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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大市场背景下破产管理人的知与行——以建筑企业破产重整为视角
作者: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傅梦露、李乐敏   日期:2023-02-02    阅读:3,856次
  内容提要:
  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建筑企业“本地化”发展模式难以维系,大型建筑企业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势必加强,而经营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的中小型建筑企业将加速进入破产程序。此种新常态对管理人提出了新要求,管理人应以此为契机,革新认知理念,创新管理行为,提升履职水平。具体而言,管理人可以从界定建筑企业破产重整范围、明确重整投资人招募标准、区分重整投资人应负义务、修复重整后企业信用等方面入手,将建筑企业具有市场价值和营运价值的资产、资源等要素尽快推入市场,在市场中创造更高的价值,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统一大市场下的建筑业新常态。
关键词:
      全国统一大市场、新常态、建筑企业重整、管理人履职
  一、全国统一大市场与建筑行业新常态
  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了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在受疫情影响国内经济形势面临下行、全球经济不确定性持续增加的背景下,《意见》被认为是具有显著时代特征的顶层制度设计,[ 中国行业新闻网,《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立破并举实现高质量发展》,https://acin.org.cn/24066.html。]为全面深化市场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其与多份中央文件一道,正式形成了新时代市场化改革的组合拳。
  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具有“规则统一、竞争充分、高度开放、运行有序”特征的大市场,依托统一大市场,可以实现扩大再生产和国内外经济循环。[ 刘志彪、孔令池:《从分割走向整合:推进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阻力与对策》,《中国工业经济》,2021年第8期。]《意见》清晰勾画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蓝图: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商品、要素、资源、服务等在市场的充分流通,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统一大市场。
  《意见》出台后,“全国统一大市场”将在建筑行业引起巨震,意味着建筑业新常态的到来。建筑行业的地方保护主义横据已久,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就通报了一起深圳交通部门涉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增设许可相关案例,该交通部门涉嫌违法设置砂石渣土运输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运输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等。早在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出台了《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提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2016年初,全国31个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基础数据库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数据库实现实时互联互通,初步实现了“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信息化监管;[ 宋健:《统一开放建筑市场将带来什么》,《中国建设报》,2016年4月29日第6版。]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紧接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再一次表明坚决打破建筑行业区域市场准入壁垒的立场。此次《意见》的出台,将“立破并举、完善制度”作为四项工作原则之一,“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可见建筑市场的监管现状已发生本质变化,行业环境将被重塑。
  然而,从现行建筑行业形势看,扶持地方建筑企业的现象依然存在,对本地建筑企业与外地企业进行差异化对待的情形屡见不鲜。部分细分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与寡头垄断格局依然存在。就地方保护主义而言,即便房建与市政工程等领域竞争已经白热化,但诸如地方的公路养护、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养护、市政园林养护、电力设施等工程仍然由地方企业(大多为事业单位转制)控制。而在铁路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市场领域,中铁与中铁建依然占据了巨大的市场份额,寡头垄断格局依旧未变。
