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客户]
患有“我不相信”强迫症。北岛有首名诗:“告诉你吧,世界,我不相信!”律师在未看到客户提供的符合“三性”要求的证据前,不会轻信他们对案情的介绍。也许这就是律师特有的“我不相信”强迫症。因为,客户请律师帮助他们主张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必须要有事实依据,而事实依据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只有通过证据才能查明事实,而“以事实为依据”的前提正是查明事实。
在未与对方接触或交锋前,律师始终对己方当事人的陈述抱以怀疑的态度。因为,趋利避害是人性,无论哪方当事人都爱拣对自己有利的话说,鲜有人讲:“其实在这件事上,我也有一定过错,例如……”
有时会“啰嗦”。有时律师会“啰嗦”,当事人莫嫌弃。因为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任务,就是把作为自己委托人的当事人之利益“翻译”或“转换”为法律上的实体性或程序性权利,并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
当律师问是什么品种的狗伤了你时,他是在思考这条狗是否属于“烈性犬”。《侵权责任法》第80条采用的是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这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不得以你存在过错作为抗辩事由,即使是你逗弄他的藏獒在先。但若这是一条贵宾犬,结果就截然不同了。
再有,律师问你“装钱的箱子的长、宽、高究竟是多少?请具体到厘米!”或“装钱的汽车是什么牌子?什么型号?”这类问题时,不要觉得他们的问题很琐碎。若你的箱子压根装不下100万元现金,对方就是在污蔑你;一旦你当时开的汽车的后备箱根本放不下100万元现金,对方则是在虚构事实。
责任心的驱使。办案时遇到困境,往往是责任心支撑着律师迈出艰难的下一步。一起刑案中,为了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作为辩护人的我们和被害人就赔偿金额一事已沟通、谈判了多次,甚至审判长也出面协调了多次。宣判前,审判长召集两方做最后一次调解。一早开始,然而直到中午都未谈妥。无奈之下,审判长下了逐客令,让被告人等待判决。但当时两方期望的赔偿金额差距并不大,再努力一把,也许就能海阔天空。在上车前的一刻,倍感遗憾的我们向被害人的律师要来被害人的电话号码。中午,我们再次做了被告人的工作,为他分析金钱和自由孰轻孰重的问题。最终,13:30,我们拨通被害人律师的电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大家都愿做进一步的退让;13:45,被害人表示接受我们所提的方案;14:05,双方在法院签署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当场出具《谅解书》。之后,被告人不仅免除了牢狱之灾,更是与作为同窗的被害人合伙做起了生意,且日益兴隆。
这些年,每每精疲力竭,我都会想到十多年前发生的一幕:延安郊外某刑场,一名死刑犯在被执行枪决前4分钟,传来最高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的命令。这惊心动魄的一幕,饱含着一位拥有高度责任心的律师不懈的努力。
不为胜诉打包票。律师常会被问到一个问题,“案子能赢吗?”这无疑是在难为律师。决定案件输赢的根本因素是其本身的质量,即查找出的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结果是否有利于己方。此处的“事实”主要是由当事人提供(辅之以律师的调查取证)的证据体现。“法律适用”的效果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法律规范的选择是否正确,二是适用的法律规范本身是否有利于己方。
诉讼就好比是做一张试卷,如果应试者答得好,答案本身也客观精确,加上阅卷人又公正无私,则考试结果自然不会差。所以,与其让律师就胜诉的结果打包票,不如先在挑选律师上多花些功夫。律师代理得是否用心和到位,标准是——“虽然本案由我代理未必会赢,但如果我赢不了,其他律师也难”。
感恩客户。2015年感恩节那天,我的师姐李冰冰律师写了几句话,很到位,现分享给大家:
“刚从事律师工作时,我把它当成一份工作,为客户服务的出发点是要对自己的工作尽职尽责。十几年后,我越来越觉得当事人是我的衣食父母,我有必要帮助信任我、选择我的你做出最佳的选择。我常常为你的理解深深感动,让我忘记了你带给我的困惑、忙碌与纠结。我时常担心自己出现任何一点过失,让你蒙受任何一点损失。我常常期待你是这样的:
一、知道自己要什么。我是做诉讼的律师,如果能让我知道你通过诉讼要实现什么,你已经足够靠谱了。至于什么思路、如何实现,请让我思索。我最怕的就是你告诉我,你自己也不知道想要什么。
二、懂得选择。任何思路都有利弊,任何策略都有风险,我帮你详细分析后,希望你勇敢选择。一听到‘李律师,你来定’这类话,我就有种飘在云端的感觉。
三、足够自信。请足够自信,你能够选择到一位靠谱的律师,你选择的我是这个行业中足够负责、足够敬业的那部分中的一员。我会比对待自己的事情更加尽心地处理你的案件。为了你的信任,我将竭力缩短梦和现实的差距,让你不灰心……
感恩节将至,以上就是我忽然想写的一封信的正文,送给最亲爱的你。请接受我最真诚的谢意!”
