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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融资租赁促进共同富裕的法律保障
作者: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佟智慧 温涛   日期:2023-01-04    阅读:371次
  内容摘要: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融资租赁具有其独特的促进共富功能。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交易活动。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属性,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之目的。融资租赁链接着租赁物的出卖方与租赁物的使用方,租赁物的出卖方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实现了销售,促进了物的流通和社会生产的活力,融资租赁的承租方享有了租赁物的使用权,融资租赁对出卖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而针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为了更好地促进融资租赁共富的实现,可以在融资租赁产业的深化上、租赁物的选择上、合同的规范上做的更多。
  关键词:融资租赁;共同富裕;法律保障;
  根据《浙江国资国企勇当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主力军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共富行动计划》),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我们需要不断践行“创富”、“增富”、“促富”、“助富”、“带富”、“帮富”之行动。融资租赁在践行上述共同富裕之行动上,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和价值,而良好的法律保障是实现融资租赁促进共富功能的关键一环。根据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68号文),我国的融资租赁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指导意见也要求我国要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加快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等。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新兴的一种融资工具,确实在服务实体经济、实现普惠金融、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等这些促进共同富裕的问题上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和价值。
  一、融资租赁的行业发展与法律保障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在我国是一个舶来品,1981年中国东方租赁公司的成立预示着我国融资租赁的起步。最初,我国引进融资租赁最大的动机就是要引进外汇资金,但当融资租赁被引进后不久,便经历了各种困难和跌宕起伏。[ 姜仲勤:《融资租赁在中国》,当代中国出版社2015.11(2019.10重印)版,第9页。]特别是在1988年到1998年之间,融资租赁全行业出现了灭顶之灾,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例如恶劣影响的欠租、出租人起诉承租人欠租违约遭败诉、融资租赁公司出现破产、清算与停滞等严重的问题。这种情况的出现,虽然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改革有关,但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当时我国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仍处于空缺的状态。因缺乏融资租赁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为如何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如何保障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以及如何收回租赁物等问题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史燕平:《融资租赁原理与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09(2012.02重印)版,第273页。]随着这种严重困境的持续,也迫使着人们去思考什么才是真正的融资租赁,也逐渐催生了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如1999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进行了专章规定,明确了融资租赁的法律地位;2001年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为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2000年至2001年间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物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为融资租赁的发展提供了监管依据;2000年出台了《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为融资租赁提供了税务征收的依据等。
  在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出台实施后,从2011年开始,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便得到了更加快速的发展,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也得到了猛增,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才真正有了长足的发展。根据2020年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信息,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10900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385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0515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
