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律师作为一项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具有经营性的特征,这就决定了律师在对外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必然要获取一定的服务报酬,这是符合劳动价值理论的。而律师获取服务报酬的标准和依据,就是律师收费制度。一种合理有效的收费模式,不仅能为律师带来可观的报酬,还能够在相当程度上促进律师职业的良性发展。但当前在刑事案件领域采用的计件或计时收费的一元化模式,其弊端和缺陷在日益凸显,似乎已经落后于律师行业发展的需求和实践,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故有必要对传统的刑事案件收费模式作一思考,并尝试探讨在刑事案件领域构建以“基础性收费+延伸性收费”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化收费模式,以求进一步促进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模式的合理化。
关键词:刑事案件;一元化收费模式;弊端;多元化收费模式
前 言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了一起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与林某之间发生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在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与林某之间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中关于律师服务费的约定,采取了将律师服务费与追回赃物的办案结果直接挂钩的收费方式,属于刑事风险代理。刑事风险代理以刑事司法活动结果作为收取代理报酬的条件,其性质和后果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故最高人民法院以该律师事务所与林某在《法律服务协议》中关于刑事风险代理的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为由,认定该约定无效。无独有偶,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审理的另一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案中, 最高人民法院同样以《刑事案件委托合同》中关于风险代理条款的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为由,认定为无效。
上述两起案件的裁判理由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并非本文所要阐述的内容,故对此不予评论。笔者注意到的是,在该两起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均突破了现有刑事案件计件或者计时收费的一元化收费模式,而是采取了将收费金额与办案结果相挂钩的风险代理方式。呈然,这有违现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禁止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但仔细想来,这种“突破性”的做法除了违规之外,难道就真的没有任何合理性可言吗?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曾提出“存在即合理”的论断,相信这种做法也不会仅发生在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身上,实践操作有悖于现行制度的规定,且并非个例,想必一定有其存在的理由,而这也正是本文写作的初衷。
一、传统刑事案件收费模式
在进一步探讨问题之前,有必要对刑事案件的现行收费模式,即传统收费方式作一初步的了解。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以及各省物价局、司法厅制订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目前均将刑事案件的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的范畴,以案件数量为单位收取律师费的,即为“计件收费”模式,是指在律师与委托人达成委托协议后一揽子收取所有的律师费。这是一种固定收费模式,不存在浮动的情况。如浙江省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侦查阶段:1500-8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件;一审审判阶段:2500-25000元/件”。
除此之外,相关文件还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也可采取计时收费的方式,即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来计算律师费。如浙江省律师协会制订的《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就规定了律师服务计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3000元。
以上就是刑事案件领域现行的收费模式,如果单从某一刑事案件而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选定“计件收费”或是“计时收费”模式之后,中途几乎不存在变更(一般而言指增加收费)的可能,故从这一点上而言,这种收费模式是单一的,属于一元化收费模式。
二、一元化收费模式的弊端
这种一元化的收费模式,虽然符合现行收费制度的规定,但其中暴露出的弊端却不容忽视。现以笔者的实务经历为据,分别就“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的弊端之处,谈一谈个人的看法:
(一)计件收费模式
计件收费,也就是俗称的一揽子收费,即无论律师服务内容如何、服务程度几许或是案件结果怎样,均不影响案件的收费金额,“一口价”,律师事务所不能要求委托人在确定的费用之外另行支付律师费,委托人也无权少付或者要求律师事务所退还部分费用。这一方式看似简单明了,但实际操作的效果,无论是对委托人还是律师而言,都存在相当的不合理性。
1、对委托人而言,缺乏对律师辩护工作的制约和监督。
从合同法上而言,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服务合同即是平等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上,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地位是有差异的,尤其是在法律专业程度和对案件信息的掌握程度上,是存在不对称的。在这一背景下,委托人如果想要获得与其支付的律师费等价甚至超值的律师辩护服务,想要律师勤勉尽责地提供有效辩护,就必然要求对律师的辩护工作形成一定的制约和监督。而其中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当然就是委托人手中掌握着的“律师费”。律师想要获得律师费,当然需要其尽心尽力的提供辩护服务。但遗憾的是,律师行业普遍实行“先收费后办事”的方式,委托人需要将全部律师费付清之后,律师才会开始提供辩护服务。如此一来,委托人对律师辩护工作的制约和监督就丧失了最有效的途径,在由律师掌握刑事辩护主导权的情形下,委托人只能消极地承受律师的辩护方案,甚至被动接受律师辩护的结果。律师尽职与否只能取决于律师自身的职业道德,但谁又能保证,委托人遇到的每一个律师,都是尽职敬业的呢?
