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强会费收支预算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日期:2023-09-15 阅读:628次
(2009年8月8日 浙江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加强和规范协会的会费收支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使用规则》,制订本若干规定。
第一条 每一财政年度开始前,协会秘书处应统计当年末全省律师机构及律师人数,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经与各地方律师协会核对后,预算出新财政年度全省可收缴的会费,并于新财政年度起始当月,连同协会财务部门核实的上一年度财务结余、可收取的其它款项,书面报送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
第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于每一财政年度的最后一个月,根据工作需要,各自编制新一财政年度的财务开支预算,提交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审核。
第三条 协会的工作运转费用、非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外的各类会议费用及专门委员会归口不明确或尚未归口的工作经费等,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编制开支预算。
第四条 编制财务开支预算应本着勤俭节约、合理规划的原则,如新财政年度的财务开支预算额大于前一年度的,应附有充分合理的依据或工作计划。
第五条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对各部门提交的预算,认为需要调整的,应当通知该预算提交的部门,并要求该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重新提交预算。
第六条 各部门未按规定的要求与时间编制财务开支预算提交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审核的,其新财政年度的财务开支,由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酌情安排。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应根据新财政年度全省可收缴的会费、上一年度财务结余、可收取的其它款项、各专门委员会及秘书处提交的预算,于每一财政年度开始的首月,会同协会秘书长,综合平衡各部门提交的预算,制订协会当年度的整体财务收支预算,由主任签名并经会长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协会的整体财务收支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始为有效。
第九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财务预算,在预算的额度内进行开支;如确需超预算开支的,按照《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使用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协会财务部门须严格把关,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反馈。
第十条 预算范围内的协会开支、非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的其它会议开支,由经办人签名后经协会秘书长签字报销;各专门委员会预算内的开支,由经办人并委员会主任签名后经秘书长会签报销,秘书长认为必要时,报会长会签。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