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字〔2022〕5号
被处分人:楼小樵,原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浙江金麟(湖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5200210706525。
关于江西省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投诉原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麟所”)楼小樵律师涉嫌违规收案、收费一案,根据某公司的投诉材料、楼小樵的申辩材料,结合本会的调查情况,可以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4月,某公司因与杨某峰、万某斌经济纠纷一案,委托楼小樵作为诉讼代理人。
2019年4月14日,某公司委托杨某有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楼小樵个人账户转账人民币1万元。2019年4月19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兴向楼小樵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5万元。以上律师费共计6万元,楼小樵至今未缴纳至金麟所账户。
除上述律师费以外,楼小樵向某公司另行收取了数次差旅费,每次费用为2000元。上述费用均未缴纳至金麟所账户。
2019年6月24日,楼小樵代表某公司与杨某峰、万某斌洽谈并签订了《和解协议》。此后,楼小樵共收取了杨某峰、万某斌根据《和解协议》陆续归还的款项共计100万元。
楼小樵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向某公司转账20万元、2021年1月23日向某公司转账15万元,合计35万元。剩余65万元款项至今未退还某公司。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举报信、授权书、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杨某峰、万某斌向楼小樵律师转账100万元凭证及明细、律师费支付凭证、转账凭证、电话录音等;
(2)楼小樵律师的调查笔录。
本会书面通知楼小樵有向本会要求申请听证的权利,楼小樵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会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本会认为:
一、关于违规收案、收费的问题
楼小樵私自接受某公司的委托,承办某公司与杨某峰、万某斌经济纠纷一案,未将委托事项告知其所在执业律所并由律所统一收案,金麟所也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办理案件期间,楼小樵通过个人账户实际收取委托人支付的6万元律师费及若干差旅费,一直未缴纳至金麟所账户。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
二、关于涉嫌侵占当事人财产的问题
楼小樵在办理某公司委托事务时实际收取了纠纷案款100万元,但是楼小樵隐瞒收取的金额,仅将其中的35万元支付给某公司。对于剩余的65万元,既不告知也未归还给某公司。楼小樵上述行为的性质,应由人民法院或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建议某公司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关于某公司主张楼小樵归还案款65万元及利息的问题,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该事项不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楼小樵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