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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专业助力打造国家生物安全“健康码”
日期:2020-04-13    阅读:1,757次

生物安全是国家和民族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要面对的问题。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更加凸显了生物安全的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时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相关立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律师作为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凭借其职业性和专业性已经成为参与国家及地方立法的重要主体。近年来,律师参与立法的途径逐步拓宽,参与立法的深度不断加强,参与立法的效果已然显现。

有点有面,坚持问题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丰富了国家安全体系的内容要素,完善了国家安全体系的顶层设计,同时也为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明确了路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说,目前,我国制定了一批与生物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一些部门制定了一些专门的部门规章和标准。但总的来看,这些法律法规相互之间有机协调不够,实施起来难免出现立法空白、立法冲突、体制不衔接和法律实施效能不高等问题。

王俊峰表示,按照我国立法传统和疫情法制实施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对我国生物安全保护作出系统性体制安排、系统性制度构建和系统性机制创新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2019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但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对国家生物安全立法会有一个重新认知的过程,必然将在其法律框架中急补短板。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认为,生物安全法统筹生物安全和生物产业发展两方面要求,是保障国家总体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运行所需尽快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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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律师协会立法咨询专门委员会部分成员起草《生物安全法(草案)(建议稿)》

目前,辽宁省律师协会立法咨询专门委员会正在紧锣密鼓地起草《生物安全法(草案)(建议稿)》,委员会中有29名律师参与起草工作,面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立法资料有限、研讨时间有限等困难,律师们在战“疫”的同时,仍然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投入到建议稿起草工作中。

“我们有信心制定出一部有价值的草案建议稿”,李宗胜介绍道,2020年3月9日,委员会组织全体成员研讨,确定和形成了《生物安全法(草案)(建议稿)》基本架构,之后参与律师按照章节分组进行研讨起草。完成后的建议稿将有十二章内容,具体条文后均附有该条文的立法目的和理由。

辽宁省律师协会立法咨询专门委员会自2015年成立以来,参与了大量的国家和地方立法工作。此次《生物安全法(草案)(建议稿)》将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的国际国内环境,从整体考虑立法需要规范和约束的因素,为该部法律日后审查修改过程中起到参考作用,贡献专业智慧。

近日,《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立法项目是广东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补齐疫情防控法律短板、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的重要举措。

除了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广东还全面评估《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启动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

针对以上法规修改,广东省律师协会迅速组织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26名专业律师,重点结合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折射的公共卫生体系短板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体系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仔细梳理、充分探讨,对《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总体内容、具体条文等提出了专业意见,共提出修改建议16条,涉及条文29条,其中12条为新增条文。

“省律协对相关法规修改的鼎力相助和支持,体现了律师对我省法治建设的有益贡献,体现了广大律师同仁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责任担当”,广东省律师协会提出的专业意见得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学成的充分肯定。

“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只有抓紧从法律制度的设计入手,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真正构筑起公共卫生安全的法治屏障,才能完全化解这场公共卫生危机。

“从这个角度讲,这次公共卫生事件既是对中国法治的一次考验,更是中国法治成长的一次契机”,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说,除上述地方法规外,广东律协还组织了5个专业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行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修改意见 。

新冠肺炎疫情将多年来屡禁未绝的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重新置于风口浪尖。强化生物安全立法保障也是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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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环资能委《野生动物保护法》专题研究小组以线上会议方式对工作安排进行讨论

2020年3月3日,全国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环资能委”)正式成立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专题研究小组,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部署启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全国律协环资能委迅速开展了起草《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建议的专项工作。目前该小组成员包括了全国人大代表法蒂玛•马合木提、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全国政协委员马海军等30余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

全国人大代表、小组组长法蒂玛•马合木提介绍道,为配合国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工作全程以线上方式进行。经过对工作安排的讨论,小组决定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围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目的、原则、范围、法律衔接相关问题”“地方性特色相关问题(法规、政策、风俗等)”“信息公开、法治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相关问题”“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自然保护区相关问题”“司法实践相关问题”五个专题提出专项意见。

目前,修改建议起草工作即将进入最后统稿阶段。建议稿将经全国律协环资委审议通过后,由法蒂玛•马合木提联合30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报该议案。

全国律协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承担着对全国律师开展党委政府、企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引领作用。而在疫情中政府法律顾问这一特殊角色,恰恰能够起到为各级党委政府的防疫工作做好法律保障,为法律机制完善建言献策的作用。

疫情防控工作必然会将原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之处暴露出来。“政府法律顾问作为最有条件、第一时间感受到这些问题的群体,有义务总结反思各种机制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就制度的健全和立法的完善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蒋敏表示,下一步全国律协法律顾问委员会将着力于此,对包括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等相关问题进行总结,做到“顾前主动、顾中尽责、顾后有效”。

由表及里,注重立改并举

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以科技打前阵,以法治作后盾。

近来,我国及时开展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依法坚决打击干扰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积极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不断形成生物安全治理的顶层设计。

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建言献策是律师参与立法的最直接方式。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打乱了原有的两会节奏,也给生物安全立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尽管这个3月与往年不大一样,但律师界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建言立法,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决心仍然坚定,目标一直未变。

