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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扶持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日期:2023-09-18    阅读:498次

 (2019年5月14日 浙江省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和教育工作,扶持青年律师健康成长,促进浙江律师事业持续发展,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扶持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应当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律师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教育引导青年律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守“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的律师职业道德,切实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通过对青年律师在思想上引导、业务上指导、经济上扶持,使青年律师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等方面得到综合发展和全面提高,为提升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积蓄力量。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青年律师,是指年龄在四十周岁以内(含四十周岁)的专职律师。
各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对于执业年限不满三年的青年律师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主体与责任
  第四条  本省各级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是青年律师扶持培养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级律师协会应成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青年律师工作部,负责青年律师的培养教育管理工作。
  律师协会会长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是青年律师培养专门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主动谋划、支持青年律师培养工作。
  第五条  各级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订和落实青年律师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开展青年律师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青年律师开展业务交流,指导、帮助青年律师提高业务能力和拓展业务,推动解决青年律师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青年律师教育培养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部负责本所青年律师的培养教育管理工作。
  律师人数在三十人以上(含三十人)的律师事务所,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事务所以及行业先进党组织所在事务所和各律师协会会长和副会长等协会领导所在律所应带头成立青年律师工作部,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律师事务所应确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资深律师应积极参与青年律师的扶持培养工作。
  第七条  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要关心青年律师政治进步,积极培养和发展青年律师入党积极分子,有计划地吸收优秀青年律师加入党组织,为基层党组织注入生机和活力。
  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各律师协会要以党建带团建,建立兴趣小组、业务沙龙、工作微信群等,密切与青年律师的联系,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增强青年律师队伍凝聚力、向心力。
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律师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候选人。
  第八条  对于品行优良、业务能力突出、理论功底扎实的优秀青年律师,各级律师协会应当选拔其进入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各专门、专业委员会。
  各律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以及专门、专业委员会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律师,人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中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中,青年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省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建立全省律师行业后备人才库。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结合青年律师不同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专业特长等制定培养方案。注重因材施教,建立并不断完善培养工作机制,为青年律师的教育培养搭建良好的平台。律师事务所可采取下列培养模式:
 (一)导师制的培养模式。律师事务所可通过直接指定或双向选择,为青年律师安排执业经验丰富、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资深律师或骨干律师作为指导律师,实现以老带新、以新促老。
 (二)办案专业化协作培养模式。推行一师多徒、一徒多师的“主协办案”方式,根据青年律师的兴趣、专业和潜质、能力,指派相关领域资深律师指导青年律师办案,通过经验交流以及个案指导等多种形式,帮助青年律师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要为青年律师提供更多的业务学习交流平台,组织或选派青年律师参加国内外进修、技能竞赛、“青干班”“青训营”等专题培训,为青年律师创造交流机会,提高青年律师的执业能力。
  各律师协会应搭建青年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沟通交流平台,增进互相尊重、互相理解,推动青年律师执业环境不断优化。
  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应当优先指派青年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参加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畅通青年律师与工商联、工会、青联、妇联等社会组织的联系,帮助青年律师拓展业务,增加青年律师的执业实践机会。
第三章 保障与措施
  第十一条  对青年律师实行律师协会会费减免的扶持措施。青年律师在获准执业第一年度免缴个人会费,第二年度减半缴纳个人会费,第三年度可以在缴纳会费后向律师协会申请相应金额的补助。孕、产期女青年律师免缴该期间一年会费。因重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确有生活困难的青年律师,可以申请免缴当年会费。
  第十二条  对于年龄三十五周岁以下且执业三年内的青年律师,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点五倍。青年律师最低保障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不低于当地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点五倍支付。对青年律师执行年薪制的,应当每月预发基本生活费,年终进行结算,每月预发的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点五倍。律师事务所对执行提成制的青年律师,应当按月先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点五倍的基本工资。
  律师事务所应当执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与青年律师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为青年律师缴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律师事务所不得将依法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变相转嫁给青年律师个人承担。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其当年度的青年律师最低工资标准报当地律师协会备案。
  实习律师实习期内的工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三条  律师协会应当每年从上年度会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作为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用于青年律师的培训、学习、交流、研究以及青年律师相关工作。
  各级律师协会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争取将青年律师培养工作列入本地区人才培养规划,争取当地财政部门对青年律师教育培养经费的支持政策。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大对青年律师培养的投入,按年度业务收入提取不低于千分之五作为本所青年律师的培养经费,专项用于组织本所内部的青年律师学习、培训和交流,为在生活上有困难的青年律师提供帮扶和救助等。 
  青年律师因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可向各级律师协会申请困难补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向律师协会捐赠青年律师培养资金,纳入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养基金。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养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当采取律师工作综合检查考核与青年律师培养专项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所辖律师事务所落实青年律师培养和教育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教育培养建章立制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开展青年律师集中培训和教育活动情况;
 (三)指导律师对青年律师的帮带绩效;
 (四)青年律师接受教育培养的表现情况以及自我教育任务完成情况;
 (五)青年律师的办案质量;
 (六)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的案源扶持、收入分配扶助、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七)青年律师对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的评价状况;
 (八)律师事务所执行本实施细则情况。
  推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青年律师培养作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标,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建立青年律师培养工作奖励机制,对在青年律师培养和教育工作中勤勉尽责、绩效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由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同时在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行业评先评优、立功表彰等活动中列入优先考虑因素。
  律师事务所对于勤勉尽责、绩效突出的指导律师,在收入分配上应当予以适当倾斜或奖励,并将指导律师的工作绩效与合伙人选任及律师评先评优挂钩。
  第十六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建立青年律师培养工作惩戒机制,对在青年律师教育培养工作中怠于履行职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中给予不合格的考核等次;对怠于履行职责的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协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可取消其指导律师的资格。
  第十七条  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应该加强对青年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青年律师应该加强专业知识和执业本领的学习,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提高专业素养,增强执业操守意识,自觉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
  各级律师协会对不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青年律师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律师事务所对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有违规违纪行为且无改正之意的青年律师,可以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关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