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字〔2021〕31号
被处分人:江鹏飞,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910111722。
关于江鹏飞律师涉嫌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一案,经杭州市司法局查明:江鹏飞于2015年6月2日被任命为某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2018年4月4日从该院辞职。2019年7月31日取得律师执业证。其从检察院离职后两年内分别以律师身份参与代理了(2019)浙**民初7557号、(2019)浙**民初3795号、(2019)浙**民初4692号及(2019)浙**民终9957等诉讼案件。
杭州市司法局认为,江鹏飞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一条,应当受到行政处罚。2021年9月29日,杭州市司法局作出给予江鹏飞停止执业二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杭司罚决〔202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江鹏飞中止会员权利二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