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律师协会,省直、义乌市律师协会:
《浙江省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信息发布规则》已于2014年7月8日经省律协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原《浙江省律师协会警示通报制度》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律协。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14年7月10日
浙江省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信息发布规则
(2014年7月8日浙江省律师协会
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信息发布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处分信息发布对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维护和提升律师行业社会形象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及律师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的处分信息发布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业处分信息是指,浙江省律师协会及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对其会员违反律师行业规范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处分的基本情况,包括会员名称(姓名)、执业机构、违规行为、处分种类等基本内容。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行业处分信息发布是指,将本规则第三条所列行业处分信息分别以文件形式或其他方式在业内外公布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会员受到训诫、通报批评行业处分的,浙江省律师协会及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应当以文件、通报的形式发布至各律师事务所;会员受到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的,应当在浙江省律师协会发行的刊物《浙江律师》上刊登,并在浙江省司法厅“浙江律师综合管理平台”、浙江省律师协会门户网站“神州律师网”上予以发布。
第六条 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将其会员受到行业处分的信息在作出处分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并在生效后予以发布。
第七条 发布在浙江省律师协会门户网站及地方各级律师协会门户网站上的行业处分经法定程序被撤销、变更的,律师协会应及时删除、修改并予以说明。
第八条 浙江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律师行业处分信息的发布工作,指导、监督地方各级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九条 本规则所称地方各级律师协会是指浙江省设区的市和义乌市律师协会。
第十条 本规则经浙江省律师协会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浙江省律师协会警示通报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