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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江山:公益律师的免费“专家门诊”
日期:2017-08-21    阅读:3,019次
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余胜(右一)应邀协助江山法院法官上门调处一起矛盾纠纷。 周凌云 摄
  2016年年初,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联合江山市司法局,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挂牌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每个工作日由一名律师轮流值班,为来访群众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协助法院做好诉讼指导、诉前调解、信访化解、法制宣传等事项。

  “律师作为一支‘第三方’力量,更容易拉近与群众的心理距离、赢得群众信任,而且他们是法律问题的专家,可以对群众遇到的问题对症下药,提供合法的诊断意见,从而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江山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夏士盛表示,此项免费“专家门诊”每天“接诊”多的有十几起,受到了来访群众的一致好评。

  诉讼指导:当好维权“引路人”

  今年2月22日,轮到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强值班,他早早赶到江山法院,刚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坐下不久,一个女士便急匆匆地走了进来,刘志强赶忙起身接待。

  经过交谈了解到,该女士姓毛,因为邻居盖新房占用了她家的土地,毛女士上前阻扰,双方为此产生了肢体冲突,毛女士被打伤住院,村、镇干部也未能有效解决,她来咨询如何通过诉讼手段维权。

  “首先,你要固定被邻居殴打致伤的证据,保存好医疗费用发票,可要求对方赔偿,对于占用的土地,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恢复原状。”刘志强详细地予以指导,并罗列了一张起诉所需材料的清单。

  当天一上午,刘志强先后接待了六起维权咨询,他都翻出法条,逐一给予了详细的解答与指导。

  “法院是矛盾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有些群众是第一次走进法院,不了解诉讼程序。这时候,有律师为他们引引路,就可以少走弯路、不走弯路,帮助他们更快更好地实现维权目的。”江山法院立案庭庭长何伟平说。

  诉前调解:当好解纷“和事佬”

  今年5月12日,在江山法院拿到了司法确认裁定书,原、被告公司均很满意:“矛盾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还节省了好几千元诉讼费。”

  此前几天,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姜辉值班接待了江山市某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早在2013年2月,陈某将木业公司的闲置厂房租赁给别人办门厂,房租只交到了2015年2月。陈某想解除合同,并要求某门业公司支付租金84万元及相应利息。

  审阅了租赁合同及欠条等材料后,姜辉认为,该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他选择人民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法院的司法确认裁定书与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效力,逾期履行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且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

  后来,在姜辉的协助下,驻法院的江山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余太丰,对该起房屋租赁纠纷制作了以物抵债的《调解协议书》,江山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进行了司法确认。

  “通过律师向当事人普及人民调解的好处,可以提高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从而将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余太丰办理了多起律师协助诉前调解的纠纷,均收到了双方皆大欢喜的效果。

  信访化解:当好火情“消防员”

  “当前,许多当事人因不利诉讼后果不走法律程序,却选择信访,加重了自身的诉累,信访事项的答复、化解,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夏士盛认为,通过引入律师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协助法院加大对信访矛盾的评估和化解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涉诉信访事项,依法导入司法程序,反而可以缓解当事人对法官的抵触情绪以及对法律的误解。

  今年1月10日,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淑蓉接待了信访当事人夏某,夏某要求村委会支付养老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被江山法院判决驳回了部分,她认为判决不合理,叫嚷着要去上访。

  周淑蓉经过对相关材料的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夏某文化程度不高,她就耐心地讲法明理,最终说服夏某放弃了信访的念头,转而走上诉程序。面对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夏某转变了思想认识。后来,夏某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其诉求得以满足。

  据介绍,江山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值班律师们凭借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对照分析,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十余起涉诉信访苗头得到有效疏导、化解,一件持续十多年的信访积案,得以备案终结。

  法制宣传:当好普法“排头兵”

  “感谢律师纠正了我的错误思路,让我找到了维权的正确方向!”今年2月3日,经过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洪星耐心细致的答疑解惑,江山市民郑某豁然开朗,不由伸出大拇指“点赞”。

  当天,郑某满面愁容地走进江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导诉人员将他带到了法院援助工作站,找到了值班律师蔡洪星。

  原来,郑某经本村村民毛某介绍,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了在邻镇办厂的周某父子,想赚取较高额的利息。后来,周某父子经营失败,厂子倒闭,人也不知去向了。

  “既然借款人找不到了,介绍人就要承担责任,实在不行,我就雇人把介绍人控制起来,逼介绍人还债。”郑某表达了自己解决问题的思路。

  “从借条记载的内容看,介绍人并未在借条上签名,你要求他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查看了郑某携带的借条后,蔡洪星赶紧提醒道,“你千万不可对介绍人采取任何过激举动,否则,不仅钱要不回来,自己还会受到法律制裁。”郑某愉快地接受了建议,高高兴兴地离开了法院。

  蔡洪星坦言:“作为一名法律人,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普法宣传,让社会公众知法守法、崇法用法,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这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方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