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甬律处决字〔2023〕第1号
被处分人: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码:233022011104290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5717220901,负责人:徐根昌。
关于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涉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一案,宁波市司法局于2022年10月21日予以行政处罚立案,现已调查完毕。2023年1月16日,宁波市司法局决定给予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甬司律罚字〔2022〕第3号)。
经宁波市司法局查明:2021年11月25日,董某某因其妻子霍某某案件经人介绍从上海至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所负责接洽人为刘某。刘某是律所聘用的工作人员,非执业律师。同日,董某某与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所指派陈晓洁律师担任辩护律师,合同约定律师费为100000元,预收差旅费20000元。同日,董某某一同行男子帮董某某付讫120000元(其中20000元付入律所支付宝账户,100000元付入律所财务人员个人微信账户,第二天转入律所账户)。刘某在与董某某联系过程中,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金额之外,又向董某某索要了三笔费用,其中:以增加差旅费为由索要20000元,董某某于2022年1月10日通过微信支付给刘某;以请客送礼、购买烟酒为由索要两笔34000元和20059元,董某某分别于2022年1月16日和2022年3月1日通过微信支付给刘某。双方委托代理关系于2022年4月初解除。2022年4月19日,董某某向浙江省司法厅投诉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及刘某违规收费一事。刘某于2022年4月8日将34000元、20059元转入律所账户,于2022年5月11日将20000元转入律所账户。先前收取的100000元律师费律所于2022年4月8日开具发票。后收到的20000元、34000元和20059元等三笔费用律所于2022年5月10日开具法律代理费发票。董某某投诉后,律所通过刘某已退还董某某200000元(律所合计收到董某某方支付的款项为194059元)。
宁波市司法局认为:在律所已经按合同向委托人收取了约定费用的情况下,刘某作为律所的工作人员,在律所代理犯罪嫌疑人霍某某案件过程中与委托人进行联系,以增加差旅费、请客送礼、购买烟酒为由,又向委托人索要三笔费用共计74059元,该项费用通过刘某个人账户收取,由律所于2022年5月10日开具法律代理费发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本次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属于情节较重之情形。律所在被投诉后已主动退还全部费用,可以酌情从
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2项之规定,宁波市司法局决定依法给予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为此,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发通〔2017〕1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的纪律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与停业整顿处罚期限相一致。
宁波市律师协会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