  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前述现象将得到根本扭转。在统一大市场中,不正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将受到严厉查处。中央将强化反垄断力度、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及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做法,制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等。前述措施,可以制止有关地方、部门在制度规则的出台过程中明里暗里夹带部门、地方利益的现象,有利于大型建筑企业的多元化与区域化发展,将加剧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具体而言,大型建筑企业可以在统一大市场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业务特长和资源优势,通过内外部资源整合、对价值链板块进行延伸,利用投资驱动、收并购等战略合作等方式推进业务多元化发展,如横向拓展其它领域,从传统的房建、市政向水利水电、清洁能源、轨交、电力工程等细分领域拓展;[ 张子信:《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案例研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21年6月。]或从纵向打通上下游产业链,从单纯施工转为施工与投资、设计、运营、金融、科技等相结合,整合资源,强化投融建营综合管理能力,打造“平台化”产业结构。此外,大型建筑企业还可以重点在经济发达的省市进行布局,组建子公司、分公司,重点深耕的战略型区域,深度开拓市场,打造企业第二总部,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 金永真、孙杰、,陈晓燕:《特征分析、资源整合与中央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案例》,《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2卷第5期。]概括而言,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胜者通吃”的局面将逐渐形成,大型建筑企业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将日益凸显。
  此消彼长,在大型建筑企业迎来历史性机遇的同时,与之相对的是,在行业壁垒与区域壁垒被打破、行业准入、产业补贴、资质标准等限制性条件被清理、招标投标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后,中小型建筑企业传统的关系营销、围标串标等模式将难以为继,中小型建筑企业综合实力先天相较于大型建筑企业就存在诸多不足,加之建筑行业的变革,如中小型建筑企业不提前布局,不能及时转型升级,则将在高端建筑市场无立足之地,在中端建筑市场也无竞争优势,这势必加剧各类中小型建筑企业在低端建筑市场的厮杀,此种竞争的白热化,将导致建筑行业利润极薄,越来越多的中小型建筑企业将无法盈利,建筑业持续数十年的“本地化”发展模式不可避免地将走向衰亡。
  总而言之,在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大型建筑企业将利用其自身优势突破发展藩篱,实现“胜者通吃”的局面。同时可以预见的是,中小型建筑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如中小型建筑企业不转型升级,仍然坚守传统化的发展道路,越来越多经营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的建筑企业将进入破产程序。此为统一大市场背景下,每一个“建筑人”都必须面对的新常态。
  二、新常态下建筑企业破产管理人的知行革新
 (一)破产管理人的认知转变
  2021年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01%,建筑业带动其它产业发展,其支柱产业的地位依然明显。[ 中国建筑业协会:《2021年建筑业发展统计分析》。]如前所述,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建筑行业的环境将进行重塑,从而推动失去市场竞争活力的建筑企业加快进入破产程序,但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建筑企业尚存壳资源、优质资产、过往业绩、核心团队等,仍具有较大市场价值。而大型建筑企业为从横向、纵向多方面整合资源,推动自身产业的多元化与区域化发展,客观上存在收购建筑企业壳资源、优质资产及吸纳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建筑企业过往业绩的需求,往往有意向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建筑企业的破产重整。通过出售式方式对建筑企业进行重整,剥离不良资产和负债,保留建筑企业的壳资源、优质资产和主体资格,将其与股权一并重整给投资人并获得投资款项用以清偿公司破产前负债,是目前实践中建筑企业重整的主流模式。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将加速推动建筑企业的破产进程,并对管理人在程序中通过快速处置、将建筑企业具有市场价值和营运价值的资产、资源尽快推入市场、并加速在市场中创造新价值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标准。为了应对该趋势,作为建筑企业的破产管理人,需要在认知理念层面实现转变。
  详言之,对于破产管理人而言,首先需要强化对政策文件和市场形势的认识,提高时代敏感度,加深对市场和社会的认知度和认同度。换句话说,建筑企业的破产工作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个案”,而应放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进行思考和谋划,管理人均应认识到统一大市场对于建筑行业新格局新常态的重要意义。其次,管理人应有意识地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促进建筑企业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在具体措施上,可以加强交流学习与业务培训,鼓励管理人跨团队跨区域流动,加强管理人专业化建设。再次,在建筑业新常态下,应重视建筑企业破产管理工作的效率,尽最大努力,实现债务人的财产价值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兼顾处置效率的最大化。最后,破产管理人应注重加强破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在大量破产案件面前,数字化改革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优化破产管理工作意义重大,这也是社会数字化改革的必然趋势。
