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嘉律处决字(2024)第02号
被处分人:陈伟健,男,汉族,群众,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13304201110163976。
关于陈伟健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和代理不尽责一案,嘉兴市司法局根据平湖市司法局报送的《关于移送行政处罚的报告》,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经嘉兴市司法局查明:2021年2月至5月,陈伟健接受绍兴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代理与平湖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但2个案件均未在律所进行收案登记和审批,也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陈伟健共向委托人收取了62000元律师费和75494元诉讼费用,但未将收取的费用转给律所并开具合法收费凭证,且在收案后未按委托要求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11月,陈伟健将收到的总共62000元律师费和75494元诉讼费用全部退还给绍兴某纺织品有限公司。
嘉兴市司法局认为,陈伟健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和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代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三十二条和《律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3月6日,嘉兴市司法局以嘉司罚决字〔2023〕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陈伟健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会认为,被处分人陈伟健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和代理不尽责一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且已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为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三)(五)项之规定,本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陈伟健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期限与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嘉兴市律师协会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