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 分 决 定 书
绍律处决字〔2022〕第1号
被处分人:章雨润,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6200110891444。
被处分人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违纪一案,绍兴市司法局在2021年7月14日作出绍司罚决字 [2021]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处分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7月14日送达本会,本会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8年5月7日,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接受茅某飞的委托,指派被处分人、张某担任犯罪嫌疑人魏某仁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辩护人。2018年12月27日某 区人民检察院对魏某仁等人提起公诉,在起诉书中明确载明何某龙系该案被害人的情况下,被处分人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及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18日与被害人何某龙在某咖啡馆谈话并私自录音,于1月19日与被害人何某龙手机通话并私自录音,后在2019年4月15日案件庭审过程中将上述两份录音材料作为为被告人辩护的证据提交法庭。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该证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取证的相关规定,未进入质证环节,该证据未被法庭采纳。2019年12月20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就被处分人该违法取证行为向绍兴市越城区司法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写明“章雨润律师在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及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害人谈话、手机通话并录音”,且“在与被害人谈话中干扰被害人陈述”。被处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处分人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2021年7月14日送达被处分人。
鉴于被处分人存在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违规行为已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为此,本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被处分人章雨润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处罚期限相一致。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本决定书即生效。
绍兴市律师协会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