他人交流会使用微信聊天,工作发布会使用腾讯QQ群,工作往来会使用电子邮箱,法律诉讼会选择在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上发送、接收法律文书,法院形成的庭审笔录会采用电子签名,在无纸化发展的今天,我们的生活日益方便快捷,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电子物证、书证的出现,使得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越来越难以确认,对诉讼的公平性、证据的鉴别都产生了不利影响。
(一)可信时间戳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运用
现在医院基本取消了纸质版病历本,取而代之的是采用了电子病历,电子病例的优点显而易见,从内容上,记录更为清晰、易懂,从患者角度来说,电子病历不易丢失,减少了看病忘带病历或病历随病历本丢失的麻烦,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就医的成本,从医院角度来说,一键点击便可看到病人既往所有就诊使,使得医生对病人的病情全面了解,降低误诊风险,提高诊疗效率。
通常来说病历有两种功能,一种是作为资料使用的功能,这是我们对病历的普遍认知,而病历的另一种功能却往往被我们忽视,那就是病历的作为诉讼证据的功能,但一旦医患双方发生纠纷,从诉讼举证角度看,电子病历因为更容易伪造、更容易篡改、更容易销毁,若要将病历作为证据使用,首先对患方来说不易得到,其次对院方来说不易证明其真实性。
一般我们总是认为院方作为病例的制作者、保存者、管理者,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处于优势地位,但因为相关法律对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的调整之后,在医患双方本身的不平等地位上通过对举证责任的规定平衡了双方的地位,院方的举证责任大大增加,院方提供的电子病历往往会被患方质证其真实性,由此会使院方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且近年来医闹事件频发,甚至有许多地方出现“职业医闹”,因此,作为院方,如何证明自己提交的病历证据是原始资料,未经加工修改,未倒签伪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自身法律风险,不给医闹有可乘之机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笔者认为,就电子病历这一电子证据而言,引入可信时间戳对证明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合法性有非常大的帮助。首先,引入可信时间戳可以证明该电子病历是在何时形成的,证明了其不是增补、倒签的病历;其次,引入可信时间戳可以证明该电子病历自申请了可信时间戳后未作任何修改,证明了该电子病历的完整性,因为在可信时间戳提交之后,便不能再修改改时间戳,因此,在电子病历中引入可信时间戳就能防止电子病历被篡改、伪造,同时证明了其作为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此处会有读者提出,目前有医院采用数字签名的方式来固定电子病历,那么这样的数字签名是否同样可以达到证明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目的呢,笔者通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发现,目前医院使用的此类数字签名系统,大部分都只采用数字证书中的身份认证这一功能,这种数字签名只是一种普通的数字签名,这种签名只能防止在通信传输过程中电子文件被篡改和证明电子文件的发送者,如果将其用作电子病历长期保存以便日后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就不适用了。因为这样的数字签名系统是完全掌握在院方手中的,院方极其容易对它进行删改、伪造,因为院方对其完全的掌控性,当然也就失去了除医院之外的其他方对其的监督性,这样的电子病历在诉讼中真实性存在质疑,也就降低了它的证据力。客观上来说,这样的数字证书的有效期只有一年,而且在这一年中随时有可能因为违规使用而被吊销,当患方在诉讼中提出有院方举证相关病例证据时,院方可以数字证书失效为理由拒绝提供电子病例证据,因此,目前大多数医院采用的数字签名方式并不能解决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问题。
以电子病历为例,电子证据中引入可信时间戳是非常必要的,若申请第三方公共时间戳服务机构对电子病历加盖可信时间戳,便可以证明该电子病历的形成时间,以及在该时间之后没有进行任何修改,内容完整,由此该电子病历才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中对数据电文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保证数据电文自形成时起内容未被更改,具有完整性。
(二)可信时间戳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因为网络地不断发展,著作的形式也从线下越来越多地转为线上,早期的网络小说、网络歌曲已经从小众逐渐变为主流,网络在应用快捷的同时,也给侵权带来了可乘之机,一首热门的网络歌曲一夜之间会出现不同的翻唱版本,一个原创征稿活动中同一篇作品被套用上了不同人的名字,一篇网络小说阅读量高了之后便被不经允许地迅速转载至各个阅读网站,而因为数字作品缺少物理有形的创作证据,每每原创作者要追究,最后却常常因证据不足而有口难辩,只能吃哑巴亏,让自己的智力创作成为了他人的嫁衣,创作者保护自己作品版权变得更难,传统的版权保护已经不再适用今天的信息时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复制品上署名者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由此可见,著作权是作品创作完成就可以自动产生的,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经过审查、公示程序,同时也不能以相关行政机关颁布权利证书的方式来主张权利。著作权的取得不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取得全凭著作权人的个人意愿,该证书可以初步证明作品权属,但并不能决定某人是否是著作权人[1]。所以对著作权人的认定,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为初步证据,因此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人很难证明作品作者,由此,原创作者是谁成为了知识产权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
