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律 师 协 会
处分决定书
浙律惩字〔2022〕第9号
被处分人:傅正勇,男,汉族,群众,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0010573111。
经浙江省司法厅查明:2021年12月27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定傅正勇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傅正勇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6月27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傅正勇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2022年11月25日,浙江省司法厅以浙司罚决字〔202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傅正勇的律师执业证书。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傅正勇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