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律 师 协 会
处分决定书
浙律惩字〔2022〕第6号
被处分人:金振森,男,汉族,群众,浙江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610592707。
经浙江省司法厅查明:2021年12月31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定金振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2022年8月23日,浙江省司法厅以浙司罚决字〔202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金振森的律师执业证书。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金振森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