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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官协会 浙江省律师协会 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日期:2023-09-15    阅读:149次
       为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共同塑造良好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浙江省法官协会、律师协会充分协商,现就建立我省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良性互动组织机制
       1.省法官协会、省律师协会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组织机制。省高级法院研究室、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为日常工作沟通、交流的具体联系部门。
       2.建立省法官协会、省律师协会联席会议、座谈会、专题研讨、意见征询等制度。根据一方提议,交流、通报审判执行工作、律师执业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讨解决办法和措施。
       二、坚持合法、独立、尊重、互信的良性互动原则
       3.法官与律师交往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共同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相互贬低或指责,做到相互尊重,有原则的交往。
       4.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尊重律师职业和律师人格,重视律师作用,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认真听取律师的代理意见、辩护意见。律师应当尊重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规则,恰当表达代理意见、辩护意见。律师不得向当事人、新闻媒体或在公众场合发表可能激化矛盾、干扰正常审判执行秩序、损害法官声誉、影响司法权威等不适当言论。
       三、加强司法业务研讨交流
       5.省高级法院在制定司法指导性意见过程中,根据需要可通过研究室向省律师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征询意见,并将制定的司法指导性文件及时提供给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意见征集、反馈和文件转发工作。
       6.省律师协会在制定相关执业规则或业务指导规范时,根据需要可听取法院意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省高级法院统一规范或明确指导意见的,亦可通过省律师协会向省高级法院反映。
       7.省法官协会、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采取专题讲座、研讨会等方式进行司法业务研讨。法官应谢绝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组织的研讨、座谈等活动。
       四、实行资源和信息共享
       8.双方的业务资料、刊物、信息除依规定需要保密或不必交流外,可通过网络等平台交换、共享。省高级法院《浙江审判》、《案例指导》、《审判业务资料》等刊物资料及省律师协会有关资料相互间实行一期一送。省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均可通过省律师协会向省高级法院要求加印上述刊物。
五、重视律师作用,落实诉调衔接机制
       9.法院应重视律师作用,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探索建立法院调查令制度。
       10.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诉调衔接机制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要重视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及时、有效化解各类诉讼纠纷和矛盾,努力促进和谐司法,共同追求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
       11.省律师协会应当积极引导、鼓励律师参与诉调衔接机制建设。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向委托人阐明法律原则,分析证据利弊,引导其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在合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配合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六、加强相互配合和监督,确保司法廉洁
       12.省法官协会、省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法官、律师的教育、管理、监督,建立健全法官与律师之间特定关系、违规交往以及应当回避情况的报告备案制度,建立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信息交流机制。
       13.省法官协会应当重视听取律师界对法官司法能力、水平、职业道德、公信度以及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的评价和建议。省律师协会应当重视听取法官对律师执业能力、水平、职业道德以及队伍建设的评价和建议。
       14.对法官、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反映和举报,省法官协会、省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告知被反映或举报对象的单位、主管部门,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查处;处理情况相互函告或在联席会议上通报。
       15.鼓励和提倡各协会、会员单位、主管部门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测评和实行案件廉政监督卡、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制度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活动。
       七、附则
       16.本意见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签署。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



责任编辑:雷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