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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规:律师可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日期:2014-04-10    阅读:5,028次

  律师凭“三证”可会见当事人、办案部门对辩护律师提交的材料要登记并开具回执、在看守所设立律师接待室……今日,记者从“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依法行使辩护权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由四川省公安厅和四川省司法厅于近日联合制定的《关于保障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解决此前一直困扰律师和当事人的“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等老大难问题。

 

  2012年,律师辩护制度的修改成为新《刑事诉讼法》最大亮点之一,律师辩护权得到进一步完善,今年以来,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提上议事日程,“加强律师权利保护”成为当前和以后一个时期国家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此次出台的《规定》涉及到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看守所、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及监护人的操作规范。四川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政告诉记者:“《规定》的出台从程序上保障了辩护权和侦察权的适度平衡,能更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真正做到了‘打击犯罪与尊重人权’并重。”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邱隆芬认为,《规定》的出台,不仅保障了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还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促使公安机关提升自身的办案水平。

 

  明确律师辩护中的时限要求

 

  《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委托请求的转达,辩护律师的会见时间的安排及变更,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等环节中关键的时间节点进行了科学严格的设定。从时间和时限规定上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权利,既避免了推诿、久拖不决,也利于执行和便于监督。

 

  创新律师会见措施

 

  《规定》明确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仅需向看守所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

 

  对涉及三类需要办案部门同意会见的案件,采取登记办案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方便律师查询。同时,在看守所创新设立接待室,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条件。

 

  明确律师调查取证采纳规则

 

  《规定》明确辩护律师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办案部门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案相关场所接待,了解辩护律师提交材料的目的、材料的来源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 

 

  办案部门对辩护律师提交的材料应当登记,与材料一并附卷,并开具回执,不得推诿或者拒绝接收。经核查,发现辩护律师提交的材料与办案部门收集或者获取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当对辩护律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查证。 

 

  保障律师知情权和建议权

 

  《规定》细化了辩护律师了解案件的情况的具体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和已查明的主要事实,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等情况;明确了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方式,口头意见如实记录在案,书面意见附卷并开具回执。

 

  保障律师监督权利

 

  《规定》赋予了辩护律师对办案部门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五类不当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权;明确了辩护律师对办案部门侵犯律师辩护权的七类不当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权;明确了公安机关保障律师监督权利的层级和部门,细化了程序,并要求书面回复律师的申诉、控告。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