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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产处置中案外人权利救济路径探究
作者: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 严亮奇 沈照康   日期:2023-02-08    阅读:4,917次
      摘要:近年来,暴力性犯罪逐年减少,以集资类案件为代表的经济犯罪日趋增多,主要表现为:犯罪形式多样化、涉案人员众多、涉案财产权属不明、标的额巨大等特点。此类案件侦办过程中,受重惩罚犯罪而轻财产保护的传统司法理念影响,刑事诉讼案外人这一广大群体的相关财产权利一直未得到重视。司法机关往往存在简单粗暴的一揽子查封行为,导致案外人财产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及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双方的矛盾也日益凸显。本文旨在以案外人的权利救济为视角,尝试分析案外人在涉案财产处置中所面临的救济困境及其成因,并提出初步的救济路径构想。
      关键词:集资类案件;执行;案外人;权利救济
      一、刑事诉讼案外人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主要场景
      本文所要讨论的研究对象为刑事诉讼案外人,具体指“刑事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外的与涉案财物存在某种直接或间接联系的人”。刑事诉讼案外人虽然不是当事人,但其财产权利在诉讼过程中以及后续执行过程中也常常会受到侵害,并且缺乏救济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案外人权利受到侵害的主要场景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犯罪行为发生前案外人已经取得合法权益的财产被犯罪分子用作犯罪工具;案外人的财产与刑事案件无关但被司法机关错误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的财产被合法查封、扣押、冻结但因保管不当而毁损灭失;犯罪行为发生后案外人善意取得赃款赃物。
       二、我国刑事案件案外人权利救济的现行法律依据
       关于刑事案件案外人权利救济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刑事执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公安机关查封、冻结规定》”)第五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检察院涉财管理规定》”)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一条。
       以上规定在保护刑事案件案外人财产权益方面的保护力度十分有限,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不强,基本属于束之高阁的“僵尸条款”,无法在实践中真正起到保护刑事案件案外人财产权益的作用。
       三、刑事案件案外人财产权利保护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启动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存在随意性
      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司法机关强制干预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手段。一旦司法机关启动了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必然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其财产权利造成妨碍。
       目前,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启动的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启动该程序全凭侦查机关的经验判断,随意性过大。由于涉案财产上可能并存多个权利主体,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而侦查机关又缺乏相关经验进行甄别,常常会导致侦查机关不对涉案财产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仔细论证,甚至不做区分的将疑似与犯罪有关的他人财物或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名下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侦查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条件较为随意,存在扩大化倾向,极易侵犯案外人的财产权利。
       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尤其是集资类案件往往涉及面广,受害人众多,涉案财产也呈现数量繁多、权属不清等特点。此类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时间跨度很长,侦查机关不做甄别地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使案外人财产在长期查封、扣押、冻结状态下贬值,无论该财产是否最终被认定为涉案财产,都将给案外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二)审理阶段,刑事案件案外人难以参加庭审活动,其异议权无法兑现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案外人有权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但在实践中,该权利常常因案外人难以参加庭审活动而无法兑现。究其原因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需主动公布涉案财产的处置信息。这就导致案外人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财产被列为赃款赃物、犯罪工具等涉案财物,也无从知晓自己的财产将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没有相关渠道保障案外人知情权,导致案外人无法及时有效地对涉案财产提出权属异议,从而丧失了参与刑事案件庭审活动的机会。
       其次,在诉讼制度设计上,《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案外人异议程序采用的是粗线条式的制度设计,导致案外人几乎没有机会实际参与庭审活动。虽然《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权属、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查;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但对于案外人应当通过什么渠道提出异议,向哪个部门提出异议,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没有作出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后,也仅在必要时通知其出庭,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必要时以及是否必须通知案外人出庭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很难保证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即便案外人可以参与庭审活动,但案外人以什么身份地位参加庭审,以及在庭审过程中如何行使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案外人处于一个尴尬的法律地位。
      (三)执行阶段,刑事案件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难以启动
      《刑事执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对裁定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案外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经查证确有错误并能够通过补正裁定加以纠正的,人民法院将通过裁定补正;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人民法院将告知案外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上述规定为案外人提供了复议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救济路径,但在实践中,如何在两种救济路径中选择,常常发生冲突。事实上,案外人对刑事涉案财物提出执行异议时,通常会被指向到周期更长、程序更复杂的审判监督程序。而长期的司法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人民法院基本不可能因为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执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也因此成为无法发挥实际作用的“僵尸条款”。
       四、刑事案件案外人现实困境的形成原因
    (一)诉讼过程中,刑事案件案外人知情权、参与权缺位
      正义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要使司法裁判结论得到认可,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正如前述,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案外人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的相关规定,但对于具体参与方式未予以细化,在实践中没有可操作性。由于缺少案外人的参与,无人对涉案财产的权属提出异议,一定程度上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忽视对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涉案财产的关注与审查。庭审中缺乏对涉案财产的调查与辩论,裁判文书中对涉案财产的论述往往一笔带过,剥夺了案外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导致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案外人知情权、参与权缺位。这也导致了部分案外人直到执行阶段才知晓其财产被处置并提出异议。大量异议工作堆积到执行阶段集中爆发,若不能妥善处置,极易激化矛盾,甚至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涉财产部分判项的“糊涂账”引发争议
