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台律处字〔2024〕第3号
被处分人:王卫菊,女,汉族,中共党员,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10200111450157。
关于王卫菊律师嫌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一案,经台州市司法局查明:2020年11月16日,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祥的委托,指派王卫菊担任其妻子马某涉嫌挪用资金一案公安阶段的代理人,协议收费1万元。同日,马某的妹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卫菊个人银行账户转账 20万元作为律师代理费。王卫菊向律所支付现金1万元。2021年3月15日,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开具1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发票。2020年12月14日、2021年2月8日,马某的妹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卫菊个人银行账户分别转账5万元和50万元。2022年6月23日,马某的姐姐向王卫菊提供的李某斌个人银行账户转账68万元。以上三笔转账合计123万元。2022年6月21日,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祥的委托,指派王卫菊担任其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约定全风险代理。2022年7月29日,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为李某祥委托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全风险代理。2022年7月30日,李某祥又与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委托代理合同,指派王卫菊担任其诉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约定律师代理费由前期支付 20万加上后期按判决确定的债务总金额的5%收费。2022年9月6日、11月7日,马某家属先后向王卫菊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各10万元。2023年3月3日,李某祥单方解除委托,分别向贵南省黔南市布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及王卫菊发送了解除委托通知书,其中在给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的通知书中特别说明原支付的20万律师费不用退还。2023年3月24日,王卫菊以父亲王某东的银行账户向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转账 20万元,注明为李某祥律师费。2023年9月28日、11月17日,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分别开具7万元和13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发票。2023年12月21日,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立案受理了李某祥、马某家属反映王卫菊违法违规的投诉申请。2023年12月28日,李某祥、马某家属撤回投诉申请。2024年1月10日、1月11日,王卫菊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给马某账户100万元和23万元。1月11日,王卫菊通过个人银行账户退回马某刑事一案律师代理费19万元。
台州市司法局认为,王卫菊在代理马某涉嫌挪用资金一案中私自收取19万元律师代理费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已经超过二年的追溯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王卫菊在代理李某祥诉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私自收取20万元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属“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2024年5月6日,台州市司法局作出给予王卫菊停止执业五个月的行政处罚。
据此,本会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如下:
给予王卫菊中止会员权利五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台州市律师协会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