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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心淮(中止会员权利二个月 台州)
日期:2022-07-01    阅读:14,467次

台州市律师协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2022】台律协处字第2号


 

       被处分人:沈心淮,男,汉族,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10199310356142。

       关于沈心淮律师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案,经台州市司法局查明:2017年3月29日,沈心淮被A置业有限公司吸收为公司董事,其没有参与经营,也没有参与分配和领取报酬。2021年8月4日,A置业有限公司的《备案登记情况》中,沈心淮董事职务已经被注销。沈心淮在2021年3月22日填写的202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表中,未如实填报其担任A置业有限公司董事的事实。

       台州市司法局认为,沈心淮在202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未如实填报其担任A置业有限公司董事, 属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不实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沈心淮律师首次违法,且在告知专职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后,及时注销,自觉消除影响,依法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沈心淮律师停止执业二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会查明:沈心淮律师在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2月18日,既接受B置业有限公司(均为被告)委托,参与系列案件的应诉,又在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接受王家明的委托诉B置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且诉讼的事务存在关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五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属违规行为,依规应当予以处分,但此一违规行为,最高处分为通报批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就违法行为作出处分。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沈心淮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二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一致。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会作出的处分决定,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台州市律师协会

                       2022年5月6日














来源:省律协会员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