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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民营企业搞征信,个人隐私会不会泄露?
日期:2015-01-13    阅读:2,060次
【新闻背景】央行发声 民间个人征信起步

    1月5日,央行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6个月。这意味着,这8家机构有可能成为中国首批商业征信机构,此前一直由央行主导的个人征信体系将迈出市场化重要一步。
  根据《通知》,首批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这8家企业分别为: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据了解,在这8家机构中,除传统的征信机构外,还有芝麻信用等从事互联网征信业务探索的机构。
  其中,芝麻信用隶属于阿里巴巴集团,腾讯征信隶属于腾讯集团,前海征信中心隶属于平安集团。坊间俗称“三马”的马云、马化腾、马明哲全部入围。
  个人征信市场化有何含义?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提供个人征信服务的国家队,只有央行征信中心及其下属的上海资信公司。而以后,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机构也可以名正言顺地做个人征信了。对此,不少网友先是疑惑,后是恐惧。其实,在一些发达国家,个人征信早已市场化,确有不少私企在做个人征信业务,而不仅只有国家的正规军做。
  有业界人士认为,该《通知》的发布,或许会给中国的个人征信市场在起步阶段就带来一些与众不同的东西。




话题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缺位,开放民营征信机构是否可行?
【主持人】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法律既没有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范围划清界限,也没有对大数据商业利用做出具体规定。央行作为金融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法》 缺位的情况下,开放民营征信机构,这本身是否有问题?

李小文:
    个人征信业务,是以商业化利用为目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保存与提供。因此,征信业不仅应该受到人民银行的规章、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约束,更应该在国家法律框架下运行。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已有法律是非常零散、不完整、不严谨、不充分、不成系统的。在我国法律既没有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范围划清界限,也没有对大数据商业利用做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开放个人征信业务确实容易导致个人信息滥用,危及个人隐私保护,产生一系列意想不到的纠纷和社会矛盾。
章百益:
    2013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可以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央行发布该通知,正是依据前述条例的规定。
  该条例对个人信息的范围、采集、查询、使用进行了规范。虽然这些规范还较为初步,但鉴于我国个人征信业务尚在起步阶段,后续监管仍然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完善。
张延来:
    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是除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可以视为央行的授权依据外,另有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刑法等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都有所规定。




话题二:互联网金融征信是否存在信息安全问题?
【主持人】此次央行授权的这几家民营征信机构大都有其他商业公司的影子,为此公众也有理由担心,这些以营利为目标的商业公司,会不会以征信为名非法“攫取”个人信息,会不会在法律没有健全的情况下擅自对这些数据进行商业化使用。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李小文:
    国务院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为防止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当泄露,也做了一些规定。例如,第十三条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等。
  但也存在一些不足:这些规定多为禁止性规定,也就是通过排除法规定征信机构什么不可以做,相当于“负面清单”,这意味着为征信机构留有许多发挥空间,容易导致个人信息滥用;该条例毕竟只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不是国家法律,对于个人信息被侵害后的司法救济没有规定。
张延来:
    总体上看,征信业务进入民营领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唯此全社会的信用体系方可得以建立,同时这也是网络时代对信用体系迫切需要的结果。所以不必过分担心,原因有三:首先,与官营机构收集的信息较为单一不同,民营企业才有能力全方位、实时地收集信用信息,从而精准地判断一个人的真实信用情况;其次,民营企业间有比较充分的竞争,可以保证征信服务得到持续改善;最后,民营征信业务的繁荣,必将为征信业的监管立法提供丰富素材和案例,相应的法律体系也会变得愈加完善。
  前期,出现信息滥用或泄密等不是没有可能,但现有法律对此并非完全无能为力,加之央行此次的“开闸”较为慎重,给企业以准备期,相信不会出现失控的局面,所以不能因噎废食。
章百益:
    只要涉及到个人信息,不论是国有还是民营的征信机构都存在违反监管规定、侵犯个人隐私的可能。正因如此,国务院在《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对征信业务的开展进行了多方面的规范。诚然,征信机构在具体业务开展中存在因商业利益而违规操作的可能,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必须要依靠民营企业的力量,借助市场自主调控的手段,不能因为民营企业、市场调控存在一定的弊端就将其否定。相反,市场调控可能也有失灵之处,这正是监管需要介入的领域;其次,监管也需要在市场的体系内进行,充分借助市场调控的力量,使各征信机构趋利避害,引导市场化的征信业务良性发展。




话题三:征信市场该如何监管?
【主持人】要真正保障好“市场的信用”,离不开有效的监管。那么,征信市场该如何监管?又该用怎样的法律手段防微杜渐?

李小文:
    关于我国如何对个人征信业及征信机构进行监管,我认为有几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1、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涉及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综合体系,必须尽快制定和颁布一部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2、加强互联网企业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自律管理,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和惩戒机制;3、人民银行应该加大对个人征信机构许可牌照审批的透明度,提高公平竞争度,加大事前审批管理;4、加大对征信机构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处罚金额都很低,违法违规成本太低,对征信机构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不够、威力不够;5、人民银行应该出台规定,严格授权征信范围,对“个人信用信息”作出明确界定,通过列举方式明确征信机构“只能做什么”,而不是现在的规定“什么不可以做”。
张延来:
    社会实践和立法是相互促进的,下一步央行作为征信业的主管机关有必要密切关注8家民营机构的征信业务实践,及时总结和发现立法需求;其次,应该从制度上保障和鼓励行业自治,让民营机构通过自律取信于民、取信于市场;第三,法院应当积极审判相关新型案件,为该领域的民事和刑事纠纷提供判例指导,或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如何处理。
章百益: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尚在起步阶段,很多制度还不健全,但制度的完善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并非一朝一夕。我们应对可以预见的风险事先预防,如:明确互联网金融征信的数据采集方式、范围和使用原则,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采集、使用授权和个人不良信息告知制度,避免信息过度采集、不当使用及未经授权提供给第三方;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电子签名及数字证书等安全认证,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敦促互联网征信机构加快数据库系统建设,加强数据安全防范,防止信息数据泄露;加强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强化部门间合作,建立多渠道的个人信息保障与救济机制,受理并及时处理信息主体的投诉,完善异议处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多一点耐心和宽容,这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