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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建议确立调查令制度解决取证难
日期:2012-06-20    阅读:2,289次
    《民事诉讼法》大修即将三审定谳之时,6月16日,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和民事专业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地律师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再次提出民诉法修改(律师稿)八项建议,其中“建议确立调查令制度”引起热议。

  参与律师立法建议的中央财经大学李轩副教授对记者介绍说,“确立调查令制度,就是代理律师有权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持令调查,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更是将举证义务负担更多地归于当事人,并将法院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的范围不恰当地作了更加严格地限制,导致当事人尤其是原告一方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取证权利缺乏起码的程序保障。

     全国律协民法委员会主任朱树英表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是有些掌握在政府机关等单位的证据,当事人取证无门,而法院又因为种种原因不依职权调查,所以,由法院给律师调查令,让律师持调查令调取证据是一种应对取证难的制度。

  北京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灿表示,当事人或律师向一些事业机关取证,人家直接说让司法机关来,更别说向政府部门取证,现行法律制度没有给律师和当事人取证的制度保障,导致当事人根本无法履行取证责任,一些当事人因主要证据取不到而败诉。

  “说白了,就是法官太忙,没有时间依职权取证,让律师替法官跑跑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平表示。

  该条建议引起法学专家的热议,北航法学院教授肖建华表示反对,他认为有些地方法院的调查令是“新鲜事物的新鲜效果”,没有必要制度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则表示支持,他认为中国的举证责任早已从法院转到当事人,但法律一直没有给当事人相应的手段,导致取证难成为民事诉讼的老大难问题。

  “实际上,上海高院和北京高院已有了调查令制度的规定,效果很不错。”吴革律师介绍说。

  据悉,上海、北京等地方法院数年前便已经开始尝试推行“调查令制度”,或称“授权调查(委托调查)制度”。即,在当事人调查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经法院审查,以法院的名义签署委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调查取证的调查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调查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取得了明显效果,有力解决了举证难的问题,山东、重庆、河南等地法院亦陆续试行了这一制度。

  李轩认为,这一制度可以实现双重目的:一方面,它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调查取证的难度,解决其举证不能的问题;另一方面,它又有助于减轻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压力,减轻其工作负担。

  “这是草案再次修改审议时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李轩说。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