若是在著作权纠纷中引入可信时间戳技术,便可解决上述事实认定难题。在深圳,某公司聘请了专业摄影师为其一款新发布的产品拍了系列照片,挂在公司和淘宝网店的上,为防止有人恶意盗用图片而申请了时间戳保护。后来,该公司发现孙某在其用于个人经营的网站上挂出了相同的一组图片,于是该公司将孙某告上了法庭。在该案中,深圳版权协会出具了一份《关于电子文件时间戳保护的证明》,该证明证明了图片在孙某个人网站的发出时间比案涉公司发出图片的时间更晚。同时,本案中孙某被证明其盗取图片行为确实用于商业用途,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决孙某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在外观设计保护方面,由于产品市场周期短,如果采用专利等方式保护,等拿到专利证书时,产品已经过时了。若有侵权者抓住这一程序漏洞,便可在这段时间内肆意侵权,这将给权利人造成极大的损失。广州虎牌手电筒公司利用时间戳保护外观设计,填补权利保护的程序漏洞,让侵权人无可乘之机,解决了困扰设计者的版权保护问题。
综上所述,可信时间戳技术引入电子证据是十分必要的,在医疗纠纷、著作权纠纷中都对事实认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而有利于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保证裁判结果的真实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可信时间戳运用于电子证据的可行性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了可信时间戳在电子信息化时代引入电子证据是十分必要的,那么从实践角度而言,可信时间戳运用于电子证据是否可行呢。
(一)从技术角度分析
可信时间戳的基本运作原理:可信时间戳由第三方公共时间戳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根据《RFC3161》国际时间戳标准签发,因此它能证明某个电子文件形成的时间点,这种工作原理的本质是把电子文件形成这的电子数据的hash值和国家授时中心这一权威时间源绑定,然后通过第三方公共时间戳服务机构的数字签名,生成时间戳文件,该文件不可伪造篡改[2],因此从技术角度来看,可信时间戳有其科学性、权威性。
(二)从诉讼效率角度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例如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箱往来数据,一般要经过公证程序才能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但是公证程序成本较高,且效率较低,往往对某一电子数据的公证需要经过一周的时间才能拿到公证结果,价格昂贵,且其中的各种人力成本更不计其数,如果电子数据想要不经过公证直接提交,那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的规定,必须保证该电子数据自形成时期未作任何修改,一直保持其内容的完整性,而给电子数据加盖可信时间戳,便可以达到此目的,相较于公证程序,可信时间戳低成本、高效率、也更可靠,从诉讼角度来说,可信时间戳技术可以取代公证程序。
(三)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
近年来,随着可信时间戳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知悉,它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获得认可,在上文中提到过的华盖公司诉途牛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之后才形成终审判决。
在该案一审中,原告华盖公司认为被告途牛公司未经授权,就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三张著作权归属原告的图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图片的著作权归属,因为被告否认了原告提交的证据的时间戳的法律意义上证据保全的效力,被告认为仅凭时间戳认证证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并对可信时间戳的证明力提出了质疑,有律师认为,可信时间戳的数字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力,可信时间戳的证书签发者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是由自然人控股的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来投资运营的,这是一家盈利性机构,它的认证技术也没有经过国家权威机构认定,因此不具备公信力。
而一审法院认为,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够证明电子文件在某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防止电子文件的篡改和事后抵赖,因此其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具有证明效力,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了被告的侵权行为。
而后途牛公司又对华盖公司提起上诉,上诉后的二审法院对于可信时间戳是否具有证明力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如下说明,二审法院认为可信时间戳是保证电子签名有效性和电子文件形成时间的权威性的有效方式,是解决数字作品或作品数字化后权利人证明其作品产生时间、内容原始性、完整性以及作品权属归属的一个方式。经第三方公共时间戳服务机构认证的数字签名的时间戳就是数字签名形成时认证机构服务器上的时间,这样的数字签名及时间戳因其不可更改性而具有权威性,由此认定了被上诉人享有权利、上诉人侵权的事实,案涉电子文件自申请可信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完整,未被篡改。在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认证证书的证据效力,以证明被上诉人的权利和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上诉人关于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力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由此二审法院驳回了途牛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3]。
