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国家赔偿法实施二十周年
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情况通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 蒋中东
(2015年3月25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
1995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确立,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广大人民群众对通过国家赔偿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20 年的实践表明,国家赔偿法在落实宪法保障人权,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天,我们向大家介绍20年来我省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公布典型案例,旨在纪念国家赔偿法这一基本法律实施20周年,希望大家更多了解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审判,大力支持法院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推动“法治浙江”和“平安浙江”建设。
一、
我省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主要特点
20年来,我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依法受理和审结了一批国家赔偿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省国家赔偿案件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数量稳中有升
1995—2014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723件(不含行政赔偿案件),平均每年30多件。20年间,我省国家赔偿案件从无到有,经历了从1995年收案5件逐步上升至2001年最多69件后回落,并渐趋稳定的一个过程。2010年12月1日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我省国家赔偿案件数量呈稳步增长之势,2011年16件,2012年35件,2013年41件,2014年66件,预计今后几年我省法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仍将继续增长。
(二)类型复杂多样
国家赔偿审判是一项综合审判业务,是对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已办结案件的再审查,范围广、要求高、难度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比较广泛,除了行政赔偿、刑事司法赔偿外,还规定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非刑事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1995—2014年,全省共受理各类刑事司法赔偿案件456件,占全部赔偿案件的63%;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267件,占全部赔偿案件的37%。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不断增多,已经成为国家赔偿案件新的增长点,将逐步超过刑事司法赔偿案件。
(三)地区分布不平衡
20年来,我省国家赔偿案件分布不平衡,温州、台州、杭州案件相对较多,而丽水、湖州、舟山案件较少。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全省各地法院普遍重视通过国家赔偿途径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明显加强,但国家赔偿案件分布仍不平衡。国家赔偿案件数量较多的是杭州、绍兴收案均在20件以上,台州、宁波、金华、温州等地在20件至14件之间,嘉兴、舟山、衢州三地在10至6件之间,而丽水、湖州地区则只有2件。
(四)赔偿义务机关相对集中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法院、公安、检察院、安全机关和监狱等。20年来,我省国家赔偿案件以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有434件,占全部赔偿案件的60%;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为166件,占全部赔偿案件23%;以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115 件,占全部赔偿案件16%。以安全机关和监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总共8件,不到全部赔偿案件的1%。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统计的是进入法院国家赔偿程序的案件,还有不少国家赔偿案件经赔偿义务机关自行处理后没有进入法院国家赔偿程序,特别是公安、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实际发生的案件数要高于统计数。
(五)国家赔偿金明显增多
1995—201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717 件,决定赔偿223件,赔偿金总额为2611.3192万元。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到2011年,全省国家赔偿金支出相当有限,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许多地区没有动用过国家赔偿财政预算。国家赔偿法修正后,我省法院支付的国家赔偿金迅速增加,2013年全省共支付国家赔偿金1207.5798万元,2014年支付765.1731万元。
二 、我省开展国家赔偿审判的主要工作
(一)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依法审结一批国家赔偿案件
20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国家赔偿案件717件。通过国家赔偿工作,使个人和组织受公权力侵害的权益重新得到恢复,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者依法承担责任,大大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审判实践中,不少法院对一些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但存在瑕疵的司法案件给予适当补偿、救助,取得了案结事了的效果,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国家赔偿案件数量不多,但影响非常大。2013 年,省高院先后依法纠正“叔侄强奸案”和“萧山五青年抢劫案”两起冤错案件。如何搞好国家赔偿工作,各方高度关注。在最高法院的指导和省政法委的领导下,我院依法及时赔偿,积极开展补偿工作,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我院在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座谈会上作了《如何做好重大冤狱案件的国家赔偿工作》经验介绍,“张氏叔侄强奸赔偿案”入选2013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二)加强国家赔偿调研指导工作,国家赔偿工作机制逐步健全
