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字〔2021〕16号
被处分人:黄益峰,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安世纪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510239298。
关于黄益峰律师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一案,经杭州市司法局查明:2020年2月20日,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君安世纪所订立《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君安世纪所接受委托并指派黄益峰、方某担任魏某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7日,双方谈论送礼的事情,且黄益峰发送其个人银行卡号。8月10日,魏某打款至黄益峰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金额为13520元,转账附言:礼品。截至立案时,无证据证明魏某打款至黄益峰的13520元用于合法开销。
杭州市司法局认为,黄益峰在担任魏某诉讼代理人期间,接受委托人合同约定律师费以外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该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2021年7月9日,杭州市司法局作出给予黄益峰律师停止执业四个月、罚款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5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杭司罚决〔2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黄益峰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