  (二)破产管理人的行为革新
  在统一大市场的新常态下,破产管理人不仅应当在前述理念层面进行创新,还应注重具体行为的革新,此可以分为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在建筑企业破产新常态下,应加强对于建筑企业重整的执行力度。简言之,建筑企业建筑企业的资质十分稀缺,这是其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和稀缺资源,为使该资质价值发挥效用,应当通过重整使企业主体存续,这无疑也是当前形势下稳就业的重要举措。建筑企业重整对于在建工程的完成亦意义重大,这有助于维护建筑行业上下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整体稳定。与此同时,建筑企业重整虽然是解决建筑企业破产的最优解,但仍然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思维,不应使得重整制度偏离其作用范围,这可以从重整范围的重构入手,后文将进行详细论述。
  第二,主动探索建筑企业重整的价值认定标准,为建筑企业破产重整和投资人招募奠定良好基础。由于在新常态下,大量的建筑企业将陷入破产境地,如何及时出清无价值企业、全面拯救有价值的企业,成为破产管理人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这有待于对建筑企业重整价值进行区分。与此同时,建筑企业的破产重整需要灵活运用多种程序,比如,在实践中探索建筑企业存续性重整模式,正向出售式重整模式、反向出售式重整模式等方式,就非常有利于建筑企业涅槃重生。此外,还应注重重整企业的价值维护,视情形采取继续经营模式,为在建工程顺利完工创造有利条件,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概括而言,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不少建筑企业将陷入破产,面对这种新业态,建筑企业管理人应当在认知和行动上有所转变,这体现为理念和行为的各种创新。当然,此种行为上的创新还是需要在具体情境下进行展开。
  三、新常态下破产管理人履职之再构
 (一)界定建筑企业破产重整范围
  在出售式重整的模式下,首选需要考虑的是重整范围的确定,基于目前经济发达省市的建筑企业经营模式多以轻资产运营为主,工程项目多采取挂靠、转包、分包等方式,建筑企业与实际施工人内部约定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自负盈亏,建筑企业不参与实际施工,仅收取比例极少的管理费,但对外却要承担众多项目的亏损责任。一旦建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其负债往往远大于资产,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极低。除了建筑企业的建筑工程资质和业绩等核心要素外,其余资产对于重整投资人而言大多不具备吸引力,此种情况下,出售式重整模式能够较好的契合建筑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关于如何确定破产企业的重整范围,实践中,管理人往往仅根据与意向重整投资人谈判情况,将某个意向投资人所青睐的资产、资源纳入重整范围。这显然造成了对其他投资人的不公平,也可能导致重整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风险。
  因此,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可以在公开处置建筑企业的核心资产、资源前对接、接洽意向重整投资人,但不宜全然根据某个意向重整投资人的要求设计重整方案,此时可以考虑灵活确定重整范围。在浙江省某建筑企业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将公司主体资格、壳资源作为重整范围的固定项,将公司的人员、业绩、分公司、账户等作为可选项,可选项可由重整投资人自由选择并出价,体现了重整范围确定的灵活性,也吸引了更多有实力的意向投资人,最终该案顺利实现了重整并获评浙江高院破产审判十大案例。
  (二)明确重整投资人招募标准
  建筑企业重整案件中,能否招募重整投资人是重整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这与重整投资人招募标准的设置息息相关。实践中,管理人主要根据两个方面来制定重整投资人招募标准,一为准入标准,是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程序的前置条件,准入标准一般包括投资人主体资格、投资人主体的资信情况、资金证明、缴纳投标保证金等,管理人在招募时往往要求重整投资人具备相当实力,参与建筑企业重整投资的对价在千万元到上亿元不等,这就要求投资人在较短时间内筹集大量现金,如无相应的资金实力,则不符合参与程序的准入门槛;二为评选标准,在多个意向投资人提出重整方案和报价的情况下,需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选标准确定最终重整投资人。大多数破产案件的重整投资人招募都以投资人报价的高低作为唯一的评选标准,简言之即价高者得。但笔者认为,建筑企业有其特殊性,简单的报价高低并不足以评选出合适的重整投资人,据了解,建筑行业单纯倒卖建筑企业资质的中介甚多,如不考虑投资人本身对于行业的熟悉度、专业性及对重整后企业发展的布局,即便该案重整成功了,也极有可能会导致二次破产。
  以浙江省某建筑企业破产重整案为例,管理人在重整投资人招募时采用了综合评分的标准,以三个条件作为评分标准,分别是重整偿债资金数额(鉴于偿债资金是最常用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标准,因此该标准所占总分的比例最高,该项占比为50%)、经营方案(该方案是对重整计划通过后投资人对于新重整企业的布局和经营计划,该项占比25%)、资质维护方案(因资质是建筑企业重整的核心要素,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建筑企业资质对应的行业标准往往已不满足主管部门的要求,因此重整投资人必须有能力维护好建筑资质以免重整目的落空,该项占比25%),由评标委员会依据重整投资人提供的资料依据评选标准进行综合评。最终该案成功吸引了多个意向投资人并最终成功招募了实力较为雄厚的重整投资人。
  (三)区分重整投资人应负义务
