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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日期:2023-09-15    阅读:500次

 (2005年12月17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提高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效率,推动浙江省律师协会各项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应勤勉尽职,有准时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和参与表决的权利和义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秘书处书面请假并说明理由,由秘书处在会议召开时向大会汇报人员出席情况。
  未书面请假而缺席的,视为无故缺席。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会议上,常务理事应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议,应共同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私自对外披露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由省律师协会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到会主持会议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应邀请省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出席会议,省律协秘书处副秘书长和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办事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经四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书面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必须有明确的议题。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通知,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的七天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以电子邮件、传真、书面邮寄、电话等方式通知各常务理事及应当出席常务理事会的其他人员;会议讨论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说明材料应当随同通知一并送达全体常务理事。特殊情况不便送达的应在书面通知中作出说明。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审议与表决。对于未列明的议题可以讨论,但不应提交正式表决。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通过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不能亲自参加表决的常务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表决。
  第十条  常务理事应按时出席会议,以履行常务理事职责。常务理事应就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常务理事会议可以采取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决议。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出现需要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紧急事项,会长会议有权决定采用书面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省律协秘书处根据会长会议决定,将需要表决事项的相关资料和发表审议意见的表格及表决票书面提交每位常务理事进行审议和表决,会长会议应安排专人就常务理事的提问进行解答。表决以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与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若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经会长会议通过后向理事会建议免去其常务理事职务。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如实记载各位常务理事对各项议题的意见,会议记录由秘书处存档。会议记录在会后应制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记载常务理事参会、缺席情况、请假理由和表决决议情况并刊登在神州律师网上,便于全体律师了解和监督。
  第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常务理事会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草拟工作。
  第十五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会议应保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2005年12月17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