   而从融资租赁的产生来看,融资租赁本身就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是一种新兴的、创新的、现代的融资手段和发展方式。融资租赁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并在发达国家中迅速发展,且在国际上已逐渐成为除银行信贷、证券以外的第三大融资工具,涉及的行业范围包括基建、航空、船舶、农业等各个方面,租赁渗透率已达到30%以上。[ 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年度报告(2020)》,中信出版社2020版,第4页。]在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上,融资租赁也确实推动了我国航空运输能力的迅速提升,弥补了当时的外汇短缺,通过引进同等规模的先进设备,推动了我国生产的有效供给及产业结构的调整等,少数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出租人也实现了租赁与地方经济的相互促进。[ 史燕平:《融资租赁原理与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09(2012.02重印)版,第275页。]总之,从融资租赁历史发展来看,当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时,融资租赁行业就会得到良好的发展,进而可以充分发挥出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反之,当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时,该行业则会出现衰退,融资租赁行业的衰退必然是社会发展的重大损失。只有当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得到建立和完善时,融资租赁才能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出更为有效的作用和价值。
  二、融资租赁促进共同富裕的功能性法律保障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复杂的合同类型。我国的《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均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交易的特征和结构,明确了融资租赁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认可并且需要批准才能从事的一种交易活动,该种交易活动以及通过该等交易活动所获得收益都是法律所支持和保障的。
  (一)融资租赁“融资”功能上的法律保障
   正如前文所述,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功能。在“融资”上,融资租赁相较与其他融资方式如银行借贷相比,有着便捷和灵活的优势。融资租赁企业可以根据承租人的类型来合理安排融资方式,可以根据承租人的还款来源、产品生产销售周期、销售淡旺季等特征为承租人量身定制具有针对性的融资方案,以最大限度满足承租人的融资需求。融资租赁公司一头接着银行金融机构(资金供给方),一头接着承租人客户(资金需求方),解决融资租赁客户方(资金需求方)由于缺乏从银行金融机构直接贷款的信用要求,而无法从银行金融机构融到资金的痛点,通过采取受法律保护及法律所授权的融资租赁的方式,来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打通了从“储蓄者—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的融资通道[ 卡洛·马涅尼:《出租的资本更受欢迎》,《国际经济评论》,罗红波译,1980年第12期。],进而实现了资金上下端的精准匹对。显而易见,这种“融资”的实现,只有在得到法律充分保护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下去。
  另外,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使用“融资杠杆”来扩大经济效益,即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以企业净资产撬动数倍融资资金,融资租赁公司自有资金(净资产)往往很有限,想要购买更多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设备,就需要首先不断地从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而融资租赁公司往往能以自身较好的信用向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这种“融资杠杆”效益的发挥,都需要法律法规的授权与许可。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可以达到净资产的8倍,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银行金融机构等将可供使用的资金扩大到其净资产的8倍,这样就能有效地提高融资租赁公司使用资金的额度。因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和保障,融资租赁公司在解决承租人融资的问题上可以更好地发挥其“融资桥梁”作用。
   (二)融资租赁“融物”功能上的法律保障
  融资租赁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与“融物”结合在一起,明显存在参与市场交易的行为。[ 韩耀斌:《融资租赁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09版,第9页。]与“融资”相比,“融物”是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关键,融资租赁所强调的是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及租赁物的交付、占有、使用等问题。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无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变动,还是租赁物的交付、占有、使用等的实现,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认可和保障。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动产,无论是普通动产还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其设立和转让,公示要件均为占有,对于特殊动产,登记只是作为对抗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658页。] 对于不动产,登记是所有权的变动方式。因此,若租赁物是动产,一旦相关的买卖合同签署、款项付清,在租赁物交付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即完全转移给了买受人(如出租人);若租赁物是不动产,则只要进行了所有权转移的登记,租赁物的所有权也即转移给了买受人(如出租人)。对于承租人而言,一旦承租人与出租人达成并签署了相关的融资租赁租赁合同,承租人即可行使对该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租人只要自己按时支付租金,就不会担心租赁物被收回。这些相关法律的规定,既保障了租赁物的正常流动,也保障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三)融资租赁租赁物“担保”功能上的法律保障
