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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斌(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 舟山)
日期:2025-03-27    阅读:329次

舟山市律师协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舟律纪处字﹝2025﹞第2号

被处分人:张国斌,男,汉族,群众,原浙江舟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9201310474649。

关于张国斌在原浙江舟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舟杰所)设立过程中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律所存在隐名合伙人一案,2025年2月6日,舟山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张国斌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

经舟山市司法局查明:2019年12月,张国斌、毛中巨、郑琦在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设立浙江舟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舟杰所)时,隐瞒与陆某杰的合伙事实。递交材料显示律所设立的合伙人为毛中巨、张国斌、郑琦,三人的出资比例分别为34%、33%、33%。

2020年1月20日,浙江省司法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浙司许律决定〔2020〕00328号),准予舟杰所设立。

舟杰所设立后,陆某杰与上述三人的实际出资份额为70%、10%、10%、10%。

2021年4月至10月,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舟杰所提交的《自查登记表》中对于是否有资本进入律师行业的所有内容都填写了“无”。舟杰所提交的2020年度及2022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在“合伙人名单”一栏中载明的合伙人为毛中巨、张国斌、郑琦,隐瞒真实情况,未报告陆某杰系隐名合伙人的重大事项。

2022年4月至12月,舟山市定海区司法局对舟杰所进行常规检查和投诉案件调查,对张国斌进行了两次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张国斌隐瞒真实情况,否认陆某杰系舟杰所隐名合伙人的事实。

2024年4月12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9民终71号判决书判决认定陆某杰系浙江舟杰律师事务所隐名合伙人,陆某杰、毛中巨、张国斌、郑琦在该律所的合伙份额分别为70%、10%、10%、10%。2024年11月4日浙江省司法厅作出《浙江省司法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浙司许律决字〔2024〕1号),该决定书显示2019年12月,毛中巨、张国斌、郑琦在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设立浙江舟杰律师事务所时,隐瞒与陆某杰的合伙事实,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舟杰所设立的行政许可,浙江省司法厅决定撤销三人于2020年1月20日取得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浙司许〔2020〕00328号),同时收回并注销浙江舟杰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

舟山市司法局认为,张国斌作为律所合伙人,在律所设立过程中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在2022年4月至12月,定海区司法局开展调查过程中,张国斌隐瞒陆某杰系律所隐名合伙人的真实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已构成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司〔2021〕8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张国斌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会认为,被处分人张国斌在律所设立过程中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律所存在隐名合伙人的事实清楚,且已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据此,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行业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与停止执业处罚期限相一致。


舟山市律师协会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