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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其飞(中止会员权利七个月 杭州)
日期:2024-06-04    阅读:3,516次

杭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字〔2024〕20号


被处分人:金其飞,男,汉族,中共党员,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称“维格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510233832。

关于金其飞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案,经杭州市司法局查明:金其飞作为专职律师,同时在浙江绿某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海宁绿某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绿某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等职务。金其飞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提交《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2021年度、2022年度)时,未如实报告其违规兼职的事实,在是否存在违规兼职的情形一栏填写“否”,并且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等声明,考核等次“称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2021年度、2022年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情况反馈单、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

杭州市司法局认为,金其飞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属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金其飞系初次违法违规,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主动报告其他违规兼职行为,并进行积极整改。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4年4月19日,杭州市司法局作出给予金其飞停止执业七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杭司罚决〔2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金其飞中止会员权利七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24年4月28日



来源:杭州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