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浙律惩字〔2024〕第1号
被处分人:董尚艳,女,汉族,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4201211696336。
经浙江省司法厅查明,2024年1月9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41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判定董尚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现已生效。2024年3月13日,浙江省司法厅以浙司罚决字〔2024〕第0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董尚艳的律师执业证书。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董尚艳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