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受助办法
日期:2023-09-15 阅读:491次
(2015年5月28日浙江省律师协会
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会员受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受助对象为:
(一)在本省执业的律师,提出受助申请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受助条件的;
(二)曾在本省连续执业五年(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律师,因患病或遭遇人身意外伤害未继续注册执业又无其他职业,在未继续注册执业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受助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受助条件的;
(三)曾在本省连续执业十年以上的律师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在该律师因患病或遭遇人身意外去世后两年内生活困难,提出受助申请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受助条件的;
四)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认为应给予资助的其他对象。
第三条 省律协会员事务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受助对象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受助条件、方式
第五条 受助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受助人为本办法规定的受助对象;
2.受助律师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或最后执业的三年内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无不良记录;
3.受助人因患病或人身意外伤害无法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或因医疗医治导致生活困难的。
(二)优先条件:
1.烈士家庭或孤儿出身的;
2.少数民族地区的;
3.配偶或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助:
(一)因身体健康健全以外的其他原因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申请期间因违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律师协会处分的;
(三)弄虚作假的;
(四)配偶或直系亲属收入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
(五)其他不宜受助的。
第七条 受助方式:
(一)律协会费减免;
(二)一次性资助,即根据特殊困难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资助。
第三章 受助资金来源
第八条 省律协将受助资金分列账目,专款专用。
第九条 受助资金来源
(一)省律协会费拨入;
(二)律师、律师事务所及社会各界捐助;
(三)受助资金本身的增值;
(四)其他来源。
第四章 受助申请
第十条 受助申请可由受助人本人或由相关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提出。受助人本人提出的,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核实相关情况并在受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受助申请书应当提交申请人所在的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市律协应在接到受助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核实并提出初审报告报省律协。申请人所在的市律协认为由市律协提供受助已经可以解决申请人困难的,可不上报省律协。
第十二条 报省律协的申请文件应包括:
(一)受助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1.受助方式;2.要求受助的具体理由;3.近三年或最后执业的三年律师业务创收情况;4.配偶及直系亲属年度收入情况;5.近三年或最后执业的三年是否受过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的违规处罚或处分。
(二)当地律师协会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应就核实的有关事实及给予受助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助条件发表意见。
(三)受助申请人所在的市律协提供受助的情况(如有)。
第五章 受助审核
第十三条 省律协会员事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受助条件,结合受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受助资金结余情况对受助对象进行初步审核,就会费减免方式、期限及/或资助金额提出初步方案。
第十四条 省律协会员事务委员会初步方案确定后,分别由以下机构对受助申请作出决定:
(一)初步方案确定受助金额在两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受助申请,由会员事务委员会决定;
(二)初步方案确定受助金额在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受助申请以及申请会费减免的受助申请,由省律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初步方案确定受助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受助申请,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受助的实施
第十五条 一次性发放受助资金的,受助审定之日起十天内发放给受助人。
第十六条 实行会费减免形式的,在会员年度考核时予以减免。
第十七条 会费减免期间受助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律师协会处分的,经省律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可终止会费减免。
第七章 秘书处受助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秘书处承担下列受助工作职责:
(一)建立受助名册,作好登记、保管工作;
(二)协助对受助事项的审查;
(三)提出拟实行受助的初步名单、受助方式;
(四)负责审定受助的实施;
(五)联络市律协了解受助信息动态;
(六)协助进行其他受助工作。
第十九条 秘书处对受助资金的使用及其效果应当予以监督,并将年度受助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5年5月28日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生效。原《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受助条例(试行)》废止。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