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引发热议。《民法典(草案)》在征求意见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建议《民法典》中删除冷静期,她认为这项制度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认为“大多数人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决定婚姻大事的,法律不应该用少部分人的情况一刀切地对待整个想要离婚的群体。”[1]还有人认为,不应当设置离婚冷静期,反而应当规定结婚冷静期。当然,热议归热议,“离婚冷静期”最终还是保留在了《民法典》中。本文通过对“离婚冷静期”立法背景、相关规定加以分析,结合目前司法实践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探索,帮助各位更为全面的理解离婚冷静期制度,以供参考。
一、《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该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为何要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显示,2014年至2018年期间,结婚登记数量呈逐年降低趋势,离婚登记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详见图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阐明,实践中,由于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图一:2014年至2018年结婚登记与离婚登记数据统计)
二、《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并不适用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情形。具体总结如下图:
(图二:《民法典》离婚冷静期适用流程图)
通过上述流程可以看出,按照《民法典》之规定,如果男女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不仅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还需要在冷静期30天之后,双方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因此,《民法典》规定的协议离婚流程,无论是办理方式,还是办理时间,都与目前协议离婚程序有很大变化。但是,对于离婚冷静期如何适用或者说,是否所有的情形都要适用离婚冷静期,法律并未有更进一步的规定。
三、诉讼离婚能否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与协议离婚相对应的是诉讼离婚。对于诉讼离婚,《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离婚冷静期。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也在探索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下面对此进行分析。
(一)诉讼离婚有无必要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
杜万华法官在《当前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问题》中提出:“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简单化处理的情况。即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简单判决不准离婚,等当事人半年后再来起诉离婚时再决定是否准予离婚。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并不积极化解。当事人被判不准离婚后,继续打冷战,矛盾依旧。过半年后又到法院起诉。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不合适。”这种现象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对此,杜万华法官提出“针对这一问题,人民法院正在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3]近些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在家事案件审理中,不同程度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并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关于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2018年7月18日施行)
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同意,是可以设置冷静期的。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2018年8月30日施行)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危机婚姻’离婚案件,应当设置感情冷静期,给当事人一个疏导情绪、修复感情、消除对立、冷静思考、理性表达的期间。感情冷静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不计入审限。”
第二十条规定:“感情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制定挽救婚姻的具体措施,或委托心理咨询师、家事调解员进行心理疏导、调解。感情冷静期内当事人挽救婚姻的情况,应当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死亡婚姻’离婚案件,不得适用感情冷静期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自由。”
3、《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2018年7月16日施行)
该指引规定了一般冷静期、情绪约束冷静期、情感修复冷静期,还规定了情感修复计划。具体如下:
第十四条规定:“情感修复冷静期不计入审限。”
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为促使当事人约束情绪、理性诉讼,或者帮助当事人修复情感、维护婚姻,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当事人在冷静期内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撤诉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在冷静期内有家庭暴力、吸毒、转移财产、藏匿未成年子女、故意拖延诉讼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终止冷静期。”
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情绪过于激动,不能理性表达意见,人民法院认为继续开庭将显著激化矛盾的,可以决定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人民法院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期限结束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情绪约束冷静期内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或者邀请专业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
第二十九条规定:“要求离婚一方当事人暂时不愿意接受调解,另一方当事人明确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确实还有和好可能的,可以决定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人民法院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期限结束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接续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应当对当事人是否履行情感修复承诺进行回访督促。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助工作。”
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结合婚姻关系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情感修复计划。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帮助当事人结合婚姻家庭关系、矛盾产生原因、心理测评结论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情感修复计划。当事人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未积极履行情感修复承诺及计划的,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不利因素。”
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2018年2月7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审理离婚案件,双方有和好可能的,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设置冷静期的,应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后报庭领导审批。家事审判庭在冷静期内应主动了解双方当事人相关情况,认为有必要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可通过委托家事调解员、电话调解等方式进行调解。”
第三十六条规定:“一审案件冷静期不超过六个月,二审案件冷静期不超过三个月。冷静期不计入审限,由主审法官层报分管院长批准同意。”
第六十一条规定:“审理家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女方有遭受严重家庭暴力的情形的,原则上不予设置冷静期。”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方案》(2017年11月1日施行)
第10条规定:“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在离婚案件审理中,探索‘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和回访帮扶工作,开展积极的心理干预和调解工作,减少冲动性离婚,尽可能钝化矛盾、修复家庭关系。对于矛盾较深、当事人情绪激烈、争议财产较多的家事案件,可以通过将调查、调解、冷静等期间不计入审限或者延长审限的方式适当放宽审限。”
(三)目前“冷静期”在诉讼离婚中的适用
无论是《婚姻法》,还是《民法典》,“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是判决离婚的依据。而“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认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判断,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实践中,法院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很多都判决不准离婚,并给予双方“冷静期”,希望给当事人再次和好的机会。笔者以“冷静期”为关键词,检索2013年至2020年期间的裁判文书,共检索到407份判决书,这些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均使用了“冷静期”的表述。例如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邵×与张×离婚纠纷二审案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10859号
法院观点:婚姻的维系不在于法定权利义务的约束,而在于双方感情的依托认同,婚姻既可历经磨砺而默契合拍,亦可因日常消磨而疏离渐远,所以法律对婚姻的评价以感情为重要考量因素。就本案而言,张×应积极规避负面情绪,珍惜诉后冷静期进行换位思考,放下犹疑,改变思维定式,检视自身不足,树立正确合理的婚姻价值观,从全局出发定位自身在家庭与感情中的角色,给予邵×充分的理解与包容,通过主动沟通消弭夫妻之间的分歧,重建感情与婚姻家庭的美好愿景。
(四)“离婚冷静期”如何真正发挥作用
根据杜万华法官在《当前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问题》中提出的建议,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不是要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而是要从以下方面落实:一是要分析夫妻之间存在婚姻危机的原因;二是针对具体的原因提出婚姻诊疗方案;三是对于具体的案件,必要时还应进行回访;四是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家事调解和家事调查工作。[4]
综上,《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但是对于“冷静期”适用的情形以及如何适用,并未有进一步的规定。笔者建议,婚姻登记部门可以参考目前诉讼离婚中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探索中的一些规定和方法,比如对于有家庭暴力、吸毒、转移财产、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情形下不应适用冷静期,又如可以积极开展家事调解工作,委托心理咨询师、家事调解员进行心理疏导、调解,充分利用冷静期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等,不应让“离婚冷静期”流于形式,甚至成为离婚自由的障碍。
注释:
[1]《离婚冷静期被热议,民法典编纂专家回应》:https://mp.weixin.qq.com/s/Fkl1sBeAEe0EBltLInfMJQ,2020年7月2日访问。
[2]图表及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zb=A0S0Q01&sj=2019,2020年7月2日访问。需要说明的是,尚未公布2019年数据,故五年内数据为2014年至2018年公布的数据。
[3]杜万华:《当前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问题》,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53~55页。
[4]杜万华:《当前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问题》,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53~55页。
(作者:侯蓓丽,康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