   融资租赁租赁物“担保”功能,主要是指租赁物对融资租赁债权的担保上。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对租赁物进行销售、残值处置等来保障自身的权益。一方面,出租人从出卖人处购买了租赁物,然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此过程中,出卖人即实现了促销(即通过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吸引客户购买产品),[ 张竟一:《融资租赁法律原理与案例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12版,第10页。]使用人即充分享有了对租赁物的使用权。正是融资租赁这种从出卖人到使用人的连接,可以对出卖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这也是法律通过保障融资租赁中的“融物”而实现了对“物”的促销和使用,进而充分发挥出“物”的使用价值(即创富的价值)。另一方面,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从事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残值处理与维修、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的业务,这就为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租赁物残值及其租赁资产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相关法律的保障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租赁物残值及其租赁资产的处置,不但能“用物权变现弥补债权损失”,[ 沙泉:《融资租赁的资产管理:从入门到精通》,中国发展出版社2018.01版,第90页。]也能通过融资租赁资产的处置,盘活融资租赁资产,从而更好地、最大限度地发挥出融资租赁资产的经济价值。
  融资租赁在促进共富功能上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法律对融资租赁中“融资”和“融物”的保障之上。法律对“融资”、“融物”方面的有利保障,都会促使融资租赁在推动资金的流通、物的流动及物的使用上,产生可观的共富效果。融资租赁是最贴近产业发展的一种融资工具,在产业发展上能够发挥出重要的作用。融资租赁也是连接厂商、终端客户最为有利的桥梁,比如在商用车领域、工程机械挖掘机领域等,融资租赁一方面可以促进销售,另一方面则可以帮助农村剩余劳动力获得就业的机会(如从事商用车运输),提升农村剩余劳动力“创富”、“增富”的能力。融资租赁能够在促进社会共同富裕上,特别是在“创富”、“增富”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三、融资租赁促进共同富裕的权利性法律保障
  融资租赁是一种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的特殊而复杂的交易活动,在这种交易活动中,不同当事人对合同权利的诉求是不一样的。出卖人的权利诉求主要是能按时收到租赁物购买价款;出租人的权利诉求乃是能够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能够按期收到租金并能够在必要时通过处置租赁物而降低自身的损失;承租人的权利诉求乃是能够平静地占有、使用租赁物,在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保障。当然,在整个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法律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权利诉求的保障又显得尤为重要。
  (一)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上的法律保障
   对于出租人而言,出租人通过支付租赁物购置价款而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又对出租人的租金债权起到了强有力的担保作用,而对于出租人来讲,其最为关心的核心权利就是其租金债权能否得到实现。因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享有因融资租赁交易活动而获得收取租金的债权,这种债权也使得出租人有权利主张将相关租金收回,甚至在承租人出现租金严重逾期时,出租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租金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在权利救济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和保障,出租人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增强其持续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信心和安全感,一旦有了这样的信心和安全感,就自然会更愿意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更有信心和动力参与到更多的产业发展中去。
  (二)融资租赁承租人权利上的法律保障
   对于承租人而言,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承租人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租赁物的充分使用权,而该租赁物往往是承租人持续生产的必备关键设备,其主要的权利诉求乃是能够平静地、不受干扰地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当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时,承租人可以拒绝领受该租赁物,承租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享有买受人的相关权利,在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或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时,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要求赔偿。这些法律规定同样也会增强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租赁物使用权的信心和安全感,有了这种信心和安全感,承租人也就更愿意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取租赁物的使用权。有了这种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不受干扰的保障,就会对提高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扩大生产、改善生活条件的动力,这种生产的扩大和生活的改善也意味着共同富裕的逐渐实现。如在商用车领域中的大货车,一般承租人都是个人,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在缺乏就业机会的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通过跑长途货运来改善自己的生活。而实际生活中,也确实有很多人通过跑长途货运实现了生活的改善,在此过程中,融资租赁的购车方式确实为承租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帮助。
  (三)融资租赁经济权利上的法律保障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权利诉求的支持和保障,是整个融资租赁可以得到良好发展的前提,也是整个社会有人愿意从事融资租赁行业,有人愿意选择通过融资的方式获得租赁物使用权的前提。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交易的参与各取所得,因着法律对各自权利的保障,而使得各自的权利特别是经济权利得以实现。出卖人通过出卖租赁物而获得价款,可以继续用于扩大经营,可以继续增加就业;出租人收到了租金,可以从事更多的项目,可以根据承租人的需要购买更多的租赁物,进而帮助更多的承租人继续发展或改善生活;承租人因能充分使用租赁物赚钱,且可以得到保障,不但得到了就业机会,而且为实现富裕寻找到了一条可行的现实路径。通过融资租赁交易的实施,各个参与方均可从中获益。