2、对律师而言,难以准确衡量收费金额与工作量的比值。
从办理刑事案件的经历来看,在委托人与律师商谈刑事辩护委托事项之时,律师对于案件的了解程度是非常有限的,案件复杂程度如何、争议的焦点是什么、可辩点在何处、辩护的效果会怎样等等事项,均处于一个未知的状态,更遑论律师需要在这个案件中投入多少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精力。在此状态下,律师的收费尺度,或是制定金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往往不是案件实际需要投入的时间、精力或是人脉关系等与辩护工作直接相关的因素,而是委托人经济能力、自身的知名度以及已知的案件涉案人数、罪名等因素。如此情况下确定的收费金额,显然无法准确衡量律师的工作量和工作价值,而只有随着案件的进一步深入调查,甚至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时,律师才有可能对案件的整体情况有一个较为清晰的全面了解,才有可能会清楚知道自身需要在这个案件中投资多少的时间和精力。就如笔者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某一刑事案件,委托人前来委托时,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仅涉嫌寻衅滋事一个罪名,但随着侦查工作的推进,等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时,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经增加到七个,且被认定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想而知,律师的工作量与接受委托之时相比,已经不可同日而语。
因此,律师收费与律师工作量的比值,是随着案件的办理进度逐渐清晰明确的。律师也只能在案件办理到一定程度之后,才会对收费的合理性作出一个较为准确的判断。但此时,律师费早已在开展辩护工作前一次性收取,如果“量价”合理甚至价格超出实际所需的工作量,那是幸运的,但如果“量价”严重偏离价格不足以抵偿实际工作量时,律师内心的波澜也就可想而知了。至少工作的积极性将受到严重的影响,而在如此心态下提供的辩护服务,有效性是值得商榷的。
以上即是“计件收费模式”在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弊端。同样,就刑事案件的另一收费模式,即“计时收费”而言,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计时收费模式
计时收费,就是按照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时间,再乘以相应的计时收费标准来计收律师费。这种计算方式看似简便,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并非如想象中简单易行。因为单从计算方式上来看,这里就已经涉及到两个变量,一是计时收费标准,二是律师工作时间。对于计时收费标准,相对容易确定,目前基本上都是由省级律师协会制定统一的标准,如浙江省的计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3000元”。而至于律师工作时间,根据现行的计时收费规则,指的应当是“有效工作时间”,但如何确定“有效工作时间”这一时间变量,就成了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也是这种收费模式存在缺陷的主要原因点,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不足之处更为明显。
1、律师有效工作时间获委托人认可的难度大。
虽然目前各地的计时收费规则都基本罗列有计费工作时间的内容,但无非就是规定了律师开展的哪些工作可以计入计费工作时间。而至于有效工作时间到底是从何时起算到何时结束,律师提供的哪些工作可以视为是有效工作等等关键性问题,在计时收费规则中大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实施细则。对于委托人而言,其除了关心案件的结果之外,对于其支付的费用是否价有所值,也是十分关心的问题。而将其物化到计时收费当中,委托人关心的问题,就变成了律师开展工作的时间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拖延等情况。比方说律师制作一份辩护词,律师说我花费了三个小时,而委托人认为只需要一个小时就能完成,那么,最终这个“有效时间”该如何认定,是听律师的还是听委托人的?还是说要经过讨价还价最终形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时间数据?如果委托人能全程参与律师工作,那么其对律师工作的进度、强度等内容就会有明确的感知,相对来说就容易认可律师提出的工作时间。然而实践中委托人不可能全称参与律师工作,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委托人亲自介入律师工作的机会和时间更是少之又少甚至没有。如此情况下,就计费工作时间发生争议后该怎么办?最后还是得通过当地律师协会调解甚至诉诸法院,而显然,委托人更倾向于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如此,律师除了本身的辩护工作之外,又不得不抽出时间和精力去应付律师费的纠纷。
2016年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而涉案的这笔律师费,就是以计时方式进行收取的,这起案件也被视为是首次以计时收费方式计算律师费获法律支持的案例。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审查律师费是否合理时,首次确认了“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的审查原则。 然而以上的审查原则,显然不属于客观性指标,仍以主观因素为主,这无疑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律师收费的难度和复杂性。
2、当前律师行业的市场环境不利于计时收费模式的全面适用。
