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绍律处决字〔2024〕第5号
被处分人:陈灿涛,男,汉族,群众,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13306200910371617。
被处分人陈灿涛(下称被处分人)涉嫌向法官行贿、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虚假材料一案,由绍兴市司法局移送本会。本会根据规定于2024年10月9日予以立案,同时成立调查小组,对本案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后,本会向被处分人书面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处分人在规定期限内放弃申请听证。现本案已调查、评议终结。
绍兴市司法局移送的材料反映:2020年6月的一天,被处分人为感谢时任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助理审判员姜某东在(2016)浙0602执4362号执行案件中为参与执行款分配人李某新提供的帮助和便利,在某大厦地下停车场送给姜某东现金10万元,姜某东予以收受。2021年4月8日,被处分人隐瞒真实情况,未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填报《自查自评表》,作出虚假承诺。
被处分人申辩称:没有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汇报违规事实,是因为存在侥幸心理,自己愿意接受处罚。
经本会查明,被处分人陈灿涛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向法官行贿
2020年6月的一天,被处分人为感谢时任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助理审判员姜某东在(2016)浙0602执4362号执行案件中为参与执行款分配人李某新提供的帮助和便利,在某大厦地下停车场送给姜某东现金10万元,姜某东予以收受。
(二)违反司法行政管理行为
2021年4月,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绍兴市司法局要求全市律师如实填写《律师突出问题自查自评表(律师)》,但被处分人没有如实填写上述内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3)浙0604刑初565号刑事判决书一份、《律师行业突出问题自查自评表(律师)》一份、本会对被处分人的调查笔录一份、被处分人提供《情况说明》一份等。
本会认为,被处分人向司法人员行贿,隐瞒与司法人员姜某东的不正当交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向司法人员行贿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该违规行为虽已超过两年未被发现,但仍需给予纪律处分。在本案调查期间,被处分人承认存在违规行为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可从轻处分。为此,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及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会纪律工作组集体讨论,决定如下:
给予被处分人陈灿涛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的纪律处分。
绍兴市律师协会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