      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归纳和总结,我们发现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论述笼统概括,不符合刑事诉讼严谨的精神,具体表现为:对涉案财产的来源、权属情况不做认定。对于涉财产部分,刑事判决书通常采用的句式为“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追缴违法所得,依法退赔给各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分子转移财产,除查封、扣押、冻结其本人名下财产外,还可能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分子出资企业的财产或其配偶、近亲属名下的财产。由于集资类案件通常存在涉案财产数量繁多、权属不清等特点,对涉案财产进行逐一认定非常困难,刑事判决书中通常不会对涉案财产的性质进行逐一认定,导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待处置财产权属不明而引发与案外人之间的矛盾。
      (三)刑事诉讼中“重刑罚、轻财产”的理念导致对案外人权益的保护形同虚设
      受“重刑罚、轻财产”的固有刑事司法理念影响,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的主要精力普遍集中在犯罪指控,即判断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对于查明涉案财产去向、甄别涉案财产的权属等工作普遍忽视,极少收集和固定证明涉案财产去向、权属的客观证据。
      在审判阶段,法院也将裁判重心集中在被告的定罪量刑上,对于涉案财物的关注极少,只要被告人或辩护人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没有提出抗辩意见,对涉案财物的审查一般以移送清单为准。这也导致,在刑事判决中,法官主要考虑有期徒刑等主刑的适用,常常倾向于将刑事涉案财产进行模糊化、概括化处理,笼统概括的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查扣物品依法处理用于退赔,致使刑事判决的判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继而引发执行行为侵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况。
     (四)各机关均有查扣权限的“多头执法”模式,导致权力滥用
      为进行证据固定、防止犯罪分子转移财产、减少被害人经济损失、保障生效裁判得以执行等目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享有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和处理的权限。“多头执法”并立的模式,导致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管理、处置以及案外人权利救济程序十分混乱,极易导致各部门为其自身的部门利益而扩大涉案财产的处置范围。
     (五)检察机关监督缺位
      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不当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作为法定监督部门的检察机关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判决后的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检察机关难以介入,对案件的执行情况和结果未能及时掌握,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手段。于是形成了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疲软无力,公安机关、法院不惧监督的尴尬局面。
      五、破解刑事案件案外人困境的权利救济路径构想
    (一)构建涉案财产处置告知制度和公开机制,保障案外人知情权
      只有保障案外人在第一时间知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情况,才能使其通过相应程序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亟需提升涉案财产处置的公开透明程度并建立相应告知制度。一方面,由主要负责涉案财产处置的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涉案财产处置的公开信息网络平台,针对不同阶段及时公布涉案财产的处置情况。另一方面,构建涉案财产处置告知制度,以短信、邮寄、电话、微信、公众号、报刊媒体等多种方式告知权利外观所体现的案外人涉案财产处置信息,并告知其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以及相应的异议部门。
      (二)保障案外人审判参与权
      细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保障案外人参与庭审的权利。规定涉及财产处置的刑事案件,庭审程序必须通知案外人参与,应当在开庭前书面通知案外人开庭时间、地点。还应规定案外人有权参与涉案财产权属认定及处置环节,并有权就涉案财产的权属情况提出证据、发表观点。当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对案外人有不利影响时,还应当赋予案外人就财产处置部分提出上诉的权利。
      (三)检察机关作为申请执行人以弥补申请执行人的缺位,扫除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障碍
      与民事诉讼不同,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工作由一审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直接移送本院执行局,因申请执行人的缺位而使得执行异议之诉缺乏相对方而无法启动。因此,可以将检察机关作为申请执行的主体,在案外人提出异议时作为相对方,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对抗体系,为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制度扫除制度上的障碍。
      同时,赋予检察机关申请执行权,也将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情况的监督,从而避免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存在的选择性移送弊端。
     (四)在刑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引入相对独立的涉案财产调查程序
      虽然《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将涉案财产的调查列入法庭调查的一部分,但司法实践中,受“重刑罚、轻财产”的传统司法理念影响,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往往忽略这一程序。笔者认为,必须重视涉案财产的庭审调查程序,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财产类犯罪呈现初逐年递增态势,如何处置涉案财产成为了不可避免的话题。其次,引入涉案财产调查程序有利于保障案外人、被害人等各方主体的参与权,有利于厘清案件事实,同时减少后续发生争议的可能性,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最后,引入涉案财产调查程序,有利于落实监督,避免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对涉案财产处置敷衍了事,使得判决结果更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服和认可。
      (五)刑事案件裁判文书正文部分对涉案财产处置进行说理论证,判项采用更为明确的表达方式
      裁判文书是执行部门开展执行工作的依据,为执行工作划定执行范围。只有判项明确、具体,执行工作才能避免出错。虽然《刑诉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但在司法实务中却很少做到。
      笔者认为必须规范刑事裁判文书的内容,对于能够明确处置的涉案财产,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表述;若涉案财产较多则裁判文书可以概括叙明,但必须另附清单。同时,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部分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说明裁判理由,法官应当在主文中分析涉案财产权属、性质,出具处理涉案财产的理由以说服各方主体。
      (六)完善检察机关对涉案财产处置工作的全程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的工作理念应当与时俱进,通过建立相关制度,使检察机关全程介入涉案财产处置工作。例如,公安机关在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应当随案说明涉案财产的来源和权属情况,说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必要性。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赋予案外人提出查封、扣押、冻结必要性审查的权利。判决生效并移送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立案信息和涉案财产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执行监督档案,打造实时更新处置情况的动态跟踪监督平台。
      结论
      现阶段我国现行法情景下刑事案件案外人财产权利所面临的困境,究其原因在于刑事案件案外人知情权、参与权的缺位;涉财产部分判项不明确;刑事诉讼传统理念导致的对案外人的差别化对待;各机关多头执法模式;检察机关监督缺位等原因。想要破解目前的困境,需要在审理阶段发力,通过构建财产处置告知制度和公开机制保障案外人知情权;还需要通过保障案外人审判参与权、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并将其作为申请执行人、在庭审中引入涉案财产调查程序等手段切实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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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