从目前各地的计时收费规则来看,计时收费标准与计费工作时间均是由律师行业自己制定的,既不需要物价部门的审批(仅需备案即可),也排除委托人的参与。即相对于委托人而言,律师在计时收费模式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换句话说,怎么收费、按多少时间收费,应该律师说了算。由此可见,计时收费模式在“卖方市场”中是大有作为的,这也是为什么计时收费是美国律师长期以来最常用的收费方式,尤其是大型律师事务所基本都采取100%的计时收费。因为美国是一个律师产业非常庞大的国家,请律师也是普通居民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服务。根据美国律师协会2017年的统计数据,美国的律师人数已达到133.6万人。这一数字在1979年还是49.8万人,此后年年增长,一直持续到现在。 美国的律师行业就是这样一个“卖方市场”,计时收费往往是律师单方填报,委托人处于弱势的接受一方。
然而我国的情况却并非如此,至少在现阶段,我们的律师行业特别是刑事案件领域,仍处于“买方市场”阶段。一方面,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均处于中小规模状态、刑事专业化程度普遍偏低,执业过程中仍然需要自己去挖案源、找客户。在这种状态下,再加上同行业不规范、不正当的竞争,委托人选择律师的余地就变得非常之大。而另一方面,委托人一旦牵涉刑事案件,可能会想到要请律师。但接下来选择律师的方式却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自费(自己付费委托),可以是申请法律援助(无需自身付费),还可以通过值班律师享受到一定的法律服务。尤其是在当前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背景下,相当一部分的刑事辩护工作,并非是通过委托人自己付费委托的。而当委托人对律师存在多种选择时,必然会使委托人在协商、确定律师费的过程中占据强势地位,律师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此,律师提出的计时收费方式,委托人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又有多少会真心实意地接受和认可呢?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对于计件收费的顾问单位工作,习惯记录工作的起止时间,何日何时做了哪些工作,形成文字记录后于年底连同法律顾问工作报告一同送顾问单位,但顾问单位依然会对笔者记录的工作时间有异议。对于并非以工作时间来计费的事务尚且如此,要是换做计时收费,结果如何,想必已然能够想象的到了。
综上,无论是计件收费模式还是计时收费模式,这种一元化的收费模式在刑事案件中暴露出的弊端尤其明显,不但挫伤律师办案的积极性,甚至可能严重制约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那么,有没有一种更为合理的收费模式可以克服这些弊端呢?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一种以“基础性收费”加“延伸性收费”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化收费模式,对于刑事案件而言,似乎有着更为充足的合理性。
三、多元化收费模式的概述
所谓多元化收费模式,顾名思义,就是摒弃单纯以计件或者计时为准的收费模式,结合两者特定,根据律师辩护工作阶段、内容的不同而采用的综合性收费方式。计件收费具有简单明了、一口报价、委托人易于接受的优点,而计时收费则可以清楚衡量律师工作量与收费的比值,这种以“基础性收费+延伸性收费”的多元化模式,正是计件收费与计时收费各自优点结合的结果。
(一)基础性收费
基础性收费,也即刑事案件的基本收费。是律师与委托人在案件性质、情况、难易程度等尚不明朗,律师对提供辩护服务所需工作量无法准确界定时,确定的一个基础性收费额度。此处借鉴的是“计件收费模式”,是一个固定价格,类似于电信套餐的基本费、酒店的最低消费,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即可一揽子收取。这既符合律师“先收费后办事”的工作传统,也更贴近于委托人的消费习惯,易于被委托人所接受。
而这一部分费用所对应的辩护工作,主要就是律师按照刑事诉讼流程为委托人提供的常规性辩护服务,比如案件各阶段至少一次的会见、阅卷、开庭、制作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与承办人沟通等等。这是律师根据在某一案件中需要投入的最低限度工作量确定的收费标准。而具体收费金额,则可以参照当前收费制度中刑事案件政府指导价的标准。
(二)延伸性收费
在确保基础性收费的情形下,根据刑事案件的特点,还可以进一步引入“延伸性收费”的方式。
“延伸性收费”所对应的律师服务,即是委托人根据案件辩护的需要以及自身经济状态需要律师提供的额外辩护服务。此时借鉴的是“计时收费”的模式,是律师根据委托人的额外需求以及自身工作量的体现,向委托人另行收取的费用。这个价格可以是单价固定(以额外的单次服务独立计算),也可以是总价固定(总价范围内包含多次额外服务)。涉及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性工作之外,额外增加的会见次数、庭审次数、与承办人的沟通次数、提交书面意见的次数以及增加的犯罪事实、罪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等。
对此,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已经在这一方面作出了一些探索,在其对外发布的《刑事辩护标准化服务文本》中,《刑事辩护标准化服务价目表》就详细罗列了律师刑事辩护基础性工作和额外工作的内容。如在基础性服务之外,“每增加一次会见,增加×元”“多一项罪名,增加×元”“每增加一次开庭,增加×元”等等。 委托人完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额外的服务内容并据此支付额外费用。这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对律师而言,可以清晰地量化自身工作量与费用的比值,符合“按劳取酬”的原则,而对于委托人来说,则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能够获得的辩护服务有哪些,一方面更易于趋近委托人“量价等值”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也为委托人对律师辩护工作的制约和监督提供了便捷的方式。