   因此,也可以说,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可以帮助出卖入、出租人、承租人一同走上了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而相关融资租赁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完善则为该共同富裕道路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共同富裕的前提是社会经济能够得到持续的发展、人民群众可以获得切实可靠的经济收益,通过“富”的内容来提高自身的生活条件,进而使得人民群众可以享受到共同富裕所带来的富裕成果。融资租赁的经济杠杆效益,会帮助企业或个人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对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从而帮助企业扩大生产,增加社会就业率,帮助人民群众扩宽致富途径。当然共同富裕的实现,需要更多人的努力奋斗,而每一个努力奋斗的人都可以从自己的努力奋斗中获得应得的、且受法律保护的经济权益。这种通过努力奋斗而期望获得经济权益的动力和信心,则主要是来源于法律法规所能给予的信心,“信心比黄金更重要”。只由当我们更多、更有效地发挥出法律对共同富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也更能有针对地提出更加完善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深耕融资租赁,合规促进共富 
  融资租赁共富功能的发挥需要法律法规的切实保障和不断完善,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进而为融资租赁共富功能的实现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法律法规能否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则首先取决于该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即能否切实地根据融资租赁的实际需求和问题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否回应融资租赁所关注的法律问题。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是促进融资租赁促进共富的基本前提,但相比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笔者更想针对融资租赁的行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深耕融资租赁产业,持续深化产业参与度
   融资租赁共富功能的发挥,需要融资租赁公司的专业化参与。融资租赁是集贸易与金融为一体的特殊行业,具有其特殊的竞争力。融资租赁更关注的是设备、融资与租赁,而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一样,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关注租赁物的生产、流通、经营、处置等问题,但每个行业下的租赁物又千差万别,都具有不同的行业特性,为了更好当地发挥出租赁物生产能力,实现“创富”、“增富”,融资租赁公司只有深入到所在的产业中去,深耕相关行业,深化产业的产与度,才能真正为承租人乃至这个社会提供更有针对、更实用、更能帮助承租人发展的租赁物,也才能真正地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不断耕耘,体现出融资租赁共富的价值和作用。
  (二)强化租赁物真实合规,扩宽租赁物范围
   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最为核心的内容,其在促进融资租赁共富上发挥着最为直接的作用。对于承租人而言,租赁物是最其直接的生产工具,承租人通过充分使用租赁物而带来经济效益,进而实现“创富”“增富”。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选择融资租赁物时,一方面不应只是关注承租人的信用,更应该关注对租赁物的审查及租赁物担保功能的实现,关注租赁物的残值问题、处置问题等;另一方面,应不断完善租赁物的选定规则,不断扩宽租赁物的选择范围,重点选择切实能够帮助承租人增加生产经营的租赁物。
  (三)持续研究和跟踪租赁物,关注租赁物的后续使用
  融资租赁共富的实现主要是体现在租赁物的使用上,能否充分发挥出租赁物的使用价值,直接影响着融资租赁共富能否实现。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应持续加强对融资租赁物的跟踪,重点关注融资租赁物的后续使用情况。融资租赁公司不应只是提供资金需求的媒介,对于租赁物“一投了之”,更应该不断加强对租赁物的研究及后续的跟踪。通过对租赁物的不断研究和跟踪,不仅可以了解承租人依靠该租赁物归还租金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解租赁物的生产、经营、所生产的产品销售情况等的了解,更可以帮助融资租赁公司为承租人提供更有针对性、更有个实际用处、更有助于发展的生产工具,进而可以真正实现融资租赁的共富。
   (四)完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规范双方权利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双方权利义务最为直接的体现。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作为强势方,会提供自行拟定好的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并通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较为“强势”甚至是“霸王”的条款,如约定出租人可以在任何情况下直接取回租赁物,出租人可以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进行随时的现场检查,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等。虽然这些条款从存粹的交易上看,有利于保护出租人的权益,但如此的约定,多少都会对承租人造成不好的影响,也会降低承租充分使用租赁物的信心和意愿。因此,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提供方,应不断完善相应的融资租赁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真正地从合同的约定上,打消承租人充分使用租赁物的顾虑,增强承租人充分使用租赁物的信心,进而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1.姜仲勤:《融资租赁在中国》,当代中国出版社2015.11(2019.10重印)版,第9页。
 2.史燕平:《融资租赁原理与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09(2012.02重印)版,第273页。
3. 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年度报告(2020)》,中信出版社2020版,第4页。
4. 史燕平:《融资租赁原理与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09(2012.02重印)版,第275页。
 5.卡洛·马涅尼:《出租的资本更受欢迎》,《国际经济评论》,罗红波译,1980年第12期。
 6.韩耀斌:《融资租赁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09版,第9页。
 7.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658页。
 8. 张竟一:《融资租赁法律原理与案例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12版,第10页。
 9.沙泉:《融资租赁的资产管理:从入门到精通》,中国发展出版社2018.01版,第90页。





来源: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