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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晚报:6名车主该如何维权? 本报读者律师顾问团为他们支招
日期:2014-06-20    阅读:1,870次

    柯展(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存在两个诉讼关系。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是刑事诉讼性质,追究的是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责任,而车主们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在程序上虽然是受刑事诉讼制约,但实质上所要解决的是民事损害的赔偿问题,仍然属于民事诉讼性质,在实体上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A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可见,在本次附带民事诉讼中车主们对于自己名下车辆遭到被告人胡某的故意损坏负有法定举证责任,这既依托刑事诉讼中的认定事实证据,但又有别于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规则。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胡某没有对凯美瑞汽车之外车辆实施放火行为的合理怀疑。因此,从证据角度来看,其他车主车辆损失与胡某行为之间缺乏必要因果联系,一审法院作出的上述刑事判决体现了“罪刑法定”刑法原则,附带民事诉讼秉承了“谁主张谁举证”民事举证原则,体现了客观性。

    B 可积极搜集人证、物证等辅助证据

    基于此,车主们如对一审结果不服,可依法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并在没有直接证实胡某烧车证据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搜集人证、物证等相关辅助证据,充实、补全证据链,从而证实胡某与车辆受火损毁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车主们还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以刑事受害人的身份请求检察机关对一审刑事部分判决提起抗诉。



来源:温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