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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浙江:法官与律师“春天的约会”
日期:2013-06-01    阅读:2,369次

浙江高院法官走访律协。王华卫 摄

律师与法官本是人民法院实现公平正义的同盟军,曾几何时,却演变为社会上传说的“像雾像雨又像风”。法院过多强调“防火墙”和“隔离带”建设,在两者的互相防范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渐行渐远。近年来,浙江全省法院高度重视发挥律师的作用,相约律师共赴“法治之春”,逐步建立起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25年第一次“约会”

2009年春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一行11人前往省律师协会。大法官亲自上门请律师挑毛病,省律协会长章靖忠评价说:“在我记忆中,这样的交流是省律协成立25年来第一次。”

这让律师李根美想起初入行的美好时光:“我是1985年开始做律师的,那时法官与律师关系比较正常。现在却缺乏相互理解,许多法官认为律师就是为了赚钱,而律师又认为,你法官不就是有点权吗。”

她针对律师调查取证难,提议法院通过律师调查令来解决问题,随即得到齐奇回应:“从法院角度说,非常希望辩方和控方平衡,现在辩方明显弱一点。对此,法院肯定要积极推进。”

律师黄廉熙认为,职业共同体的弱化,造成律师、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也不同,“由于理解不同,官司败诉了,律师很难接受,更难去说服当事人。律师解释不清,就会说是对方搞定法官,这就给人司法不公的印象。”

她由此提议法院将审判手册、案例指导等资料与律师分享,大家就可在法律的认识上达成一致,避免产生误解。一番话引起在座的资深法官们的共鸣……

这25年来的“第一次”,在全省法官和律师间引起强烈反响,纷纷为此良性互动喝彩。“作为律协,我们非常希望有个正式的沟通渠道,让双方能够互动、互通、互信,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以达成职业共同体中的良性关系。”章靖忠的这番话,道出了全省律师的心声。

“今天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下次要请律师到高院去座谈。”随着齐奇许下那个春天的约定,浙江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机制终于破题。

2010年春天,浙江省法官协会与律协签署《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明确以浙江高院研究室和省律协秘书处,作为具体联系部门,负责日常沟通工作,并建立省法官协会、省律协联席会议、座谈会、专题研讨、意见征询等制度,加强良性互动,进行司法业务研讨交流。同时,建立健全法官与律师之间特定关系、违规交往以及应当回避情况的报告备案制度,带动两支队伍在公开阳光的渠道下,探索长效良性的交流机制。

《意见》吸纳了不少律师的意见和建议。此后,浙江律师每月都会收到浙江高院寄送的《浙江审判》、《案例指导》、《审判业务资料》等刊物资料,促进双方统一司法尺度的认知。同时,全省法院探索建立法院调查令制度,重视律师作用,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

■良性互动中的“智囊团”

浙江法院在制定司法指导性意见或作出重大决策时,根据需要,会向律协及其专业委员会征询意见,并将制定的司法指导性文件,及时提供给省律协。同样的,浙江省律协在制定相关执业规则或业务指导规范时,也根据需要听取法院意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浙江高院统一规范或明确指导意见的,亦通过省律协向高院反映。

同时,双方互派资深法官或优秀律师参加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专题研讨会,以及律师协会开展的优秀代理词、辩护词、优秀案例评选等活动,但要求法官谢绝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组织的研讨、座谈等活动。

随着良性互动的深入,法官、律师相互成为体外“智囊团”。2011年,浙江高院在制定《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过程中,曾专程走访省律协,征求意见。律师代表提出的“建议在生效证明中注明特定的目的或用途”被采纳,并最终吸收至正式发布的文件中。

而在今年春天,浙江高院更是直接邀请律师参与起草“专家辅助人制度”实施意见。

律师吴清旺平时代理工程鉴定类案件多,在这类案件中,鉴定机构取代法官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新修订的民诉法第79条“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可以有效规避这一现象。

在北京一工程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将桐庐福达大厦公司告上法庭后,桐庐公司代理律师是吴清旺,他申请对工程的结算造价重新鉴定,委托鉴定机构回函不需要重新鉴定,并针对申请内容一一解释说明。