综上,笔者认为,可信时间戳不论从其技术形成原理还是从诉讼效率角度、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可信时间戳适于在电子证据中应用。
五、可信时间戳服务的具体获取方式
具体而言,我们要如何去申请可信时间戳呢——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是我国的一家权威时间戳服务机构,我们可以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网址:https://www.tsa.cn/)上,找到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联系方式,其北京总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电子城IT产业园204号楼2层,联系电话是400-0186-091,电子邮箱是电子邮件:tsa@tsa.cn。
(一)可信时间戳公共服务接口对接
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可信时间戳公共服务接口,该接口是符合RFC3161标准的标准接口,支持多种语言,包括市面上所有主流开发语言,对接便捷、高效,平均对接时间从开始到上线为1-2周,它的具体接入流程是:第一步是申请接入:客户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客服与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填写《可信时间戳接口服务申请表》,之后联合信任商务人员会与客户进行细节沟通;第二步是对接准备:客户申请审核通过或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后,获取可信时间戳接口服务的相关资料;第三步是接口对接:客户与服务中心就具体对接进行沟通和联调,为最后调试做准备;第四步是上线:测试环境联调通过后,申请上线,即最终完成了可信时间戳服务的申请。
(二)电子取证申请可信时间戳服务
律师在网上申请电子取证的可信时间戳服务,可以登录联合信任电子取证服务平台(网址:https://ev.tsa.cn/)。该网站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广泛多样:一、网页取证:只需输入网页url,取证系统自动抓取固定证据,适合内容为文字和图片的静态网页取证;二、录屏取证:登录联合信任的远程取证系统后,客户在网页上自行操作,完成取证流程,同时系统全程录像,客户操作结束后,录像同时结束并自动固化,形成证据包;三、现场取证:使用手机取证APP全力卫士通过拍照、录音、录像进行现场取证;四、委托取证:针对特殊取证需求,联合信任设计个性化取证方案,由联合信任专业取证团队代为取证。申请流程操作简单快捷:先在该网站上注册或登录,再登录取证系统取证,或使用权利卫士APP拍照、录音、录像取证,经过系统的证据确认之后,最终客户下载可信时间戳证据包,即可完成取证。
(三)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利用可信时间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可以登录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网址:https://icopyright.tsa.cn/),该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主要应用于版权证明、商业秘密保护、专利在线性证明、商标使用证明等。申请保护的流程简单方便,只需在该平台上注册或登录,再选择要申请保护的电子数据,经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认证,最终客户获得由服务中心颁发的可信时间戳证书。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申请的优点是:一、快捷:认证过程迅速,即时出证;二、便宜:认证一件作品的费用是10元人民币;三、有效:为司法机关直接采信;四、保密:客户申请对作品的时间戳认证,但并不需要将作品上传至时间戳服务中心,防止了作品被窃取;五、方便:此种认证申请通过网页、手机、API接口都可申请。
(四)电子合同签约中的可信时间戳认证
现代商务往来中电子合同因其快捷、低成本、环保等优点越来越多地取代纸质合同,同时与电子合同发展相匹配的签约问题也得到了大家的重视,若要在电子合同签约中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可以登录“壹签”网站(网址:http://1sign.cn/views/index.html),这是一个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服务平台,它的操作流程同样简单快捷,首先需要注册或登录该平台,然后将准备签署的电子合同上传至该平台,先由发起人签署,再选择签署人,由签署人签署,最终完成签署,它同样便捷安全,适于应用和推广。
综上,可信时间戳服务已经在各种领域得到适用,并且基本上通过网页即可完成对可信时间戳服务的申请,操作简单,方便快捷,低成本高效率。
结语
随着电子证据的逐渐曾多和普遍化,引入可信时间戳是十分必要的,可信时间戳能证明电子证据的形成时间,以及申请可信时间戳后证据未作修改,证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相较于公证程序,可信时间戳的优点在于低成本、高效率,笔者通过对可信时间戳形成原理的论述,也证明了可信时间戳的公信力,同时根据相关法规、判例也足以说明,可信时间戳可以减免公证这一繁琐的程序,极大地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但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信时间戳还没有普遍认可,笔者认为在未来的司法审判中,引入可信时间戳是大势所趋,社会以及法学界都应当对可信时间戳的法律效力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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