代表委员们普遍认为,生物安全立法必须坚持系统性思维,形成综合应对思路,系统规划和全面构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既需要基础性、综合性的生物安全法发挥统领作用,也需要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的制定,还需要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当然也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刑法等在内的其他法律的支持与配合。

为此,应在系统性思维的引领下,在加快出台生物安全法的基础上,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推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揽子制定和修改完善,使我国生物安全法律法规真正形成一个能够全面防控生物安全风险的制度体系,发挥制度合力,并充分转化其制度效能。

关于修法,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其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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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修改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蔡学恩建议,探索建立野生动物利用黑名单制度,完善野生动物保护信息公开和监督制度,健全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举报机制,积极吸纳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汇聚野生动物保护合力。同时,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倡守法文明理念,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一场疫情结束,应当将实践中得出的宝贵经验和教训总结梳理,转变成未来相关问题依法处理的依据。

现有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一些关键条款过于原则和抽象,不够详细、严谨,有些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相互不一致的情况。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说,应对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认真梳理和研究,对不一致的条款适时作出修改。面对疫情发生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征用,方燕建议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增加应急征用及补偿制度专章,并统一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表述。同时,对于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应当配套制定行政法规层面的实施细则,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为使我国今后的传染病立法及防治更加科学,并在世界传染病防治立法及实践中居于领先地位,应对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改完善。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冯帆结合此次疫情的发生应对过程,对该法进行了梳理研究,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对病原体不明的传染病立法规定严格的预防控制措施;将病原体不明传染病的报告与甲类、乙类传染病同等对待,完善“立即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疫情信息公开制度及国家统筹的防疫物资储备制度等。

经过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完善突发事件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解决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显得尤为必要。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认为,除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培育社会应急文化,提升综合应对能力,依法发布防控信息,提升舆情管理能力,在法治的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应急管理工作。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建议,完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发布平台和需求、支援对接平台,组建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和及时处置专业人员队伍。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表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专业性强,应强化多部门联动共同推动该领域法治建设,并积极推进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与国际接轨。

“完善疾控中心在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的职能职权,完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信息上报与披露机制,完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应急物资保障机制,这些都亟需法治化手段加以保障”,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说。

2020年3月3日下午5点,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接到一条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发来的短信通知,告知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其提交的“关;于完善我国同情用药制度的提案”已转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使用尚未得到批准上市的药物,属于同情用药制度的范畴。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23条对同情用药制度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吕红兵建议,法律需对同情用药制度的申请人、申请程序及责任承担等后续问题进行明确,从而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形势结合,确保适用效果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生物安全保障需要走依法防控、依法治理之路,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当下,新冠肺炎疫情危机并未过去,更应进一步清醒地认识到生物安全问题与加速推进相关立法的重要性。

如何从制度体系层面早日筑起筑牢生物安全的“防火墙”?这也是律师这个专业群体一直在思考的话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近日,司法部律师工作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面向全国律师行业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我为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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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广大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就加强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出点子、谋对策、提建议,目前共收到意见建议700余条,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完善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等相关法律法规。

有着医学教育背景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委主任万欣多年来一直关注医药卫生法律工作,对各种类型的医药卫生法律业务均有着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参与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北京市医药卫生领域多部法规的起草工作。

在此次“建言献策”活动中,万欣提交了一篇关于生物安全法的立法建议。通过梳理我国生物安全立法的历史沿革及其定位要求,结合国际立法经验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万欣建议,依法建立“预防为主,补救为辅”的生物安全应急预案措施,明确生物安全事故的触发因素与风险等级,推动建立高效完善的公共卫生监督和报告机制,同时要加强医疗健康信息管理,加大信息安全管理力度,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等。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过程,暴露出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尚存在一些问题”,在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李国芳律师关于《着力推进传染病防治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议中,除完善传染病防治相关立法工作外,还建议要推进传染病防治的治理预防体系现代化、治疗体系现代化、领导体制机制现代化、研发能力现代化及“战时”能力现代化。

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虞伟庆律师关于完善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建议中,对新冠肺炎疫情从爆发伊始到国内逐步控制到全球爆发可能涉及的各项问题,都进行了充分的思考,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提出了修改建议。

“在总结本次疫情防控经验基础上,建议制定《战略物资保障法》,将战略物资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上予以保障,对战略物资进行法律界定,规范战略物资法律保障机制和措施,明确平时战备与战时战役的物资储备和调控”,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朱明律师在其提交的《对新冠病毒防控的反思及其立法思考》中做了详细说明。

应急储备物资不足问题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较为突出,尤其是医疗防护物资短缺。在目前法律法规体系中,对于四级政府需储备的应急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具体内容没有做细化,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凌斌、张锋律师提交的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如何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及对应急储备物资生产企业政府应需重点支持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依靠法治、运用法治、完善法治”……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思考和探究,广大律师一直在路上。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保障体系建设,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立法工作更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

战“疫”非常时期,广大律师在防疫抗疫工作不松懈的同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提高政治站位,从更广阔的层面、以更专业的视角分析形势、研判趋势,为国家相关部门决策和法律体系完备建言献策。特别是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述实情、讲真言、献良策,体现了律师行业“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家国情怀,为打造国家生物安全法治“健康码”提供专业支撑、贡献行业力量!



责任编辑:李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