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文版 >> 会员管理 >> 诚信档案
余义(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 温州)
日期:2025-07-02    阅读:24次

温州市律师协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温律协处字〔2025〕第6号

被处分人:余义,男,汉族,群众,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3202110348546。

2024年12月12日,温州市律师协会收到温州市司法局的《通知单》,有关材料反映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义、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杭天信乐清所)在执业过程中涉嫌存在违规行为。2024年12月18日,本会按照行业处分程序予以立案。因案情复杂,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分管会长批准,本案延长期限一个月。本会依法向被处分人告知拟作出行业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被处分人享有的权利,后杭天信乐清所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听证。本会于2025年4月19日召开听证会。现本案已调查、审核终结。

经调查,本会查明事实如下:

1.2023年11月15日杭天信乐清所与福建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异地协助查档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福建某律所)因办理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公司批量侵犯商标权案件需要,在获得当事人授权委托办理案件情况下,特委托乙方(杭天信乐清所)协助查询该案件所需的户籍材料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相关被查询人信息、户籍证号码、当事人及案由等信息及结算方式由甲方工作人员与乙方代表律师对接。”同期,福建某律所又与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书,约定律所在办理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有权进行转委托进行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期间余义向公安机关调取户籍信息共计1429条,余义向福建某律所工作人员收取报酬合计15,150元。

2.2023年5月29日杭天信乐清所与浙江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异地协助查档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浙江某律所)因办理批量民事案件需要,在取得当事人授权委托办理案件情况下,特委托乙方(杭天信乐清所)协助查询该案件所需的户籍材料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相关被查询人信息、户籍证号码、当事人及案由等信息,由甲方律师与乙方律师沟通。结算时间和费用由双方另行确定。”同期,浙江某律所又与杭天信乐清所签订委托书,约定某律所接受戴某、宋某等当事人的委托,基于调查取证工作,将委托案件的调查取证户籍事宜授权杭天信乐清所代为取证。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余义向公安机关调取户籍信息共计1075条,余义向浙江某律所工作人员收取报酬合计13,400元。

3.2022年8月6日、8月16日杭天信乐清所与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分别签订二份《异地协助查档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四川某律所)因办理(某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纠纷/某海棠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批量民事案件需要,特委托乙方(杭天信乐清所)协助查询该案件所需的户籍材料,相关被查询人信息、户籍证号码、当事人及案由等信息,由甲方代表律师通过微信发送至乙方。协助方式及费用由双方另行确定。”同期,四川某律所又与杭天信乐清所签订委托书,约定某律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基于调查取证工作,律所将委托案件的调查取证户籍事宜授权杭天信乐清所代为取证。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余义向公安机关调取户籍信息共计5982条,余义向四川某律所工作人员收取报酬合计50,060元。

4.2024年1月27日余义与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异地协助查档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浙江某某律所)因办理(当事人+案由)批量民事案件需要,特委托乙方(杭天信乐清所)协助查询该案件所需的户籍材料,相关被查询人信息、户籍证号码、当事人及案由等信息,由甲方代表律师通过微信发送至乙方。协助方式及费用由双方另行确定。”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余义向公安机关调取户籍信息共计258条,余义向浙江某某律所工作人员收取报酬合计2,595元。

5.2024年1月27日杭天信乐清所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异地协助查档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北京某律所)因办理(当事人+案由)批量民事案件需要,特委托乙方(杭天信乐清所)协助查询该案件所需的户籍材料,相关被查询人信息、户籍证号码、当事人及案由等信息,由甲方代表律师通过微信发送至乙方。协助方式及费用由双方另行确定。”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余义向公安机关调取户籍信息共计1675条,余义向北京某律所工作人员收取报酬合计12,800元。

另查明,杭天信乐清所接受上述五家律所协助查档业务后指派余义向公安机关调取被查询人公民户籍信息。2024年9月乐清市公安局对余义违规取证案立案情况通知杭天信乐清所,并开始进行调查。同年9月23日余义向杭天信乐清所转付上述五家律所支付的报酬合计94,005元,后杭天信乐清所分别向上述五家律所开具以实收报酬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3年12月19日由委托人杨某转委托人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向余义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材料》,要求余义就付某及的“劳动争议案”向公安机关调取付某户籍信息,而根据同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出具的律师查询结果显示,在余义通过某小程序向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调取付某户籍信息时填写的查询理由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余义在调取上述五家律所委托的公民户籍信息时,绝大部分通过某微信小程序的线上查询方式完成。

杭天信乐清所在指派余义调取五家律所委托查档的公民户籍信息时没有调取、核实五家律所与各自委托人签订的案件相关委托手续,之后也未就协助查档收费事宜与五家律所签订法律服务收费协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温州市公安局出具《函》、《乐清市公安局关于要求协助配合调查的函》(乐公函〔2024〕118号)、材料清单一、材料清单二、银行转账汇款凭证、税务电子普通发票、调查(询问)笔录、余义调查(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陈述书等。

基于以上事实,本会认为:

一、余义存在私自收费、收案的违规行为

2022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间,余义在向公安机关高频次、大批量调取公民户籍信息时,私自向五家律所收取报酬合计94,005元。

2023年12月1日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委托余义调取付某公民户籍信息时,张律师未与杭天信乐清所签订相关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而是由余义私自接受该项公民户籍查询业务,事后也未在杭天信乐清所进行立案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余义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余义在接受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的委托,在调取付某的公民户籍信息时,在某平台上填写的查询理由与真实案由明显不符。上述行为违反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第三条规定,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九第(一)项之规定,经本会职业道德和纪律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余义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温州市律师协会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