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字〔2023〕7号
被处分人:何东南,男,汉族,群众,浙江后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110788151。
关于浙江后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后宇所”)何东南律师涉嫌违规收案、私自收费、代理不尽责一案,本会查明:
2015年开始,投诉人陆续委托被处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2015年起至2019年止,投诉人每年向被处分人支付律师顾问费30000元,总计支付150000元;但被处分人一直未将以上费用转至律所对公账户。
2020年1月8日,被处分人接受委托后收取了投诉人支付的财产保全费13000元,但未办理相关申请财产保全工作。
2020年8月17日,投诉人和后宇所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乙方处仅有被处分人签名,未加盖后宇所印章。
2021年12月8日,投诉人与后宇所签订《解除委托情况说明》,载明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自愿协商一致,自2021年12月8日起终止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所签委托代理合同全部解除。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
2.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情况说明、协议等);
3.本会对投诉人的《询问笔录》;
4.本会对被投诉人的《调查笔录》。
基于上述事实,本会认为:
一、被处分人存在违规收案行为
被处分人和投诉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仅由其本人签名,未经律所收案、审核、盖章,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的违规行为。
二、被处分人存在私自收费行为
2015年起至2019年止,被处分人私下收取投诉人支付的律师顾问费用150000元,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违规行为。
(三)被处分人存在代理不尽责行为
被处分人在收取投诉人支付的13000元财产保全费后未及时开展后续的申请财产保全工作,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代理不尽责”的违规行为。
另查明,2016年7月15日,被处分人因违规收案被杭州市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1月4日,对于本次投诉所涉被处分人近二年之内的私自收费行为,杭州市司法局给予被处分人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基于上述情况,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 (四)项之规定,被处分人具有应当从重处分的情节。
综上所述,对于投诉之日距违规行为发生之日已经超过了两年,但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经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表决,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何东南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另,浙江后宇事务所存在管理不规范、疏于管理的行为,对该所予以警示,责令该所进行专项整改。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