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我院赔偿委员会一直将加强调研指导作为国家赔偿审判的重要工作。如,1999年我院制定下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2004年下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告知请求国家赔偿权利的规定(试行)》, 2006年下发《关于办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深入了解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总结我省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经验得失,2012年底我院赔偿委员会采取统计、阅卷和走访等方式,对2011—2012年全省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撰写了《浙江法院国家赔偿司法审查报告(2011—2012)》,印发全省各级法院及相关部门。为正确适用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13年我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出台了《关于在国家赔偿审判中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的会议纪要》。针对我省法院宣告无罪案件增多的情况,2013 年我院还下发了《关于依法及时保护国家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加强对国家赔偿当事人求偿权的保护,积极探索逐步扩大国家赔偿范围,以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2014年我院赔偿委员会圆满完成了最高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关于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调研》,并将调研成果结集出版。我院赔偿委员会还编印了《全省国家赔偿案例选》、《国家赔偿工作手册》、《国家赔偿工作动态》等下发全省各级法院,以指导和推动全省国家赔偿审判工作。
(三)全面建立国家赔偿机构,队伍建设有了进一步发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实体化改组的要求,全省各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院将赔偿委员会改组成办案机构,在行政审判庭同时挂设赔偿委员会,办理赔偿案件。至今全省11个中级法院均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宁波海事法院设立赔偿办公室,有的中级法院如杭州中院还成立了国家赔偿工作领导小组。全省各基层法院也纷纷成立理赔小组,院领导亲自挂帅,各业务庭主要领导参加,配足配强国家赔偿审判人员。各地法院充分利用各种途径,提高队伍的司法能力。我院先后多次组织国家赔偿审判业务培训,邀请学者、专家授课,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技能。不少审判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调研国家赔偿问题,认真撰写国家赔偿论文。2012—2013年全省法院先后有6人获全国国家赔偿理论年会论文一、二、三等奖,我院连续两年获组织奖。
三、存在问题
(一)司法环境改善难
近几年,国家赔偿审判的司法环境有所改善,但效果还不够理想。一方面当事人不知申请赔偿、不愿申请赔偿、不敢申请赔偿现象仍比较突出。有的当事人宁愿信访,也不愿申请国家赔偿。另一方面,有的同志对国家赔偿制度确立意义认识还不到位,将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视为自揭家丑,认为案件越少越好,对国家赔偿申请能拒则拒,甚至采取私下协调途径解决。
(二)赔偿请求人服判息诉难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低,当事人的赔偿请求与法定赔偿标准差距过大,国家赔偿立法滞后明显,赔偿请求人服判息诉难。如有的当事人被宣告无罪后,原单位已经依照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时法院只能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其劳动关系(工作)如何恢复,工资、住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善后问题如何解决,其生理和心理遭受重创后如何回归社会,等等,均与受害人权益攸关,却缺乏法律、法规规定。
(三)国家赔偿追偿难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对国家赔偿的追偿作了规定,社会各界也非常关注,但实践中贯彻执行难度较大。一是赔偿义务机关与实际违法侵权机关缺乏对应关系,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不一定是真正违法侵权机关。二是时过境迁、物是人非,调查取证难,认定责任更难。三是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由谁追偿,如何追偿,追偿比例多少,均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列入浙江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规划,相信国家赔偿追偿难的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四、典型案例
今天我们公布六个典型司法赔偿案例,都是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法院审结的案件,涉及公、检、法等各类赔偿义务机关,既有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也有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既有法院决定赔偿的,也有法院决定不予赔偿的,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刑事赔偿案件包括侵犯人身权如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也包括侵犯财产权,主要涉及刑事赃物赃款处理的案件,如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等措施的案件。张辉、张高平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主要解决重大刑事冤错案件如何合理确定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问题;金培荣申请嘉兴市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案涉及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周慧民申请衢州市公安局刑事违法冻结、查封国家赔偿案,涉及如何认定国家赔偿涉知识产权财产损害中的“直接损失”问题;李爱利申请仙居县公安局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则明确:未经法院裁判,司法机关违法追缴当事人的财物应予返还。
非刑事赔偿案件涉及违法保全、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执行错误引发的赔偿案件。杭州科成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天台县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国家赔偿案明确:营运车辆被查封,其营运损失应当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赔偿。虞建荣申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认为,货币属于特殊动产,货币所有权遵循占有与所有一致性原则,除非法律规定或遵循交易性质及特殊约定,汇款进入他人账户上的资金一般自汇入时刻起所有权发生转移,故法院执行没有错误,宁波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正确。
以上是我省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基本情况和典型案例介绍,欢迎新闻界的朋友们提出宝贵意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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