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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申诉实行律师代理制度:增强司法公信力——深度解读四中全会之律师篇(上)
日期:2014-11-27    阅读:1,713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法治中国指明了方向。
  《决定》中,“律师”一词出现了约30次。从四中全会释放的信号来看,律师参与政务决策、参加公共法律服务等力度将加大,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也将成为法治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报从中疏理了多个亮点。本期《看法》邀请多位职业法律人就其中涉及到的律师执业规范、代理制度、以案释法制度、招录制度等进行深入解读。
  本报记者 黄娟

  【看点】: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的接触交往

  【《决定》原文】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

  【专家解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杨治表示:“法官和律师的身份不同、职责不同,因此两者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也有类似的规定。杨治认为,当前,我们必须承认极少数法官与律师之间确实存在不正当往来,造成司法不廉不公,严重损害了双方的司法公信力,而四中全会对上述纪律又作了明确的规定,可见其重要性。
  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法官和律师都是重要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君子和而不同”,两者应努力做到独立、尊重、互信;做到有分工的合作,有原则的尊重和交往,共同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发展。
  浙江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徐宗新认为,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不是敌对关系,交往不应杜绝,而应规范,倡导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律师找司法人员了解案情、交流意见、探讨问题,不能认定为是‘打探案情’,也不能认定为是司法人员‘泄露案情’。司法实践中,不少司法人员对律师防备有余、沟通不足,对律师的正常要求一概拒绝,不能充分发挥律师作用,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准确处理,这也是矫枉过正,南辕北辙了。”徐宗新认为,两者关系,一要“良性”,即不能行贿送礼、请客吃饭搞权钱交易。二要“互动”,体现在三点:“互相信任”,要有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互相当自己人,而不是当敌人;“互相尊重”,尊重对方的职业方式与立场态度;“互相促进”,即在业务技能上,互相促进,共同推进司法规律的研究。

  【看点】:建立以案释法制度

  【《决定》原文】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

  【专家解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杨治说,案例是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后形成的司法产品,反映着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当前,加强以案释法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指导、评价、引领功能,引导当事人和群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培养规则意识,对于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继发布了一些指导本部门工作的指导性案例,社会效果较好。”杨治表示,今后工作中,还要充分发挥每一位司法工作者的积极性,在具体的司法工作中及时发现对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有示范作用的案例,加强选编和宣传,真正发挥案例的作用。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姚建彪说,为了体现司法的严肃性、统一性、权威性,对于一些无法用具体规定来表述、或尚未上升到法律、司法解释层面但现实生活中急需解决的一些问题,用“以案释法”的方式加以指导,是一种务实的方法、措施。
  他举例说,此前,最高法院和部分高级法院已经开始试点“案例指导”,经过实践检验,效果不错。这虽然与西方国家的“判例法”不同,但有相似之处。这将有利于缩小理解误差、裁判误差,这包括不同法院之间、不同法官之间、不同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之间。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云周认为,以案释法的作用主要分两个层面。一是针对公众的普法层面,可以让公众通过案例更加了解案件审理的情况,事实是如何认定的,法律是如何适用的,教育公众法律常识及社会价值观,起到普法的作用;二是针对司法层面,司法人员通过这些案例的解释,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法院审判
  工作、填补立法漏洞
  等方面起到积极的
  指导作用。
  “可以说,近些年来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发布以来,建构我国的以案释法制度成为司法改革的大势所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汤云周说。

  【看点】:建立招录制度

  【《决定》原文】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

  【专家解读】

  杨治认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更好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各项任务的需要。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经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内人员的相互流动,特别是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等,是确保司法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政法队伍建设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的有效方式。
  据了解,当前,最高法院及部分法院已经进行了有效的尝试。杨治认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明确招录的条件、程序等;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一步提升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保障,以吸引更多的律师进入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工作,培养更多更高素质的司法人才,合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姚建彪说,律师是法律框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律师业的建立与发展,对于促进国家法制进程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他说,以前我国对于律师作用的认识是有偏差的,甚至是有误解的,有的人甚至认为律师是与政府、司法机关唱对台戏的,是阻碍办案进程的力量。因此,律师的意见、建议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立法也主要偏重于行业部门的意见与观点,故不能完全公平地体现全民的意志。而律师由于其身份的社会性、中介性、非行业性,也决定了其意志代表的宽泛性。
  “法官、检察官需要更加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优秀律师中选拔人才充实法官、检察官队伍,就是从这方面考虑的。”他说,这项决定,有助于增强法官、检察官整体素质,提升法官、检察官整体威望,逐步使法官、检察官成为真正受人尊崇的职业。

  【看点】: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

  【《决定》原文】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专家解读】

  “对申诉案件实行律师代理,现在予以明确化,一是说明国家对申诉工作更加重视了,二是表明国家对申诉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徐宗新说。
  他说,近年来,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案件的处理,缺乏规范,存在审理时间过长、答复不确定、问题久拖不决等现象,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申诉信访上访压力不断增大,给我国的社会安定与法治化进程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他认为,申诉工作有律师代理,可以使诉争更加明确,运用律师这一力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同时,申诉工作的法制化,可以使司法活动更具有公信力,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守法、信法、用法的法治观念。同时,国家对经济困难的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体现了国家保障人权的力度和救助弱者的情怀,也是法治文明进步的体现。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祝双夏认为,如果申诉过程中由律师参与代理,就能全程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使申诉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确有错误的,能最精准地找到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起码可以避免因为超过时限等问题而使申诉不受理,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版策划 黄娟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