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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钦(中止会员权利十二个月 宁波)
日期:2024-12-31    阅读:1,172次

宁波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甬律处决字〔2024〕第7号

被处分人:周钦,男,汉族,中共党员,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010847248。

关于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钦因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及向法官帮忙请托、打点、赠送财物等行为一案,本会于2024年10月10日予以立案,委派本会纪律与考核委员会两名委员进行调查。2024年11月26日,本会向周钦送达《被投诉会员告知书》,书面告知周钦拟对其做出纪律处分,并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其表示放弃听证。现本案已调查处理完毕。

一、被处分人的答辩

周钦答辩:我之前在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在2019年年底转到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执业。大概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中国工商银行慈溪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劳某平控制的宁波某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执行案件中,劳某平为能低价拍回抵押物,在与我商量后,决定在抵押物上设置障碍。期间,劳某平让我去帮忙请托、打点,我分别于2018年6月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徐某君转送茅台酒一箱、中华香烟六条;于2018年8月份向慈溪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科法官方某乐转送现金人民币3万元,请托其帮忙确认虚假带租拍卖,将机器设备与房产一并拍卖,并请托其将机器设备的价格评高,从而有效阻却潜在竞拍者、压低抵押房产的拍卖价格。同年7月19日我收到律师费5万元并入账,案发后我已全部退缴。因为这件事情,我被象山县检察院调查,象山县检察院在2024年4月25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二、本会查明的事实

2017年至2019年,在中国工商银行慈溪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劳某平控制的宁波某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盈公司”)贷款纠纷执行案件中,劳某平为能低价拍回抵押物为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北侧的房地产,与周钦商量后,决定在抵押物上设置障碍。劳某平通过徐某辉以其控制的慈溪市某山广进五金厂(以下简称“某山五金厂”)先与某盈公司签订关于上述房地产的虚假长租赁协议,后让徐某辉以其某山五金厂与劳某平控制的宁波某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邦公司”)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并以某邦公司存放在上述房地产的机器设备作抵押。期间,周钦接受劳某平委托,请托、打点慈溪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帮忙确认虚假带租拍卖,将机器设备与房产一并拍卖,且请托将机器设备的价格评高、将抵押房产的价格评高,从而阻却潜在竞拍者、压低抵押房产的拍卖价格。为促成上述事宜,周钦接受劳某平委托于2018年6月、8月向法院工作人员转送茅台酒一箱、中华香烟六条、现金3万元,并收取律师费5万元。

在拍卖过程中,上述房地产被劳某平控制的宁波某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1181638元的价格竞得。后经重新鉴定,上述房地产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53491000元,造成损失共计22309362元。

2023年5月18日,周钦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发后,劳某平等人已退缴赃款人民币2200万元,周钦已退缴收取的5万元律师费。2024年4月25日,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认定周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周钦系从犯,且具有坦白、主动退赃情节,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周钦不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另查明,周钦存在向从事公务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两起,分别为2018年上半年某日转送某法官现金人民币50000元和2020年底某日转送某法官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对于前述行为,中共慈溪市司法局党组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给予周钦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经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2018-煜华-诉-民-0453)案卷材料,周钦于2018年7月13日接受某山五金厂委托代理诉讼案件并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同年7月19日收取律师费5万元并开具律师代理费发票,当天案件调解结案。同年8月30日案卷归档。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

1.象检刑不诉〔2024〕40号《不起诉决定书》1份;

2.《检讨书》1份;

3.象山县公安局《讯问笔录》3份;

4.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2份;

5.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1份;

6.中共慈溪市司法局党组《关于给予周钦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慈司党[2024]16号)

7.慈溪市司法局《谈话笔录》2份;

8.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2018-煜华-诉-民-0453)案卷材料电子档1份。

三、本会作出的决定

本会认为,周钦存在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据和向法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然周钦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距案发之日已超过行政处罚的两年追诉期限,但其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仍需给予纪律处分。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以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本会纪律与考核委员会经集体讨论并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周钦中止会员权利十二个月的处分。


宁波市律师协会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