(三)“奖励性酬金”的探索
当律师勤勉尽责的提供辩护服务并最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或者虽未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但委托人依然认可律师的辩护工作时,委托人自愿再支付一笔费用给律师。由于该笔费用具有奖励的性质,故可以称之为“奖励性酬金”。在收取基础性费用和延伸性费用之外,根据案件的最终结局,再约定一笔奖励性质的费用,对于督促律师提供更为有效的辩护无疑是具有激励的作用。
而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该笔费用支付与否,决定权在于委托人,支付条件与律师最终的辩护效果、案件的结果有关,即一定程度上具有风险代理的性质。但在刑事案件中,由于现行律师收费制度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故目前这仍然是收费的禁区。究其原因,禁止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原因不外乎是认为刑事案件有其特殊性,如果实行风险代理费,将存在极大的“道德风险”,即可能让律师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经济收入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就如同本文前言中所引用的两起案件,法院均认为如果允许刑事诉讼中进行风险代理,律师在风险代理中就有了足够的经济动机,因此可能会采取作伪证、帮助犯罪分子规避刑事制裁、开脱罪责等来谋取胜诉判决,还可能导致司法腐败、损害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笔者不禁要问,在刑事案件中实行类似“奖励性酬金”的风险代理收费,难道真的就危害巨大、后患无穷吗?既有明文禁止,可为何实践中还有律师和委托人愿意采取这种收费方式?这一方式难道就真的一文不是,毫无合理性可言吗?仔细想来,答案也不尽如是。因为制度本身没有对错,实行的好坏与否主要还是取决于人的因素。况且风险代理收费在民事案件中已经被普遍运用,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而在民事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上述“道德风险”也是依然存在,难道法院就会因为有此风险的存在而直接认定民事案件风险代理收费的约定无效吗?答案显而易见,是不可能的。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约定无效的裁判逻辑,就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了。
当前在律师执业领域,上有国家刑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下有律师行业的行业规范等,均对律师的执业行为作出了规范性限制。回归到收费方式本身,如果律师真的为了谋取高额的“奖励性酬金”,铤而走险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话,自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我们大可不必因为有这种风险的存在而忽略甚至无视这一收费方式的合理性。一叶障目、一言以“毙”之,倒不如放开眼界与思维,结合实践进一步探索“奖励性酬金”这一收费方式在刑事案件领域适用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综上,在刑事案件中以基础性收费为基础,以延伸性收费为辅助、以奖励性酬金为激励的多元化收费模式,无疑为如何克服当前刑事案件收费模式弊端的课题提供了可探索的路径。
结 语
以上是笔者依据执业以来的所见、所感,对现行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模式的一些思考,浅薄之见,权当抛砖引玉,谨请方家雅正。如能引起读者共鸣,可就此问题再做深入的研究探讨,如觉文章观点论据有误,狗屁不通,大可作为饭后谈资,一笑了之。但无论正确与否,笔者始终认为,一项合理的收费制度,是一定能够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的,尤其是在刑事案件领域,模块化(基础、延伸、奖励)、细分化(依据实际工作内容收费)的收费模式,必然会带动刑事辩护工作的单元化和精细化,进而促进刑事辩护最终走向专业化和高端化,这是刑事辩护的发展趋势,也是本文写作的初衷。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649号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与林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2]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再申字第318号重庆某律师事务所与肖某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案。
[3]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首次以计时收费方式计算律师费—5000万最高判赔额》,https://www.sohu.com/a/121087058_543493,2016.12.09。
[4] 刘云:《律师计时收费时代正在终结?》,http://www.lvxinweb.cn/detail.
aspx?wid=35&aid=6074&openid=Loseopenid,2017.10.07。
[5]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标准化服务文本》。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