“我就想到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吴清旺在第一次开庭时,将专家辅助人带到了桐庐法院,北京公司见状不敢马虎,也申请自己的专家辅助人出庭。

桐庐法院考虑到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有利于法官对专业性的鉴定意见作更客观的判断,予以了准许并通知双方委托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同时也通知了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咨询。

“因为没有先例,从申请到通知出庭的很多细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和代理律师,都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吴清旺在今年法官走访律协时,提到这一新情况认为,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并存的“双层”专家证据制度,能很好解决实际问题,但操作细节尚需明确。

他建议,申请和通知都应采用书面形式,还要明确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的地位以及席位设置。

这引起浙江高院的浓厚兴趣,当场邀请吴清旺就此制度起草实施意见。“这个就拜托你了。我也提个建议,以后发现对全省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可以主动和我们商量起草意见。”该院副院长朱深远说。

在浙江高院率先示范下,绍兴、台州、丽水、临海、海宁等中基层法院,积极联合当地司法局或律协,出台有关良性互动的规定,营造互助互信的氛围。象山法院简化对律师的安检程序,开辟安检绿色通道,并通过数字法庭,对庭审录像进行不定期抽查,促使法官注重司法礼仪,尤其是庭审用语的规范性,强化法官对律师人格的尊重。

共推“法律职业共同体”

在日益密切、经常化的良性互动中,律师与法官的“楚河汉界”消失,互信互重的氛围日益形成,职业认同感进一步增强。双方充分认识到,法官与律师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执行权,在具体工作中具有主导作用。而律师是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具有当事人更易信任的独特优势。

为有效支持律师依法执业,浙江高院联合司法厅,出台规定规范公民代理,建立备案公示制度,对不予准许在浙江参加诉讼活动的公民代理人,逐级报高院备案,并在浙江法院内网公示,有效挤压“诉讼掮客”的利益空间。

随着破产法的实施,浙江高院充分尊重和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建立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制度。目前,全省有184家律师事务所及18位律师个人,被列入破产管理人名册,承办约230件破产案件。

同时,浙江高院探索律师参与调解、和解的衔接机制。西湖法院自2010年4月试行律师主持和解制度以来,数百件案件纠纷通过律师主持和解的方式,得以有效化解。安吉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室以来,共受理案件189件,成功调解53件。

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制度是衡量一个地区法治环境和形象的重要标尺之一。浙江高院2011年3月开始,联合司法厅,率先在全国扩大指定辩护范围。截至去年年底,共为23603名无钱请律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指定辩护同比上升了135%,其中属于可以指定辩护的人数从2010年的927人增至2012年的11295人,增加了11.18倍,彰显了司法关怀,提升了“法治浙江”形象。

这一工作,正是浙江高院搭平台、律师唱大戏的深度合作的典范。对于法院来说,扩大指定辩护,大大增强了刑事案件庭审的抗辩性,提高了庭审质量,也使得这部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对于律师来说,法律援助也是重大的发展机遇。

作为全省首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最有发言权。随着扩大指定辩护范围和新刑诉法实施,靖霖所主任徐宗新算了一笔经济账:“全国每年有100万名被告人,浙江每年有10万名被告人,现在的辩护率仅30%左右,也就是说,浙江将新增约7万件法援案件,如果增加侦查、审查起诉两个阶段,将是21万件。每件案件政府补贴500元,那也是不小的额度。在律师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抓住法律援助这一块,也不失为一种生存发展之道。”

在法律援助平台上,更有广阔的工作效益。去年以来,余姚法院联合司法局,建立法官对办理援助案件律师的评议制度。针对律师办理援助案件过程中的职业道德、案件了解、工作准备、负责程度、办案水平、总体满意程度等六项内容进行评价,签字盖章后直接送达司法局,评测结果纳入律师业绩档案。

目前,该院已对2263件案件的援助律师进行了评测。“援助律师中年轻律师比较多,经验缺乏。通过法官测评,不仅可以帮助提升年轻律师的业务水平,更有利于推动法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余姚法院刑庭庭长朱蓉蓉对这一制度满口赞誉。(记者 余建华 孟焕良 通讯员 张福军)



来源:人民法院报