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文版 >> 行业要闻 >> 媒体报道
浙江法制报: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办案环境如何?
日期:2013-04-26    阅读:2,200次
  浙江法制报记者 陈海兵 通讯员 姚志强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已有4个多月。昨天下午,省司法厅、省检察院在省律师协会联合召开“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刑辩工作座谈会”,与部分律师代表就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沟通探讨应对之策。
  省律协刑委会主任、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说,他在工作中发现,部分看守所在律师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要求律师提供办案机关的“告知凭证”。而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凭“三证”(律师执业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证明)直接到看守所会见。他认为,这变相演变成了办案单位许可会见制度,不符合新刑诉法的规定。
  杭州市律协刑委会秘书长、金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辉则“以案说法”。新刑诉法规定,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但王晓辉说,他最近办过一个案子,侦查机关什么时候报到检察院批捕,律师并不知情。他说,一般批捕时间前后就7天,时间很短,只有侦办单位及时告知律师,才便于律师就辩护意见及羁押必要性提出自己的看法。
  省检察院专委、公诉一处处长沈雪中认为,在新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确还存在一些小问题,“主要是个别办案单位操作不规范导致的,需要时间来慢慢磨合”。
  沈雪中透露,目前省检察院正在就新刑诉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并筹划出台一些新的操作标准规定,让执法更加规范。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