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律协【2011】29号)第八条的规定,经绍兴市律师协会审定,以下62家律师事务所和221位律师符合接收实习人员条件,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1、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罗水根、谢慧琴
2、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
邹美雅、胡月芬、杜平
3、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
滕永祥、楼震荣、冯基纯、张银华
4、浙江华越律师事务所:
徐庆华、蔡世雄、杨振民、吴强
5、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
俞金良、李素文
6、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李旺荣、冯坚、顾群英、丁继胜、金列君、余卫
7、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
肖凌、何高峰
8、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
吴建龙、茹国钢
9、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
周利生、方国兴、张伯灿、徐志庆、黄宝根、柳立中、赵樑波
10、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朱顺德、周斌照、冯永华、郭炜、何百坤、丁慧兰、胡伟国
11、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
陆国庆、倪伟明、孟淑秀、朱春华、汪文峰、张礼
12、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
程幸福、王越明、包世峰、任越
13、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
王水根、汪家生、郑云容
14、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
虞伟庆、应永良、潘学军、楼寒霜、欧洋洪、凌国良、徐秋农、詹志成、何正桥
15、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
吴刚
16、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
杨建龙、许坚军、李荣强、吴刚
17、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
赵淑芳、楼芝华、史红江
18、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
俞友根、沈世雄、王国芳、孙树宁、金建耀、俞敏慧
19、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
商树祥、章纪南、章明清、谭国春、张永强
20、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朱东明
21、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
张英、王永刚、胡元长、邢炜军、周水夫
22、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楼东平、董坚、王卫兴、沈沛敏、薛国民、施国清、魏德祥、金焕军、沈建红、蔡炎炯
23、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
陈显明、杨国勤、吴庆浩、王奇雄
24、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
金戈、丁蓉、金达洪、谢曙峰、王宏辉
25、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申铁旗、竺旦颖
26、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
张东良
27、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
李新江、郭奇斌、吴兆伟
28、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
吴建德、黄涛、陈泳明
29、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
胡杰丰、周华丰、丁士聚
30、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
金尧坤、胡柏焕、俞国洋、魏泽峰、陈翀
31、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林阳、陈瑶杰、顾凌枫
32、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
胡卫国、章观庆、阮靖坤
33、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
林镥海、陈丽萍、章志飞、丁哲军、郦煜超
34、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
王伟龙、严兰英、陈洪奎、马伟良
35、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
杨延根、陈海英
36、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
王建才、范小东
37、浙江敏杰律师事务所:
夏东升
38、浙江敏爱达律师事务所:
潘恩爱
39、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
金光辉、罗国忠
40、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
戚平波、金国烽
41、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
宣卫忠、周胜军、陈伟忠、郦周辉、陈健、张革芳
42、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
斯金辉、徐觉醒、王琛
43、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
金顺新、宣少军、陈胜利、郭培勇、陈寅、寿均华、周建兰、杨伟
44、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
马悦铨、傅旭燕
45、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
王永建、郭建平、俞岚、方炼、胡迪锋、包立恒、俞建中
46、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
何建红、王钱云、潘继红
47、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李乐敏、陈登仁、毛卫东、毛炬东、楼旭东
48、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
寿奇光
49、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
王立忠、丁锋、王培华、张根生、许利建、钱柏锋
50、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
周利明
51、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
张恒、朱小伟
52、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
陈小林、马啸、任江峰、任江峰、任春君
53、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
俞建农、史宣勤、钱赴京、俞琦、丁小兰
54、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
张兆兴、黄世炳
55、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
周利雅、马新亚
56、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
张文江
57、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
何德政
58、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王克先、陈伯春、阚智深、王国幸
59、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
王大奎、张月萍
60、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
陈国仁、吴长征、何亚江
61、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
潘春雷、求若锋
62、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
潘衍、王永军、章欣联
绍兴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