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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日期:2023-09-15    阅读:149次

  (2006年3月26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切实履行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提高理事会的工作效率,实现理事会议事活动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范围)理事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讨论执行律师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定、决议;
 (二)审议通过浙江省律师行业管理规则,律师执业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审议、批准律协年度工作要点、会议计划、机构设置、会费收缴、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审查、评议律协会长的年度述职报告;
 (五)讨论决定省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他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条(召开)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条 (职责、权利与义务)理事应勤勉尽职。理事有准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和参与讨论和表决的权利和义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秘书处书面请假并说明理由,由秘书处在会议召开时向大会汇报人员出席情况。
  未书面请假而缺席的,视为无故缺席。
  第五条(会议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由会长主持,如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
  第六条(列席与出席)  理事会可邀请各市(省直)律师协会会长、秘书长列席会议。
  理事会可邀请司法机关的领导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领导出席会议。
  第七条(会议通知) 理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应由省律协秘书处在召开日七天前向理事发出。
  理事会会议议题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做出决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会议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审议。
  第八条(临时议题)  常务理事会可以向理事会会议提出临时议题;全体理事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可以向理事会会议提出临时议题。
  第九条(法定人数)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条(审议和表决)  理事会议题的审议和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理事会会议应安排理事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讨论和审议的结果形成纪要,向理事公布。
  第十一条(决议)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应由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因故不能参加表决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理事会表决可采用书面及其他方式进行。
  需特别制定表决办法表决的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书面通讯表决)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出现除本规则第二条所列事项以外需要由理事会决定的紧急事项,常务理事会有权决定采用书面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省律师协会秘书处根据常务理事会决定,将需要表决事项的相关资料和发表审议意见的表格及表决票书面提交每位理事进行审议和表决,常务理事会应安排专人就理事的提问进行解答。决议以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公布)  理事会会议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将理事出席会议、缺席会议请假理由刊登在神州律师网上,便于全体律师了解和监督。
  第十四条 (解释)   本议事规则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