[律师与法官]
在庭上力争合理的发言机会。不可否认,许多律师爱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可能是为了在法庭上一展风采,可能是天生口才好,表达欲强烈,可能是为了控场以吸引法官的注意,进而博得好评,可能是想把对方绕晕并混淆法官的视听,等等。其实,一针见血的发言只需一句。律师在庭审时应当言简意赅,辩论时最好直中要害,切忌瘠义肥辞。
然而,律师的一种心态(或称为“愿望”)应得到法官的尊重,即当己方当事人(或代表)到庭时,请允许律师在法庭上当着他们的面把该陈述的事实陈述完,该阐释的法理阐释透。为何?因为庭审无疑是当事人最为关注的办案环节。在庭审时,有的法官惯于在认为相关事实和理由已经清楚时,便对律师(或当事人本人)进一步陈述事实和理由的请求予以制止。这样一来,当事人易认为自己的辩论权、陈述权等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充分行使,没有在诉讼程序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导致很多案件在实体问题的认定和处理上确实没有错误,但当事人上访不止。这既动摇了律师在当事人心中的地位,也破坏了法官的形象,是法治事业本可避免的损失。
怀有上述理念,若有律师在法庭上力争合理的发言机会,愿法官们正确地理解,他们仅是想(需)表达,而非扰乱法庭秩序。
[关于律师费]
要求先支付必要的律师费。律师在启动实质性工作前往往要求客户先支付必要的(基本)律师费,这并不是律师小家子气,不相信客户,或精明得像个奸商。而是因为,时间是律师最大的成本。即使是再高水平的律师,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也是有限的。当律师一旦准备为你开启工作模式时,表明他即将投入时间,这便要开始计算成本了。
授人玫瑰。很不建议人们遇到法律难题时试图免费咨询律师。两个原因,第一,时间是律师最大的成本,律师免费为你解答的时间本可用于通过其他有偿业务赚取律师费,供养家庭,因此,该“时间”是律师的客观支出。第二是根本原因,一分价钱一分货,便宜通常没好货,更遑论免费?除非你和这位律师是至亲至交,否则既不能指望他倾“囊”而出,更不可能要求他对你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当然,这仅是从客户的角度分析问题,承担一定社会使命的律师应当站得更高,正如我在《律师的“职业病”》一文中所写:凭借着专业的知识助人为乐,令我们收获了满满的成就感,这也是自己及整个律师群体在社会上一种独有的存在感——常被大家需要着。于是,授人玫瑰,成为了我们平日里一种善意的为人处世方式,渐渐地,它会成为律师的执业品格。
[律师的日常]
爱往人堆里“扎”。外行的朋友总感觉律师爱往人堆里扎,应酬不断,这是因为,不同于建筑师、艺术家,律师需要整日与人打交道。首先,律师的客户及对方当事人是人或由人运行的各种组织。其次,律师打交道的对象多是人,诉讼律师必须与公检法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沟通;非诉讼律师常与各类中介和政府监管部门接触。最后,为了拓展案源,提升社会知名度乃至提高律师群体的影响力,律师必须要适当参加一些社会活动。因此,律师是个终日与人打交道的职业,这也决定了律师与他人交往时获得的评价可以很直接地反映到其工作中:为人好,品行端正,律师便形象佳;劣迹斑斑,则口碑尽失,甚至殃及全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