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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松良(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 绍兴)
日期:2022-08-25    阅读:10,526次

处 分 决 定 书

绍律处决字〔2022〕第4号


       被处分人:吴松良,男,汉族,群众,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13306199310233145。

       被处分人妨碍司法公正违纪一案,绍兴市司法局在2022年5月30日作出绍司罚决字[2022]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处分人停止执业十个月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22年6月1日送达本会。本会于2022年6月1日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分人于2019至2020年期间,作为多起案件的代理律师,请托某人民法院原法官单某对相关案件给予关照。被处分人为感谢单的关照,分2次送给单人民币3万元。被处分人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关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其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故根据《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处分人作出停止执业十个月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2022年6月1日送达被处分人。

       鉴于被处分人存在妨碍司法公正违纪行为已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为此,本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处分人吴松良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的纪律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与停止执业处罚期限相一致。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本决定书即生效。



                                 绍兴市律师协会 

                                 2022年6月2日







来源:省律协会员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