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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伟(中止会员权利五个月十五天 丽水)
日期:2025-07-02    阅读:24次

丽水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丽纪律处字〔2025〕1号

被处分人:张卫伟,男,汉族,群众,浙江万申佳(龙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执业证号:13311198710770278。

关于被处分人张卫伟违规收费一案,经丽水市司法局查明:1.2019年7月22日,浙江万申佳(龙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万申佳龙泉分所)与曾某等五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张卫伟担任诉讼代理人。同日,委托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卫伟个人微信账户一共支付5万元。由于法院没有立案,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走刑事追偿途径,公安机关经审查不予立案后,2021年11月1日,委托人与万申佳龙泉分所重新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律所指派张卫伟代理该民事诉讼案件,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仍是5万元,本次代理未另行收费。2022年6月27日,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提起上诉。2.2022年7月14日,委托人继续与万申佳龙泉分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所指派张卫伟代理该案二审诉讼,同日,委托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卫伟个人微信账户一共支付2万元。3.张卫伟接受胡某某委托,担任其丈夫吕某的辩护人,2022年9月3日胡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张卫伟个人工商银行账户支付了5万元。2023年1月19日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4.2023年2月23日,张卫伟与潘某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当日,潘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将4000元转账到张卫伟的支付宝账户。以上四笔费用共计12.4万元,张卫伟一直没有上交律所公账,也没有开具发票。龙泉市司法局立案调查后,张卫伟于2024年12月11日将12万元缴纳至律所对公账户并开具了3张发票,2025年3月4日,张卫伟将剩余的4000元缴纳至律所对公账户并开具了一张发票。

丽水市司法局认为:张卫伟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已构成律师私自收取费用的行为。2025年4月9日,丽水市司法局作出给予张卫伟停止执业五个月十五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会受案后,已按照有关规定向张卫伟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要求听证等权利。张卫伟自愿放弃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经本会纪律委员会集体讨论并表决,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张卫伟中止会员权利五个月十五天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丽水市律师协会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