  “建筑物”是建筑企业主要的产品,其所带来的最大问题是漫长的保修责任期。在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期一致的情况下,由于尚有质保金留存在发包人处,即使出现保修情况,相关费用也可以由质保金中支出,因此该矛盾在破产程序中并不突出。但当保修事项超过了建设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但仍在质保期限内的,一旦实际施工人失去联系,而维修依旧需要进行,此时维修义务及费用需有主体承担。其次,重整成功后继续在建的项目依旧需要建筑企业作为名义上的承包人,与发包方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延续。于此种义务与责任的承担,如不由重整投资人继续以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担,反而交由管理人处置的话,实则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和对在建工程的不负责。
  同时也应考虑到,并非所有工程都可以移交给重整投资人,对于烂尾项目,则不应当不加区分地加重重整投资人义务。此举主要考虑到由重整投资人承担因工程烂尾等引起的巨大索赔责任显失公平,将烂尾工程的扫尾义务和责任全部交由重整投资人承担,将造成投资人失去参与重整的积极性,从而失去挽救有价值的破产建筑企业的机会,不符合统一大市场的趋势。
  (四)修复重整后企业信用
  即使重整计划取得了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和法院裁定,案件从法律层面取得成功,然而实践中,重整投资人获得了建筑企业的主体资格和壳资源后,确仍然无法开展正常经营。盖因建筑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项目并组织施工或转包、分包、允许他人挂靠施工等方式获得利润、管理费,但破产前企业往往存在大量不良信用记录,包括税务系统内的黑名单及欠税记录、银行征信黑名单及逾期记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良记录,法院强制执行系统的失信名单等等,如无法及时修复,建筑企业的投融资、投招标等事项皆无法开展,这无异于扼住了重整后新企业经营发展的咽喉,重整目的将落空,重整计划亦无法得到顺利执行。尽管中央与地方陆续出台了一些文件,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信用修复予以一定支持。但尚缺统一的顶层制度设计,导致重整后企业的信用修复屡屡碰壁。而出售式重整的目的是延续建筑企业的主营业务,信用修复单靠投资人及债务人企业无法解决,有些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履行不能,从而导致二次破产。[ 郭娅丽:《出售型破产重整司法适用的现实困境与突破思路》,《兰州学刊》,2020年第2期。]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上述困境有望制定统一标准和解决路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会激励政府以更积极的态度参与破产中的府院联动。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来形成一套完整的重整后企业信用修复规则。在此体系规则下,破产重整程序将成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一环,以程序保障企业的运营价值和市场驱动力,强调破产重整的市场化导向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企业信用修复有助于防止破产重整制度成为过剩产能变相回流的新渠道。[ 吴在存:《美国破产重整及管理人制度的考察与启示》,《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28期。]
  四、结语

  综合前述,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大型建筑企业“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势必加强,而经营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的中小型建筑企业 “本地化”发展模式难以维系,势必将加速进入破产程序。此种中小型建筑企业破产新常态统一大市场也对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提出了新要求。管理人应以此种新常态为契机,未雨绸缪,革新认知理念,创新管理行为,提升自身的认知和履职水平,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中!


 1.中国行业新闻网,《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立破并举实现高质量发展》,https://acin.org.cn/24066.html。

2. 刘志彪、孔令池:《从分割走向整合:推进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阻力与对策》,《中国工业经济》,2021年第8期。

 3.宋健:《统一开放建筑市场将带来什么》,《中国建设报》,2016年4月29日第6版。

 4.张子信:《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案例研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21年6月。

 5.金永真、孙杰、,陈晓燕:《特征分析、资源整合与中央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案例》,《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2卷第5期。

 6.中国建筑业协会:《2021年建筑业发展统计分析》。

 7. 郭娅丽:《出售型破产重整司法适用的现实困境与突破思路》,《兰州学刊》,2020年第2期。

 8.吴在存:《美国破产重整及管理人制度的考察与启示》,《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28期。



来源: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
责任编辑:雷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