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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 温州)
日期:2021-09-17    阅读:9,510次

温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温律协处字(2021)第12号

  被处分人: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MD0169065B,负责人:季飞国。

  2021年3月4日,本会收到投诉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以下称“联冠所”)及该所律师季某、章某、姚某(另案处理)执业违规的相关材料。2021年3月8日,本会对联冠所未进行利益冲突审查的违规行为按照行业处分程序予以立案,经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2019年9月6日,联冠所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季某、章某担任王某与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林某、某建设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2019年12月30日,联冠所接受同案被告林某的委托,指派姚某担任林某的代理人。2020年1月9日,各经办律师发现同所代理情况。当日中午,姚某通过微信告知委托人林某同所代理情况,征求委托意愿。林某回复“同意继续委托”。当日下午涉案案件第一次庭审,联冠所三位律师表明身份后,某建设公司提出三位律师系同所代理,对代理资格提出异议。该案审判长当庭释明:“由于庭前被告林某已经向他的代理人出具了继续委托的意见,有书面意见了。法庭允许该代理人参与本案。”

2020年1月10日,联冠所管理层开会讨论,决定建议姚某律师出庭应诉,并形成会议纪要。

  涉案案件第一次庭审后,法院依法追加涂某为原告。2020年3月15日,联冠所接受被追加原告涂某的委托,指派季某、章某担任涂某的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16日,联冠所三位律师继续作为代理人,参与了第二次庭审。

本会调查期间,温州市司法局收到涉案案件委托人王某、涂某、林某的利益冲突豁免函并转交我会。

  本会认为:

  被处分人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人委托时,未审查到同所代理情况,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不完善,甚至律所管理层还召开会议为违规代理行为背书。第一次庭审后,被处分人继续接受被追加原告涂某的委托,指派该所季某、章某律师代理,再次构成利益冲突。

  综上,被处分人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发现“同所代理”后亦未予纠正,监管不到位,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本决定即生效。



                                     温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6月2日








来源:省律协会员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