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律 师 协 会
处分决定书
浙律惩字〔2021〕第9号
被处分人:刘仕倩,浙江同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711991728。
根据杭州市司法局报告,浙江省司法厅于2021年9月3日对刘仕倩的违法执业行为立案调查。经浙江省司法厅查明:2021年3月19日,某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刘仕倩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浙**刑初159号);刘仕倩不服该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于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2021〕浙**刑终232号)。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刑初159号)现已生效。
浙江省司法厅认为:刘仕倩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浙江省司法厅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浙司罚决字〔202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如下行政处罚:吊销刘仕倩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711991728,该律师执业证书同时予以注销)。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刘仕倩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21年 11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